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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的罪责伦理思想透析

2024-09-29 来源:要发发教育

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罪上帝幸福

论文摘要:思想通过强调人对上帝犯的罪和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将之前的“幸福生活的指南”发展为“伦理学”。奥古斯丁思想在发展上的价值值得肯定,通过对他的论证逻辑的梳理,可以更好地了解他的思想和发现其思想的局限。

1.奥古斯丁思想的伟大意义

在古希腊一罗马的思想领域里,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可以被看作是善与恶的问题,伦理学的最高使命在于告诉人们什么是幸福以及如何使人幸福。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常常把这种伦理学称为善一恶伦理学,将其视为幸福的生活指南。在这种生活指南里,不仅人有善恶,事物也各有善恶好坏,人有人的德性,物有物的德性。在这种伦理思想中,不存在任何罪和责的观念,因此,这就必然导致一个问题:既然不能给牛羊草木定罪,凭什么就可以给人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基督教成了希腊化世界的主流信仰之后,伦理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罪与罚成了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伦理学的最高使命也不再是如何使人幸福,而首先在于如何使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维护自己的尊严、权利和希望。这一转变是通过奥古斯丁的思想实现的。奥古斯丁思想在哲学史上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他从基督教信仰开显出了哲学的新的核心问题。他对自由意志的追问不仅为哲学开辟了新维度,而且为伦理学奠定了全新的基础。伦理学由此不再只是‘生活指南’,而首先是理解和维护人的绝对尊严、绝对权利和绝对责任的学问。”简单来讲,就是奥古斯丁通过提出自由意志的理论,认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强调了人的罪责思想,认定人必须要向上帝赎罪。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伦理学的方向。

2奥古斯丁的论证逻辑

奥古斯丁作为基督教的“伟大的教父”,他所建立的理论也必然是带有宗教性质的基督教思想。“任何宗教都是信仰主义的,但任何宗教信仰又都祈求理性的论证,因为单纯的信仰是不可能长期说服人心的。因此,对基督教信仰做出某种合理解释,就成为基督教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内在要求。”这也是奥古斯丁必须正视的问题。若要使人们相信他的思想,进而信仰基督教,他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向人们阐述和证明:为什么人类的历史就是人类向上帝赎罪的历史?为什么人们应该信仰基督教?奥古斯丁之所以能成为完成基督教伦理建构的第一人,主要在于他聪明地吸收和利用了古代的哲学思想为自己的思想论证服务。他以理性思考为基础,建构了一个新的、完整的基督教伦理体系。

2.1关于上帝

在基督教的观念里,上帝是全善全能的造物主,一上帝是世界创世之源,也是终极价值之源,唯有他能赋予万物价值和意义。自然,上帝也是人的终极追求。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不仅创造了宇宙万物,而且把它们安排在正当的位置,使它们组成了一个有等级的但井然有序的世界。万物的等级,就按万物善的程度或者与天地的远近关系排列,人在其中处于高级的位置,并得到上帝的偏爱。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在造人的时候,特别赋予了人认识能力、理性和自由意志,并且“灵魂的本质并不在于理性,而在于意志”,强调了自由意志对于人的重要性—拥有自由意志是人与其他万物的区别。因此,人的肉体应该服从于人的灵魂,而人的灵魂则应愉悦地顺从于上帝。

按照上帝创世、创造万物的思想,我们进一步推理:既然上帝是全善全能的,那么,上帝所创造的万物和世界也都应该是善的。可是,为什么在人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种种非善的事情呢?这明显与上帝是善的观点相悖。这一矛盾如何解决?恶到底源于何处?他认为,恶必须从上帝所赋予人的自由意志的特殊之处来解释。也正是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最终使奥古斯丁将其与罪的来源以及罪的归责问题沟通起来,完成了对基督教伦理思想的论证。

2.2关于自由意志

奥古斯丁强调,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的本意是为了让人可以正当地生活。他认为:只有有了自由意志,人才能正当地生活;也只有有了自由意志,人的存在、行动才会有正当与不正当、正义与不正义的区别;没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和行为就与其他万物一样,都出自其本性,就无所谓应当不应当、有没有罪的问题了。

对于意志自由,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意志是心灵趋向于占有或保存某物的自发活动。它的最根本的特点是自由,当它进行决断的时候,任何事物都不能干涉,甚至上帝也不会干涉,否则就不成为自由意志了。”“只有意志本身才是意志决断的原因,任何外在因素只能构成意志决断的契机,而不可能是意志决断的原因。”这也是自由意志的特殊之处。“自由意志是上帝赋予人的一种特殊权能,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能够违背其本性而运动。意志是按它既能够根据其本性运动又能够违背其本性运动的方式被赋予我们的。因此,并不是意志的所有运动都是出自其本性,它的所有转向可变之善的行为都是出于对其本性的违背。”

