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设备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用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镇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为 结构。
1.2、租赁物业用途
1、乙方承租的厂房用途为: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生产活动。
2、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得干预。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自月日起至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2、如乙方在租赁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2.3、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厂房租赁厂房机器设备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标准为:按生产成品吨位计算费用/吨。
3.2、上述租赁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相关公共设施、本合同附属设施所属机器设备及消防器材、安全设施。
3.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牧业期间发生的煤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
3.4、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KVA变压器一台。
2、厂房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应优先由乙方挑选使用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有效,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生产污水和各方面环保问题都由甲方负责。
4、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须对租赁厂房机器设备进行现场查验,详细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厂房及其设备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5、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相关问题,由甲方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月生产吨位租金。
6、甲乙双方均不得偷窃对方产品配方工艺,更不可生产与另一方相同档次的产品。
第四条 租赁物业交接
4.1、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及相关设备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字确认,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4.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将租赁物内所有甲方物资清离租赁区。
第五条 费用的支付
5.1、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月底30号。
5.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起使用厂房设施设备而发生的煤、电、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
第六条 房屋的修缮和保养
6.1、租赁期内,因房屋自身原因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确保乙方正常生产。
6.2、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双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它条款
8.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双倍当年生产费用以及工人工资。
8.2、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乙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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