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该解释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扣押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和《规定》相比,《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期限进行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1)保全期限延长,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两年,房产查封期限从两年修订为三年,与审判期限基本匹配。
(二)取消续保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保期限一致,避免执法规模不统一。
(3)在审理程序中明确财产保全期限。《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条规定放在保全一章中,明确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确定。
(四)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