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国家机关 以民为本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第二框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司法原则、任务 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网络、图书、报刊等途径,收集 有关人民检察院资料,针对不同的研究课题成立研究小组, 撰写研究报告,并对所搜集材料加以分析,由学生自主学习 为主、教师讲解为辅,通过探究性的学习方法让学生掌握知 识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司 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增强参与政 治生活的兴趣。 二、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探究性课题研究,包括课题的 确立,资料搜集,分类整理等。
学生准备:学生针对所负责的研究课题,上网查阅资料,小 组讨论并撰写研究报告。 三、教学过程
师: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 ,对法 院的审判原则和组织体系有了一定的掌握。我们通常将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并称作是 \" 一府两院 \" 。我国 《宪法》规定: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关。 \"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 一实施。那么,同学们对人民检察院又有多少了解呢?今天 我们就来学习第三节第二框 \"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 \" 。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板书) 师:针对这个课题,在课前我组织同学们成立了三个研究小 组,并给出了三个研究课题,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三个 小组都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现在就请他们依次地来为我们 作研究报告。
【学生活动 1】《从一起网络盗窃案看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 生 1:我们小组的研究课题是 \" 从一起网络盗窃案看人民检察 院的检察权 \" ,首先,请听一下案情简介。
生 2:孟动和何立康均为山西人, 2005 年孟动窃取上海茂立 实业有限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何立康,二人密谋由 孟动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 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动通知的买家 QQ号进行Q币充 值。从 2005年 7月 22日 18时 32分至次日 10时 52分,何 立康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 24869.46 元的 Q 币 32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 1079.5 元的游戏点卡 50点 134 张、 100点 60张。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 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 25948.96 元的财 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 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立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生 3:该案件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动、何 立康犯
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 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动使用的两 块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 出的QC聊0天记录,出示了被害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动使用 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动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从中,我们小组对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检察权有了具体的了 解。请听我们小组成员的总结。
生 4: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1)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依法办事,除宪法和法律 外,不服从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指示和命令(2)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 作。人民检察院的专门职能就是从事法律监督,保证国家法 律的统一实施。检察院负责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案件提起公诉并 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 还对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生 1:从这起网络盗窃案中,我们不仅了解了人民检察院是 如何行使检察权的,而且在研究课题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 很多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各行各业,可见,人民检察院通 过行使检察权,惩治了不少危害到国家、人民利益的违法犯 罪行为,从而保障了我们的国家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了社会 的和谐进步,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教师归纳】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板书)
2、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板书)(对国家;对社会;对公民) 【学生活动 2】《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步骤和方法的调查》 生 1:我们小组通过上网查找资料,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步 骤和方法作了资料的整理,请听我们小组成员的调查报告。 生 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步骤和方法有: 1. 检察院审查 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 检察院审查案件,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 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 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 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 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4.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 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5. 补充侦查。检察院 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 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 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 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6. 审查 后的处理。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 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 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生 1:通过此次的调查,我们小组发现,从检察院审理起诉 的步骤和方法中,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原则,人民 检察院在办理案
件过程中,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而保证了人民的生活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教师归纳】
3、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原则(板书) 1)、独立原则(根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师:第二个研究小组为我们阐述了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原则, 并从其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角度找了不少的资料。在这里, 我要补充两点内容,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它的检察权的时候,
也是有一定的组织体系来进行的。所以,我们有必要知道人 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它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4、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板书)
5、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板书) 师: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 的工作。要注意的是,上节课我们说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 审判监督关系,但是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人民 检察院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请同学们完 成黑板上的结构
图: (板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地方权力机关 (常委会) 地方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监督、被监督 监督、被监督 领导、被领导
领导、被领导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常委会)
【师生归纳】 在我国,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作为国家权 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决定了人大 与\" 一府两院 \"的关系是:
(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等, \" 一府两院 \" 必须执行。
(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 \" 一府两院 实行监督,督促 \"一府两院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 作做得更好。 \"一府两院 \" 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 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既 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并支持 \" 一府两院 有效开展工作,给他们创造条件,目标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师:最后,请第三小组为我们作他们的研究报告。
【学生活动 3】《人民监督员制度 -- 群众路线的体现》 生 1:依靠人民群众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原则之一,在我们 小组作调查报告之前,请同学们先阅读课本
P82的\"阅读与 思考
\"--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威力。 在这个阅读材料的末了,有一道思考题:某检察院的撤案意 见被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会否决说明了什么?我们小组的研 究课题就是根据这道思考题说开去的。首先请我小组成员向 大家介绍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生 2: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3 年 9 月 2 日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设立的,是为了从制度 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在检察机关实 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是通过 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实施社会监督。
生 1: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我小组事前对班内同学做过一 个知识调查,并通过网络对同学们的一些疑问进行了解答搜 索,下面就这些问题,我们做一个解答。
生 3: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主体是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
监督主体,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 监督员。截至 2005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 20209 名,其 中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机关 干部和企业职工,工人、农民、少数民族和妇女均占一定比 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 生 4:第二,监督范围是什么?
