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工程土建、水、电等主体安装施工(弱电、智能化、供气、消防、进户门、汽车库卷帘门、自行车库门、管道井防火门等安装工程除外)。
2、外窗、外墙保温由发包人制定品牌价格,视工程实际情况由甲方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暂定价)
¥: 万元(含税及各种规费)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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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签字后 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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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本合同通用条款指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B-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协议书 2.2中标通知书 2.3本合同专用条款
2.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本合同通用条款 2.6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7施工图纸
2.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2.9工程预算书、工程报价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中文。 3.2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见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和套数:叁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图纸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为:土建、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具体的承包范围应按发包人最终提供或明确给承包人的图纸、工程交付标准、工程设计变更、合同、发包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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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指令、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发包人对各专业工程接口的划分及与该工程相关的规范要求执行。
2.2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供货(甲供材钢筋、电源线、电缆等除外),施工、维护、调试、验收、保修、工程服务、工程回访等工作。
2.3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2.4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控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2.5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工程主体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顺损失由承包人全权承担。
2.6除本合同有约定外,承包人若有意向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提前以书面计划形式上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以实施,并且必须做到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发包人负责的责任制。如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7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三、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工程师 1.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等签证;②标准的确认;③分包单位的确认;④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发生经济费用的一切事宜;⑤承包人选用替用材料的批准及工期延误审批。 1.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1.3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已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各专业施工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由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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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本人必须驻守现场(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且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驻守现场每少一天扣承包人工程款5000元(请假经发包方批准或特殊情况除外)。承包人所报的项目部的主要人员必须长驻现场,若发生主要人员的更换,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日内撤换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新项目经理人选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确因是项目经理不作为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要求撤换,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项目经理被发包人撤换达3次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施工现场移交、资料移交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则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预算总价10%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设备,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受节假日、节气、农忙的影响,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失职,发包方有权处以10000元/次以上的经济处罚(本条中所提现场为 市
项目施工现场及为实施本项目在 市内办事);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撤换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500元违约金。承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1.4发包方派驻人员对承包方往来函件的签字只表示签收,对内容的认可与否以发包方的回函为准。 2、发包人工作 2.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报告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如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应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汇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时间: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交验并记录,承包人负责对提供的控制桩、水准点、高程进行现场复核,并填写(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交验完毕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定、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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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甲方会同乙方及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但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有权经设计部门同意的工程实际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且在该项工程施工之前7天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届时由甲方委托。 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本月材料使用平衡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甲方需要的各种报表;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甲方。 (2)需甲方和监理处理的问题,施工队必须提前两天上报给甲方及监理。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 (3)乙方在工程开工时必须以公司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专业人员签收甲供材,同时承诺免费及时卸货、及时核实数量,如不及时卸货及核实,以甲方核实的数量为准。 (4)乙方企业在今后如发生企业改制、兼并等企业变动(如名称、法人等),事先通知甲方,后续企业将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如需另行订立协议,由甲乙双方确认进行。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禁止外来车辆、闲杂人员进入工地,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管理工作。由此发生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严格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措施、夜间施工等相关规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向发包人免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甲方及监理现场办公室共三间。 (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支付。 (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因承包方保护不当造成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工程(含其他单位已完成工程)的损坏。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10)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现场要求,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并做好市容、环保、交通、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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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方负责。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施工现场支干道由各施工队负责。通过主干道污染的地方,由该施工单位负责清理。
