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单位职工购买商业健康险,那么关于商业健康险扣减工资基数的的问题,总结如下:
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年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一、什么样的商业险可以税前扣除?
想要税前扣除,纳税人需要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在通知实施前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因为无“税优识别码”,所以不能参与税前扣除。
二、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三、哪些个人可以享受减免?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四、能否一次性扣除?
扣缴义务人在扣除时,应在每月200元限额以内据实从个人应税收入中减去月保费支出。
对一次性交一年保费的,应分摊在各个月份,按月扣除。
五、扣除是否区分购买主体?
无论是个人购买、公司为个人购买、或者公司和个人一起负担的商业保险,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作者简介:
赵志敬,女,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经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多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