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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2024-09-29 来源:要发发教育

一、外汇使用管理

为提高本国货币独立性,使外汇能够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防止直接使用外汇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老挝政府出台了针对不同时期的外汇使用管理规定。老挝法律允许本国定居者和非定居者通过持有和/或在老挝境内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对依法取得的外汇进行支配和控制。但在老挝境内使用外汇仅限于以下目的:(1)结算从外国进口的商品价值;(2)结算与进出口商品直接相关的服务费,如过境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服务费;(3)结算外国贷款或商业信贷;(4)根据政府决定向外国提供援助;(5)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分红、本金、利息、其他服务费和外国人的劳务费转回本国或转往第三国;(6)把资金转账到外国进行投资;(7)到外国学习、旅游、访[1]5问、就医;(8)老挝央行规定的其他情形。除获得中央政府批准外,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在老挝境内只能使用老挝货币基普进行买卖、货物和服务费的收付款、偿还债务、支付工资(包括劳务费和奖金)、向政府纳税、确定商品价值、标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费价格及进行价格[1]4-5宣传。任何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外汇进行支付或结算的行为均视为非法。自行保管或存入商业银行的外汇持有者,需要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服务费结算时,须通过具有资质的银行、银行处或外汇兑换店兑换成基普后再行结算。对出国旅行和须用外汇结算国际贷款和服务费的,应出具齐全的证明文件方[2]可使用自己存入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外汇。尽管老挝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个人、法人非经允许在境内流通领域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原则上对外汇使用、兑换作了严格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相当松弛。泰铢在老泰边境老挝一侧使用和流通曾经司空见惯,其受欢迎程度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一度超过老挝本货,而人民币在万象市三江市场的使用也相当广泛。2011年6月9日,中国-老挝本币跨境结算在昆明正式启动,这使得中老两国的企业、银行和个人可以使用本币或对方国家的货币开展贸易、金融结算。但这并不能成为人民币在老挝境内市面上流通、使用的理由。从法律上讲,外汇在老挝市场上流通使用是非法的。随着老挝外汇管制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执法检查力度的加强和人们依法使用货币意识的提高,近几年外汇在老挝境内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规范。