b、建筑垃圾及废弃物必须放在甲方指定位置,否则甲方将指定队伍清运,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c、工程竣工验收时原施工场地必须清理干净,竣工验收后半个月内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否则延期一天给予1000元/天累计承担违约金,若现场没有清理干净,甲方指定队伍来清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d、竣工资料符合 市市城建档案部门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 e、承包人用水、电按表计量,按 市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提供的 发票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前一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详细施工作业计划,应分别排出单位工程,单体工程(独立幢号)的工程进度,必须满足发包人总工期及阶段节点工期要求,如不及时提供每次罚款5000元。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计划提交后五天内。 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二)工期延误
2.1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十五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3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确需增加工期。 2.4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达八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2.5中、高考原因强制停工的。
2.6双方约定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除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外,工期不得顺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工期方可顺延。 五、质量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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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双方根据实际确定。 2.2 发包人对承包人隐蔽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测量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力。 2.3无论发包人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后修复。检验合格后,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部分造成的责任。
2.4为方便维修,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图,详细记录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在工程交付前要在地面、墙面弹线标出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2.5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期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工程合格为止; 2.6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面层装修等),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2.7如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购房人索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如修复后有缺陷或购房人有另外的经济赔偿经有权部门认定后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购房人的索赔或委托他人修复缺陷时发生的费用。 六、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生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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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定额计价文件规定的材料、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 1.2本工程竣工结算按2014年江苏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江苏省、 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取费按三类工程标准计取,如有区间范围,按小值计取;甲供材不参与取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取消;土方运输距离约定为5000米内,如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及文明工地等,甲方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取费中只收取基本费。 1.3本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按决算总价下浮8%执行(甲供材不再下浮,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 1.4工程决算材料价格:按 市区施工期间本月份信息价。 1.5造价结算依据:施工图、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师签证单,双方图纸会审纪要等要求。 1.6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的竣工决算资料,六个月内审计完毕。 1.7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符合审计要求的竣工审计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1.8本工程材料检测费:乙方购买的材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供材料检测费有由甲方承担。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1.工程量增减;2.设计变更;3.工程变更联系单;4.图纸会审纪要;5.工程量签证单;6.例会纪要等。 (2)、以上涉及的调整因素均按工程同期发生的材料、人工费计算。 八、工程预付款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无预付款。 2、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九、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含现场签证及措施费用)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已完工程量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再由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送交发包人确认。 2、工程量的测量、验收、计量由承包商申请经监理、业主、承包商三方代表现场测量,在质量合格、资料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签字确认(详见附件:现场签证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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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申请测量、验收、计量,否则不予认可,L如需检测而产生的返工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商认为需要变更的工程,应事先申请,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同意并由设计方出具变更后方可施工,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先施工后申请,其工程量不予认可,并可要求恢复原状。
