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鉴于:
1、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工业过程控制智能化与信息化软硬件解决方案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双软认证企业,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公司的核心产品是一套基于现代控制理论的多变量控制与高端优化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杨*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其个从事的锅炉销售及相关配套业务,在中国北方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丽决定在大连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名称暂定为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为明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精神要求,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1、甲方: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褚*雷
住 所:厦门市沧海区新园路120号
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目标公司名称: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三条目标公司拟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ⅹⅹ路。
第四条目标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改变世界(Innovation
changes world)。
第五条目标公司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拟定经营范围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主营:锅炉节能系统、锅炉销售及安装调试、中央空调节能系统、空调销售及安装。
第六条 目标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公司。
第七条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及认缴
1、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3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30%的股权;
(2)乙方以7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70%的股权。
3、目标公司成立后,向甲乙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杨*丽作为代表人,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
1、进行目标公司设立的可行性论证;
2、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3、制作设立目标公司的各种文件;
4、全权办理目标公司设立的一切事宜,并依法获得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及同意;
5、其他一切具体事宜。
第九条 目标公司的设立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目标公司依法设立时,该费用计入目标公司成本,由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甲乙双方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1、积极协作、配合完成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自完成的工作;
2、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目标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在目标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某一方的过失致使目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目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拟定目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甲乙双方通过后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负责招聘,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4、目标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依照双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目标公司的利益,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6、在目标公司存续期间,甲方将其拥有100%独立知识产权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免费给目标公司使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