二、老挝外汇经营管理

(一)外汇经营的申请。老挝央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获得授权的其他商业银行是官方的外汇经营机构,除此之外也允许个人、法人申请外汇经营权。有意从事外汇经营业务的个人、法人须向老挝工商部门提交从业申请和相关材料,并须经得老挝央行的批准。老挝央行可亲自审批外汇经营权,也可授权商业银行代为审批。在收到工商部门转来的外汇经营申请材料后,申请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老挝央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从事作为国际结算工具的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1]8成审批。申请从事外汇经营(兑换)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老挝从事相关业务的老挝籍公民(23岁以上)或法人;(2)具有金融或某方面业务知识或经验;(3)注册资本达到10亿基普且必须为流动资本并存入商业银行中;(4)具有用于外汇兑换服务的适当场所;(5)有购置外汇兑换设备的计划或已拥有这些设备,如电脑和因特网、货币交易报告系统、与老挝央行货币交易监控系统相连接的读卡机和摄像头、传真机、复印机、验钞机、点钞机、计算器、外汇牌价板及其他服务设备;(6)无法院犯罪判决记录或因违法行为正处于案件审理中;(7)无被吊销货币兑[3]2换许可证的记录。有意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老挝个人、法人或从事相关业务的法人,通过工商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间接向老挝央行申请批准从业。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老挝央行印制的制式外汇兑换店申请书;(2)申请人简历;(3)住址证明;(4)无犯罪记录证明(90天之内);(5)身份证复印件;(6)户口簿复印件;(7)90天以内的银行资金状况证明和财务报表副本;(8)企业注册证复印件(针对法人);(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针对法人);(10)员工构成方案;(11)服务设备方案;(12)村级①政府出具的店面地址证明和略图;(13)负责与老挝央行联络的代表的授权书(申请人无法亲自前来时);(14)申请人3×4规格近照3张(90天[3]2-3之内)。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老挝央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如果不批准,将书面回复申请人,告知缘由并退还申请材料。如果批准,将发放外汇兑换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1年,自当年的1月起至12月止。许可证到期后可向老挝央行申请换证,如果申请人依法经营且当年经营亏损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换证许可。外汇经营者可以申请暂停外汇兑换业务,但暂停期不得超过90天且须有充分理由,超过90天再不营业将被吊销许可证。以下情形也将被吊销许可证:(1)取得外汇兑换许可证后90天内不进行企业注册和/或税务登记;(2)连续90天无故不开展外汇兑换业务;(3)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超过90天仍在从业;(4)无法满足许可证到期后的换证条件;(5)受处罚后仍继续违反相关法律[3]4法规;(6)从业者自愿申请吊销。从外汇兑换从业条件看,老挝外汇经营准入门槛并不高,而随着外国赴老投资、旅游人数的快速上升,外汇兑换业务市场不断扩大,外汇兑换机构数量也在增多。2010年老挝共批准成立了22家外汇兑换机构,当年年底全国各地共有85家外汇兑换机构。2011年又有39家私人外汇兑换店和46家分支机构取得从业许可证,2012年又新批准成立了25家。目前老挝共有169个外汇兑换机构[4]和23家分支机构。(二)汇率定价机制。汇率通常由央行确定,但央行不会对本币与其他一切外币之间的汇率都做出规定,而只对本币与一种或少数几种外币的汇率进行规定,是为基准汇率。基准汇率是本币与对外经济交往中最常用的基本外币之间的汇率,目前各国一般都以美元为基本外币来确定基准汇率。老挝法律规定,基准汇率是指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各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店作为基准的兑换[1]1率。老挝央行运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机制规定每日的基准汇率,以便让各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店据此确定自己的挂牌汇率。2002年,老挝央行规定基准汇率和市场汇率之间的差价不得高于2%。2003年又把差价幅度降至1%。为促进商业银行间外币买卖,老挝央行一直给商业银行制定引证日报汇率。2016年7月1日老挝央行的通知指出:各外汇兑换店(含商业银行外汇兑换点)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司每天公布的基准汇率自行制定基普和美元的兑换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0.25%,买卖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0.5%;兑换店自行确定基普与其他外币的兑换率,但基普与欧元的买卖差价不得超过0.5%,与泰铢的差价不得超过0.75%,与其他外币的差价不[5]1得超过2%。这种汇率政策使外汇经营从业者具有较大的定价空间,不仅有利于调动他们的从业热情,还可以保持某一时间段内汇率的稳定。在保持汇率稳定前提下,老挝央行也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互相买卖外汇,商业银行间买卖外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远期合约汇率,老挝央行与公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成员签署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合约汇率由央行确定。公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签署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合约汇率由公开市场成员和买方银行或卖方银行自行商定。商业银行和经营单位的外汇交易远期合约,汇率由商业[6]2银行确定并定期向经营单位报价。(三)外汇交易管理。老挝法律规定,在老挝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和/或开展业务的国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若要把某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只能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许可的商业银行或外汇兑换店进行兑换。