5、业主需要变更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通知(包含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必须按变更通知完成,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取。 6、工程量变更单或签证单下发后,如有价格变更,乙方须在2周内办理索赔手续,否则按无价款索赔执行。 十、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所上报工程进度款按下列付款方式支付: 1、工程施工至±0.00基础完成时,按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以上按实际施工形象进度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跟踪审计额的60%进度款;主体封顶付至完成工程量跟踪审计额的65%进度款;装修工程按当月实际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跟踪审计额的60%进度款。安装及附属工程按当月实际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跟踪审计额的60%进度款。以上进度款均需在已完成工程量当月报表上报后7日内支付;每次付款承包的需提供合法税务发票。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跟踪审计额的75%;工程决算审计后,三个月内付至决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按约定时间分期无息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为银行电汇支付, %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乙方必须保证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上报监理,监理应于月底前审核后报甲方汇总确认,甲方于次月5日前支付工程款。 4、若乙方在25日前未上报月完成工程量,则工程款将延期到下次支付。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部分甲控材料由甲方指定,另行采购(部分钢材、电器开关等小型设备)具体规格型号详见附表。 1.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一般甲供材料承包人应提前4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甲供并由甲方自行安装的设备在投标报价中所发生的费用在决算时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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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购材料如砼,水电材料、防水材料每次进场前数量须经过发包方确认,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的国标的基础上,另经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甲方和监理方对乙供材料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对所采购材料的责任,承包方采购发包方确认的主材在每月付款时承包方提供材料平衡表后,发包方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代扣代付。 2.2无信息价(暂定价)材料采购前其质量、价格、产地、规格等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工程变更 (1)按《通用条款》第29、30、31条款执行。 (2)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并经甲方认可。 (3)现场签证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认可。 (4)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认可、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同设计人员联系进行工程变更,增加费用不予认可,减少费用在结算时核减,因此给发包人造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十三、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通用条款》第32条执行及双方约定结算。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贰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贰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均要符合 市城建档案馆要求。 1.2工程结算:乙方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决算书,甲方预算部门在收到决算书后一个星期内告知乙方决算书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审核条件;实际工程结算价款以合同价与签证单确认的工程价组成,若增减项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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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执行原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执行相似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由承包方提供单价发包方确认,所有增减项目的单价与原合同同比例下浮。 1.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 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工期(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每延期一天按2000元赔偿给发包方(按实际延期天数计算),同时承包方承诺:若由于承包方工程延期事实造成发包方公司向购买此工程的客户赔偿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费用时,则承包方公司同意发包方在此工程款的余款中直接扣除同此赔偿额总数相同的工程款,无需承包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此项赔偿并不能解除中标单位完成工程的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误费用。 1.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1.3.1承包人违反约定的,有处罚规定的,承包人按处罚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承包方在砼施工中如出现漏振造成蜂窝麻面超过0.2平方米每处,烂根超过50厘米长,每次罚款1000元,重复出现翻倍加重罚款;现场有水没清理就浇筑砼每次罚款10000元,同时返工重做,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1.3.3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未按要求清除有缺陷材料或修补的工作的。 ②无视发包人书面警告,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文件。 ③不服从承包方和建立管理,无故终止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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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初验合格后,承包方必须配合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及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并提供所建工程合格备案资料,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方还必须承担延误交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甲方原因除外)。
发包人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发包人重新确定承包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对于承包合同的解除将不免除承包人在撤场前后履行合同的所有行为、工作等根据合同应负的所有责任。
1.4索赔:在施工过程发生索赔事项,则乙方须在索赔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二十日内提交详细资料,逾期提供申请或材料视为乙方放弃索赔。 十五、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双方协商解决;
(2) 如本协议有与其他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3) 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未果,双方同意向 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它 1、工程分包
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允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不可抗力
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保险
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另行商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为完成工程产品而使用材料、机械办理保险,发生事件后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4、合同份数
4.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约定 份,双方各执 份。 5、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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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工程保修书,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的有关条款。施工合同签订前须提供合同金额的6%的投标保证金由承包人打入发包人账户,合同签订后此费用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5.2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无效,在投标后签订的承包合同与本合同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投标文件中未包含相关的基坑围护费用,所需费用另行结算,工程招投标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基础开挖部分由甲方指定施工队伍。基础开挖的工程进度及技术要求由乙方负责管理。
