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于1992年制定,并在2005年、2018年经两次修订,在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妇女权益保障也面临新的情况。为此,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预计不久的将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与我们见面。该法针对社会发生的有关妇女权益的新的情况,作出了新相应规定,必将对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我们将该法的新修订内容做一简要介绍。
一、草案中对妇女实体权利的新的规定
1.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以上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将婚姻情况、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且明确了妇女的婚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询问或者予以调查。
2.在保障妇女财产权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根据中国民间社会的一般习惯,农村妇女嫁入农村一般会跟随男方生活,而且有可能伴随着着结婚、离婚、丧偶情况的发生。因此,在发生结婚、离婚、丧偶等情形时,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草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权益等不受侵犯。
3.在保护妇女人格权方面新的规定
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所谓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即我们常说的PUA式的诈骗行为和情感欺骗行为,是当代新出现的侵害妇女身心健康、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一种形式,草案明确将该种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将有利于更加有力地打击该种违法行为。
对妇女的性骚扰事件屡有发生,性骚扰也一直都是违法行为,该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方式,有利于广大妇女辨别何种行为属于性骚扰,并合理合法地采取维权行为。草案还进一步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的具体责任,如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等。
二、草案中对妇女权利的救济渠道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1.草案规定了妇女有权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求助,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处理,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定职责。
草案规定了妇联等妇女组织有关向媒体揭露、批评妇女权益未得到保障的事件;规定有关部门对于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必须进行处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3.草案规定了对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事件,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4.草案还规定了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支持诉讼制度。
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支持诉讼是指,在受侵害妇女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如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如妇联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包括提供咨询、调查取证、制发支持起诉书、派员出庭等为受侵害妇女维权提供帮助和支持。相信随着草案通过后成为正式的法律,支持诉讼的具体操作模式也将得到完善。
总之,相信《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将会让妇女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发挥“妇女能顶半边天”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