老挝允许外汇兑换业务申请者在取得央行发放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后,将注册资金从账户内取出用于且仅限用于外汇兑换业务。商业银行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必须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如向社会(个人)出售外汇最高不得超过价值相当于2000万基普,由商业银行酌情审批并复印客户身份证留作证据;出售外汇价值超过相当于2000万基普的,必须严格遵照2010年4月2日出台的《〈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执行;商业银行向央行申请购买外汇的,必须提供次日向客户出售外汇价值超过相当于2000万基普的证明文件且须有商业银行副总经理[7]级以上领导的签名。同时,商业银行必须在营业日当天结束营业时保持一定比例的外汇头寸,具体是:某种外汇的多头(OverboughtPosition)或①空头(OversoldPosition)不得超过一类资金的20%,各种外汇总和的多头或空头不得超过一类资金的25%。如果超出上述比例范围,必须在银行间[8]的外汇市场购买或出售不足或超出部分的外汇。对于外汇兑换店,在与公众买卖外汇时要求其向公众出售外汇不得超过价值2000万基普,向公众购买外汇应复印身份证(针对老挝公民)或护照[5]1(针对外国人);与央行买卖外汇时,位于首都万象市的外汇兑换店及其全国各地的分店每天每店可与央行交易最高20000美元、泰铢10万,外汇兑换店通过基普从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时,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且每次交易需提交申请并附上外汇兑换店从业许可证和央行外汇[9]兑换会员资格证。老挝央行还要求外汇兑换店安装外汇买卖报告系统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其中万象市的外汇兑换店要求在2016年内完成该系统的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省的外汇兑换店暂时按央行制定的表格通过传真或E-Mail进行报告;要求营业日的每天10:00前向央行货币政策司报告各货币挂牌价,每天16:00前按央行规定的方式总结报告当日外汇交易情况。对大宗交易或疑似洗钱、为恐怖主义提[3]6供资金的,要向央行反洗钱信息办及时报告。另外,外汇兑换店每次与客户买卖外汇时应记录交易日期、客户姓名和地址、货币数量、币种、面额种类、汇兑率。如果客户以旅行支票交易,要复印支票和护照或贴有持有人照片的边境通行证。而每次交易必须通过基普进行并开具交易发票,其中交给客户1张,外汇兑换店存根1张。外汇交易发票必须写明店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外汇兑换店可自行设计自己的外汇交易发票,但须经得央行货币政策司的认可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同意。2016年7月,老挝央行出台《关于货币兑换业务经营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外汇兑换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外汇兑换从业者的权利有:(1)根据各时期央行的规定确定各币种的汇兑率;(2)根据各时期央行的规定与公众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3)与老挝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4)在正常向央行报告日常外汇买卖情况和遵守央行各时期规定前提下,与老挝央行进行现金和转账方式的货币买卖;(5)申请搬迁自己的外汇兑换店;(6)执行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外汇兑换从业者须履行的义务有:(1)按规定张挂外汇兑换店牌匾;(2)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张挂外汇兑换许可证;(3)确定汇兑率时要符合各时期央行的规定;(4)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张挂各货币的挂牌价;(5)按照外汇兑换发票正确、详细记录当日外汇交易情况;(6)以外汇兑换店之名在商业银行开设汇兑专用的基普和外汇账户;(7)建立用于汇兑业务的专门会计账簿;(8)按规定纳税;(9)承担安装配套货币交易报告系统的费用;(10)收到假币或疑似假币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存假币作为证据;(11)正常向央行汇报业务经营情况;(12)正常向央行总结汇报当日外汇交易情况;(13)履行法律规定[3]5-6的其他义务。外汇兑换从业者还应正确持有流水账簿和营业收支账簿,并禁止以下行为:(1)在兑换点以外的地方提供外汇买卖服务或从事权利范围之外的服务;(2)违反央行规定进行外汇买卖;(3)在境外开设账户;(4)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30天后仍从事货币兑换活动;(5)进行外汇单方买卖;(6)确定、挂牌和执行汇率时违反央行的规定;(7)连续超过1个工作日不报告外汇交易情况;(8)不经允许擅自搬迁外汇兑换店;(9)将自己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借给他人用于某种目的;(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教育后仍继续发生违反行动的,将视情予以处罚。如在规定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每次罚款1000万基普;违反央行规定进行外汇买卖的,每次罚款1500万基普;未经央行批准在国外开设账户的,罚款2000万基普;外汇兑换许可证逾期60天仍进行外汇兑换业务的,罚款3000万基普/次;进行单方面外汇买卖的,罚款500万基普;违反央行规定确定、挂牌和执行汇率的,每次罚款500万基普;连续3个工作日不报告外汇交易情况的,罚款100万基普;未经许可擅自搬迁外汇兑换店的,每次罚款500万基普;将自己的外汇兑换许可证借给[3]7他人用于某种目的的,每次罚款2000万基普。外商投资企业向老挝境内商业银行购买外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以及外国员工的劳务费转移回本国或第三国;(2)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开展正常经营和生产;(3)有关进出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和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结[10]算。上述购汇还必须符合老挝央行各时期制定的具体规定并须出具齐备的文件材料。《关于外汇交易远期合约的决定》则规定:老挝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行为,可用美元和泰铢进行,但每次交易必须通过基普进行;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与经营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可用多种外汇(欧元、日元、人民币、澳元及其他货币)并根据自身银行情况酌情进行,每次交[6]2易也必须通过基普进行。