虽然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是为了让人正当地生活,但由于自由意志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当人的意志违背了上帝的本意时,就会产生恶。对于恶的定义,他接受了新柏拉图主义的普罗提诺把恶定义为“缺乏”的观点,进而把恶定义为“背离本体,趋向非存在的东西……它倾向于造成存在的中断。”从根本上说,恶产生于人的自由意志,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上帝创造的世界中会出现恶的现象,我们更不该因此怀疑至善的上帝了。

2.3奥古斯丁所追问的恶

在对恶做了界定并分析了产生原因之后,奥古斯丁进一步对恶分类,他把恶分为三种性质—物理的恶、认识的恶和伦理的恶。奥古斯丁要追问其起源和责任的恶,并不是所有的恶,而仅仅指的是要为这种不好或不完善承担后果的恶。这就表明奥古斯丁所要追问的恶是一种隐含责任于自身的恶,从根本上说,这种恶就是罪,也就是他所说的伦理的恶。这种恶与另外两种性质的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经过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和决断,这种恶的最初形式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原罪。

奥古斯丁认为,全人类的始祖亚当在被创造的时候是处于纯洁的状态,上帝赋予了他自由意志。他拥有自由意志去行善,并有不犯罪和永生的可能性。在他的本性中不存在任何不协调之处,他的肉体完全服从灵魂,灵魂则愉悦地服从上帝。但亚当经不住魔鬼的引诱,最终滥用了自由意志,并因此而蒙上罪行。“正因为人滥用自由意志,才使自己和自由意志一起毁坏了。”

人的这一行为不仅害了自己,还殃及到他的子孙后代,通过遗传,他的子孙也都从出生开始便处于堕落的状态之中。由于亚当滥用了自由意志,人类便从此失去自由意志和不犯罪的能力,也就是说,因为原罪,人类失去了选择行善的自由,而只剩行恶的自由。

从原罪说我们可以看出,奥古斯丁的恶是奠定在对自由意志的觉识的基础之上的,奥古斯丁“罪”的观念本身就包含了对自由意志以及出于它的行为的奖惩原则的确认。“正是自由意志使原罪说成为可理解的.原罪说必以自由意志为前提。”亚当所犯的罪,是他的自由意志自由决断的,也正因为是出于自身自由意志的决断,他这一行为才具有伦理的恶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人类才需要对此行为负责,人类的历史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人类向上帝的赎罪史。到这里,奥古斯丁已经成功论证了自己体系中蕴含的罪责思想,但仅仅到这里,还显然不够,他还必须继续证明,让人们信仰基督教。

3奥古斯丁思想的最终指向和局限

自古以来,人们都将哲学作为获得幸福的指引者,因此奥古斯丁就通过说明什么是真正的幸福来区分两种哲学—世俗哲学和真正哲学。在奥古斯丁看来,幸福分为两种—世俗的幸福和真正的幸福。之前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有了智慧就能获得幸福。但是由于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等各方面的限制,并不是人人都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和才智去学习和理解什么是幸福,自然,这样的幸福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得到的。而且,他认为,这种幸福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幸福,只能是他所谓的世俗的幸福,而指导这种幸福的哲学,即世俗哲学也不是真正的哲学。奥古斯丁坚信:真正的幸福在于得到上帝的救赎,而指导这种幸福的基督教才是真正的哲学,并且基督教是人们走向幸福的唯一指引。因此,如果人们要得到幸福,就应该、而且也只有信仰基督教才能实现。

通过对两种哲学的区分,奥古斯丁把人的幸福归于上帝的救赎。他认为,人现世的行为、品行和德性,其职能只能是抵抗罪恶,只是人自身向善的力量,本身并不等于善,也不可能让人得到真正的幸福。真正的幸福在于得到上帝的垂青和救赎,而上帝是否选择你,也和人今生的行为、品性没关系,而只在于上帝的喜好或兴趣。这样,他就完全否认了人自身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的作用,而只能指望上帝。人要得到幸福,就只有信仰和热爱上帝,这也是人们得到幸福的唯一途径。而上帝是现世永远不可能见到的,所以,他永远只是一种引导性的、提升精神的力量,是人应该永恒持有的期望,人们期盼的幸福也就如海市唇楼一般,永远在彼岸,不可能到达。

奥古斯丁辛苦地向人们阐述罪责思想,也就是为了让人为自己行为负责、赎罪,进而信仰上帝和基督教。他只能是为论证自己的基督教信仰可信打下基础,这也决定了他永远走不出神学的框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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