5.4施工中所有函件签证报送的程序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甲方指定的工程师,收到乙方函件7日内给予确认,逾期视作认可。
5.5本工程范围内除打桩工程以及经双方确定另行分包工程外,由甲方分包的各个项目工程,乙方按此项目总造价的1.5%收取配合费。乙方提供施工的各种条件,且负责资料汇总。
5.6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4个工作日,不允许中标项目经理以委托书的形式另行指定项目经理,一旦发现按合同价的2%处理。
5.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发生一切工伤和安全事故、内部纠纷等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并视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场。
5.8乙方进场后按甲方指定的位置搭设临时设施,不允许私自私建乱搭。施工现场设备、材料的堆放位置需绘制现场平面布置图,并需经过甲方批准后才准堆放。因标准化管理不到位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5.9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延迟一个月不奖不罚,超过一个月后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天罚款。
5.10乙方做好后期配合工作,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后与甲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钥匙移交事宜。
5.11工程决算审计总价在3%以内,审计费用由甲方负责,如超出3%范围以外,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5.12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如发生民工打架、聚众闹事、上访等情况,乙方承诺:若有以上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在应付工程节点款中直接扣留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承担相同金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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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乙方必须在工程结算前按甲方要要求提供部分建材购置发票、推广证书、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如加气混凝土砌块、散装水泥等建材)。
5.14承包人有义务配合铝合金门窗承包人的窗及进户门弹线、定位、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和施工脚手等工作,外墙脚手架拆除和塔吊拆除前征得发包人同意;门、窗(幕墙)及进户门的封边、收口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封堵洞口、抹灰、刷漆、贴瓷片等)工作仍由承包方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配合管理服务费中,以后不得调整。
5.15实际施工质量达到或超过合同质量等级的,不奖励;如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国家规定质量等级,同时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承包人因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也有权拒绝承包人因整改原因提出的顺延施工工期的要求。
5.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所有发给发包人的函件均要有发包人办公室授权的人员签收,其他部门或个人签收无效。
5.17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或发包人采购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如因承包人未履行以上职责,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采购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由于质量问题(退换货)而影响到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5.18承包人人员管理、资格的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获得上岗资格,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并在施工上岗之前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中持证上岗,并佩戴单位上岗证。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戴岗位证的人员,不持有资格证书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人次。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元:①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或监理工作、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合理指令者。②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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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包括销售)者。③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⑤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⑥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⑦高空抛掷垃圾者。⑧随地大小便者。⑨其他发包人认为不适应在本项目从事工作的。 5.19承包人应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监控测量工作,并整理完整的技术资料。
5.20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累计达三次,责令停工,并罚款1000元/人次。
5.21建设方和监理方联合发布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作为合同附件,施工方必须执行。
5.22承包人因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如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没有好转或的确有困难的,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协助,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0天发现、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提出上述问题,发包人必须在7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处理意见,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5.24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层高、楼板厚度,梁高及各轴线尺寸,层高、净高必须为正差,楼板厚度及梁高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为负差,轴线尺寸的偏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用户纠纷及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25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合同约定承包人需垫付的款项,承包人要优先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工人向政府部门或发包人申诉(或其他过激、不当行为),对发包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的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以上(含)。如发包人主为承包人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事端,或不能立即消除负面影响,发包人有权直接介入,所有相关费用经承包人确认数额后由承包人承担,另增加处理本次所发生的费用50%的违约金处罚,以上费用均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无需得到承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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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承包人在砼浇捣前,做好与分包人的协调配合工作,给予分包人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5.27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报验资料、检测报告、复试报告等原件必须交项目监理部存档,工程实施完成后需归档、装订竣工资料时、由项目监理部返还承包人。 5.28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红线内的任何土方外运。如有外运,一经发现,发包人将拒绝支付任何有关土方回填的费用,此项费用在结算时直接从清单中剔除。 5.29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电话: 邮编:
乙方承诺上述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可做往来函件的邮寄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相关函件送达不到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 设备安工程造开工竣工日期 (米) 装内容 价(元)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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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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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按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 5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3、供热及供冷为 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5、其它约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5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14天内,付至决算总价的99%;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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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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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及核价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程建设的现场签证及材料核价的管理工作,使其程序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签证制度 (一)、签证原则
1、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经工程部及预算科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签证。签证金额达2000元以上,须报总经理批准(审批人由公司明确)。 2、施工现场隐蔽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预算室共同签证,严禁事后补签。其余签证需施工单位、监理、甲方现场代表及工程部经理共同签字认可。所有签证必须手续齐全,并加盖甲方公章方可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3、现场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 (二)、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1、现场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报送,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甲方预算室复核后报公司盖章。 2、现场签证变更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执行原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执行相似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由承包方提供单价,由工程监理、预算科及总经理审核后确定。
(2)合同外可能增加的附属及其它零星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费率等执行投标时的报价。
3、工程使用材料的质量、价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签证时,由工程部、预算室及总经理共同签证。必要时可进行招标确定。
4、涉及造价或费用改变较大的变更或签证,由预算室报总经理办公会事审批。
二、核价制度 (一)核价原则
1、核价的对象:合同约定需要核价的材料或由于变更产生的原合同没有的材料。
2、核价参照的依据:《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同期指导价。特殊材料没有指导价参照
的,需进行市场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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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价的时效性:所有需要核价的材料必须在材料进场前报甲方预算室核价,严禁先进
货后核价;若材料进场前不去甲方核价的,全部按照原合同暂定价计入决算。不予调整。 (二)核价程序
1、施工单位需要进材料之前,报单价及该次材料的数量给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确认。确认后交由甲方预算室核价,并经公司盖章认可后返回给施工单位。
2、材料进场后,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需对该批材料的品牌及数量进行校对,是否与核价
单上核定的一致。
三、本制度经总经理同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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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防水工程保证书
承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就( 工程总承包工程进行了投标,并於 年 月 日与发包人签订正式合同(以后简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鉴於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总承包工程,承包人谨此向发包人作如下的保证:
1、 负责屋面、厨房、卫生间、阳台及露台等防水工程的物料供应、施工、测试、完成
与维修(以下简称\"防水工程\"),并对整个防水功能系统检核,负责处理防水工程对其它结构构件及非结构构件产生之不利影响。
2、 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操作工艺、材料品质方面发生任何如下损坏之责任:工程
的非正常变质、老化;操作运行部份在结构上未能正常运作;以及未能达到分包工程所规定的其它性能要求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 任何因本防水工程而导致任何人士的伤亡或/和损失,承包人应负责有关的法律责任
及赔偿。
4、 同意已检查在总包合同文件中所有其它与防水工程有关的细节与资料,并确认此类
有关的细节与资料不影响防水工程及本保证书。 承包人与发包人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1、 上述声明和陈述在各方面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承包人的义务及
/或责任在总承包合同下终止,都不损害或减少本担保书所规定承包人的责任,并且本保证书应完全有效。
2、 如因操作工艺、材料品质、施工而发生任何变质或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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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的非正常变质、老化,操作运行在结构体上或粉刷层上的防水材料未能合理地相容,以及未能满足防水工程所规定的性能要求等的故障、变质或缺陷时,发包人可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加以鉴定,并发出整改或修复通知;承包人须在收到上述的通知后,并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对防水工程及由此直接引起的对其它财产的一切损害作出补救工作,并使发包人合理地满意。
3、 如果由承包人承担的补救工程,经发包人确定为无效,或未能使发包人满意,则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可能指示的方式或及时间内实施额外的工程,并进行由发包人所指示的各种测试,直到所有的缺陷得到修复,使发包人合理地满意为止。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所指示的时间内(如没有此类指示, 则在合理时间内), 履
行上述第2款与第3款的责任, 则发包人有权进行修补上述的变质或缺陷, 而承包人则应对发包人为修复此类变质或缺陷所需一切费用作即时补偿。 5、 为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责任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6、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在要求或行使本保证书规定的权利时,发包人的疏忽或给予承
包人任何形式的宽恕,都不应损害或减少本保证书所规定承包人的责任。 7、 本保证书可由发包人自由地转让给任何其它的承继人(下称:“承继人”)。转让后,
承包人应继续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一切义务,就如同该承继人已代替发包人成为本保证书的一方。
8、 任何所需的通知或要求如经挂号邮寄,应发至承包人的前述地址或其所定的地址,
并应被视为可在普通邮寄所需的送达时间内已为承包人接收。
9、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证书的执行不应减少或损害发包人可从其它途径,如诉讼等获得
任何补偿的权利。
双方特此同意本保证书在总承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或发包人发出实际竣工证书中列明的竣工日期起计(取后期者)合同书规定的保修期内有效。如果防水工程中任何部分作了修补或替换,则双方进一步同意该部份的保证期应从该修补或替换工程完成之日期起计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有效。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见证下於 年 月 日盖章/签署: 承包人: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发包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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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附件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设备名称 塔式起重机 混凝土搅拌机 钢筋切断机 钢筋弯曲机 钢筋螺套丝机 普通电焊机 钢筋对焊机 木工圆锯 插入式振动器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制造 额定功率 产地 年份 ( K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备工部位 注 10 平板式振动器 11 蛙式打夯机 12 钢筋调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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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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