三、老挝外汇账户管理

(一)外汇开户管理。老挝定居者和非定居者均可在境内商业银行开设外汇存款账户并取得利息。个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原件,请人代办还需要开户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个人开户超过价值10000美元的,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此外,个人还可以申请开设其他外汇账户,但必须有证明其职业和固定外汇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具有接收外汇的充分理由。无资金来源证明的,只能先存入外汇存款账户内。持有外汇的老挝非定居者也可通过外汇兑换在商业银行开设基普账户,并有权取出基普和取得利息或使用账户中的基普兑换成外汇。法人开立外汇账户需要提交外汇开户申请书和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如果属于外国资金来源,还要有老挝计划与投资部门出具的投资许可证。老挝境内外的法人因经营活动需要进出口、境外投资或贷款的,只准许开立支票账户,开户申请需要提交外汇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计投部门的投资许可证、老挝央行或财政部的境外贷款申请书、公司董[11]事会或公司主业的委托证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经央行批准,老挝定居者可在境外开设账户用于以下目的:(1)从事跨境业务,如陆路、航空、水路运输,邮政,旅游,劳务输出和境外承包工程;(2)与外国进行包括商业信贷在内的放贷和还贷结算;(3)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对外投资;(5)老挝央行规定的其他目的。留学人员、外交人员或公派出国人员可在境外开设账户而无需老挝央行批[1]7准。例如,获批准的商业银行有权在境外开设存款账户,以便为境外客户提供外汇结算业务。(二)外汇账户管理。个人外汇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接收客户合法的现金、转账收入。如果客户存入金额巨大或该笔外汇收入与商业活动无关,商业银行在给予入账后必须报告老挝央行反洗钱信息办公室。法人外汇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客户从商业经营中取得的合法的现金收入、转账收入、投资资金、经批准获得的外国贷款,以及在外国投资取得的分红或利润。无论个人还是法人存款账户,账户中的外汇均可取现或转入其他账户;如果要在老挝境内使用,则只能在免税商店进行支付使用,其他情况[12]6下的使用须经得老挝央行的批准。其他外汇账户的使用,按照2010年《〈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执行。如可用于接受境外汇款、境内合法购汇的外汇款、有海关证明的携带入境的外汇现金的存入,接受合法的经营转账、现金收入,接受境外投资、贷款、分红、利润以及包括工资、奖金、差旅费、遗产继承、亲人援助等其他合法外汇收入来源,汇款、转账至境内外,在老挝境内银行兑换成基普、旅行支票、银行保函等支付工作,等等。老挝法律规定,每个外汇账户每天取现不得超过价值10000美元,超过的必须经央行批准方可提取。同时要求开户行要加强对个人和法人外汇账户的管理,主动检查账户外汇来源是否合法、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遇有来源不明巨额外汇须向央行及时报告;要妥善保存客户信息资料,客户文件资料须保存10年以上,保存电子资料的硬盘和光/软盘要分开放置。

