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承揽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广告承揽要求。
1.1 项目(媒介):
1.2 广告内容及有关证件名称、编号 承揽方应按《广告法》规定,认真审查上述证件。委托方提供虚假证件,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委托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不合法,承揽方有权拒绝。
1.3 发布地点或形式:
1.4 颜色:按提供样稿
1.5 规格或材料:
1.6 刊播次数、起讫时间、日期:
1.7 其他要求:
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办法。
2.1 费用:
2.2 2.3 承揽方必须开具广告业务统一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广告费。
第三条 验收方式及期限:发布后一个工作日内双方到场验收,合格后合同生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委托方中途废止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 %,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2% 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明确后 30 天内支付。
4.2 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并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 10 %,向委托方偿付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每逾期一天,逾期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 2%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明确后 30 天内支付。
4.3 其它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项规定办理: 1、向 2、向
第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非委托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坏由承揽方承担,广告制作安装或修复期间的安全由承揽方自负。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合同附件
7.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
7.3 本合同有效期:
委托方 :
承揽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