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对人民检 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 (三)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还监督 \" 五种情形 \":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 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 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 生 1: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确 立的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该条款规定: \" 人民依照法律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检察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群 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程序化,扩大了诉讼程序的民 主性。该项制度拓展了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司法的途径,确保 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将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 落实到对检察权的监督之中。 【教师归纳】
6、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板 书) 师:
感谢这三个研究小组的同学为我们作了这样详细的报告, 他们的研究报告让我们走进了人民检察院,了解了它是如何 行使检察权的,并且也让我们了解了最前沿的法制创新制度。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 在司法体系中,我们往往还需要公安机关行使它的侦查权, 公、检、法三者分工合作,那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他们互相之间又是如何分工 的呢?请同学们回家预习下一节课的内容,并找出答案。
四、学习训练与评价提示 本节课通过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来完成教学,充分发挥学生 的自主创新能力、信息搜集能力,学生研究课题的完成情况 可计入学生的平时分,小论文可在班级中传阅或张贴到学习 园地等。
五、教学设计说明 本框内容严肃性较强,知识条理清晰明了,根据二期课改的 精神,本节课将课堂完全交给了学生,教师主要在课前指导 学生完成探究性课题,课堂上对重点难点加以加深解释说明, 课后引导学生思考公、检、法三者关系。 通过三个学生小组的调查报告,分别是:《从一起网络盗窃 案看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步骤和方 法的调查》、《人民监督员制度 -- 群众路线的体现》,由学 生自己上台讲解分析,在报告中渗透课本知识,由案例出发、 由法律条文出发,将抽象的课本知识化作形象具体的生动材 料。同时,也锻炼了学生搜索信息的能力与培养了合作精神。 六、附件:教学资源
1.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 检察权的活动中遵循下列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 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2)、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人 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 信。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 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4)、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 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5)、同人民法 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 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种 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这项制度经报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部署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 10个省(区、市)检察机关试点,后又报经批准于200 4年8月部署扩大试点范围,到2 0 0 5年底试点院占全国 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0%以上。
一、监督主体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主体,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 监督员。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20
9名,其中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 士、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工人、农民、少数民族和妇女均 占一定比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对人民检 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 (三)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还监督
\" 五种情形 \": 应
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 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 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
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 三、监督程序
规定采用排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 人民监督员参加个案监督,并推举一人主持监督。主要程序 为:1 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和出 示主要证据,并说明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 2 人民监督员向 案件承办人提问,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讯问犯罪嫌 疑人和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和本案律师的意见; 3 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四、监督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不得扩大或缩小监督范围; 不得诱导、控制、规避监督;不得干扰监督、泄露监督评议 和表决情况。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 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试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直接促进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得到了广大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同。《2004年中国人权事 业的进展》 白皮书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 \"有效地防范了违法 办案,保证了办案质量。\"2005年我国首次发表 《中国的 民主政治建设》 白皮书指出: \"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 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
3.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
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 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 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 需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 , 认为需要 复验、复查时 ,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 并且可以派检 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 , 也可以由 检察院自己进行。 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定。 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 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 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 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 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特别关注: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 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进 行或者由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 应当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 能而申
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按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 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 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 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只能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
特别关注: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 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 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 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 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 2 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 辖的, 改变后的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 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 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 2 次。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 内侦查完毕。
特别关注: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 2 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在审
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6)审查后的处理。 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 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 员会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特别关注: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 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 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 机关立即释放。
对于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的,应当退回本院自侦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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