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有以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用水库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水库。
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够修建替代水库并保证水库原有效益或需要异地还建恢复原功能的,征用者应负责修建与原水库效益相当的替代水库或者按水库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用者应按照恢复水库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水库重置价格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该市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征用水库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用水库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区农委审定。
征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修建替代水库的,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动工的同时,开工建设替代水库。替代水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征用水库的补偿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