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
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等有关规章、规程,制定本审核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适用本审核办法。
第三条省内小型露天采石场一般应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中深孔爆破是指炮孔直径大于50毫米,深度在5米至15米之间,最大深度不超过20米的爆破作业。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人员包括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从事中深孔爆破设计或施工。
第八条因受自然条件限制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开采设计前出具开采方案论证报告,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实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第九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对于借中深孔爆破之名进行其他爆破开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主题词:非煤矿山 监管规定 通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韩震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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