四、老挝外汇出入境管理

(一)外汇入境管理。老挝对携带本币出入境有限额规定,即可携带不超过2000万基普的现金出入境。但对携带外汇及贵重物品入境却不作限制,只是要求携带价值超过1亿基普的必须向海关申报,以便海关官员出具外汇和/或贵重物品入境证明。商业银行有义务为上述入境外汇提供存款、兑换、转账等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境外投资资金入境老挝则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法》第24条规定:有意到老挝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把资金转入老挝并在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以外汇和物资形式进入老[1]9挝的资金必须取得老挝央行的证明。物资形式的入境资金是指投资者在国外购买并完成结算的,依照老挝法律正当进口老挝、直接用于经营的物资设备。动用了老挝国内资金进行结算的进口物资将不视为物资形式的入境投资资金。申报物资形式的入境资金时还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进口证明文件,现金形式的入境投资资金则必须有海关部门的现金入境申报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许可证上许可的投资资金转入老挝后,应将这些资金存入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里。投资者每年均应向老挝央行报告当年投资资金(含外汇和物资)入境情况直至许可的投资金额全部入境完毕,以便老挝央行出具资金入境证明。如果以现金形式入境,需要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现金入境证明和境内商业银行有关该笔现金的存款账户的复印件。如果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老挝央行将不予开具现金形式的资金入境证明,最后可能导致该笔投资资金无法出境。资金或现金入境证明是相关资金、现金以后得以出境的重要凭据。(二)外汇出境管理。老挝虽然对携带外汇入境管理宽松乃至不作数额限制,但对携带外汇出境却相对严格。《外汇管理法》第14条规定:老挝定居者或非定居者可按老挝央行规定的数额携带外汇出境,超出规定数额需要向老挝央行申请;如果有入境携款证[1]6明,可向海关申报以便把这些外汇携带出境。目前老挝法定许可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数额是价值①1亿基普。携带价值超过1亿基普的外汇或/和贵重物品出境,须有老挝海关出具的外汇和/或贵重物品入境证明,或老挝央行及其授权的商业银行的许可方可离境。如果是老挝境内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携带外汇或基普现金出境或入境,必须经得老挝央行批准,并提交申请及原因说明书、用央行印制的制式月报表填写的该货币现金收支情况总结报告。在实地进行现金出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官员在(央行的)批准书上签字,同时在第二个工作日将有海关官员签字的批准书送交央[12]10行。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携带外汇或基普现金出入境,可由老挝央行总部或其分支机构开具批准书。将外汇从老挝转出境外的,遵照《外汇管理法》第10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是用于老挝央行许可的事项,如用于进口商品、与进出口商品直接相关的服务费(过境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境外贷款或商业信贷的结算,根据政府决定向外国提供援助,转账到外国进行投资,把投资本金、利润、劳务费及利息转回本国或转往第三国等。具体来讲,可向境外转移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二是来源于向他人出让、出租、出售财产或提供工艺及技术服务的收入,三是提供贷款或购买股份的本金和利息,四是投资合同期满或投资项目完结、清算后的资金,五是外国劳工扣除[13]其开支后的劳务报酬。(三)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是指某一时期内老挝定居者与非定居者之间进行的经济业务方面的交易,如商品与服务的买卖和交换、援助款的转账、资产和债权转让、贷款与还债、资金的流入流出等。维持外汇方面的国际收支平衡对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国投资和实现国民经济稳健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老挝央行负有统计外汇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和制定平衡计划的责任,而取得外汇收入的老挝定居者和非定居者有义务配合央行的工作,总结报告自己的外汇收支数据。对外借贷和国际无偿援助是外汇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事项,该两事项由老挝财政部负责。财政部代表老挝中央政府签署对外借贷协议或出具对外借贷担保书,跟踪监管借贷协议执行情况――包括在境外开设老挝政府账户、政府对外借款的使用,并向老挝央行书面通报上述对外借贷。中央政府的对外借款必须统一纳入到在老挝央行开设的财政部存款账户或中央政府项目账户中。这些政府贷款可直接用于进行对外结算,也可在央行兑换成基普后在境内使用。同时,在有关部门协助下,财政部负责对外国提供的无偿援助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统计和汇总援助金额。外国无偿援助包括货币援助和物资援助,作为无偿援助的货币也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部在老挝央行开设的储蓄账户中。财政部还负责跟踪、检查、统计老挝政府、法人、组织机构(包括社会团体)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情况。此外,财政部可使用存在央行的外汇存款同外国进行还贷结算,也可在境内的银行系统进行外汇兑换后再进行结算。银行在外汇国际收支平衡中能够起到监管和介质的作用。老挝法律规定,央行有义务通过财政部在本行开设的账户为政府办理外对借贷和国际无偿援助结算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监督贷款使用人是否按照财政部的债务偿还计划进行债务清偿。商业银行可向客户出售外汇,以便其用于直接向外国供应商转账支付商品货款和服务费,或让其分期存入到专门账户里以便今后用于同国外进行结算,但不允许客户从上述账户里提取外汇现金。向客户出售外汇时,商业银行必须按照2010年《〈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齐全的文件材料。商业银行有责任对客户的外汇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其每次购买的存储外汇仅用于向国外供应[14]商进行结算的目的。此外,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客户使用存在专门账户里的外汇直接向国外供应商进行货款、服务费的转账结算提供服务。如果客户要把账户里的外汇重新售卖给银行,银行不得拒绝。

五、结语

老挝外汇管理制度是在实行革新开放路线后才逐渐成形的。1990年老挝部长会议建国后第一部外汇和贵重物品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外汇和本币使用。此后老挝政府和央行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令,使本国外汇管理制度日臻完善。老挝外汇管理旨在确保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外汇管理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家货币状况的稳定,确保国家货币的独立,确保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目前,老挝政府通过信息、经验、技术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等,促进和扩大与外国、地区和国际间在外汇管理方面的合作关系,客观上要求老挝继续加快外汇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以实现维持本国货币价值、维护国家货币稳定、促进商品-货币流通和扩大对外经济合作的目的。

作者:韦健锋 单位: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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