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具体流程如下:
1、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
2、上述材料准备好了,就向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然后是派出所自己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还有就是之前的名字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变更:
1、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再婚的;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长期实际使用同音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