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对入住未成年人未予审查,
必须对损害予以赔偿
编辑同志:
我与肖某(均系未成年人)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相约入住一家酒店后不久,彼此发生口角、厮打,期间我被肖某打伤。请问:我能否基于酒店在接待我们时,未询问我们的身份关系及各自父母的联系方式、酒店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读者:小丽
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结合本案,酒
有预见,还是由于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酒店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酒店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酒店因为存在过错而难辞其咎。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你所受伤害与肖某密切相关,肖某的监护人或者肖某也必须担责,因为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小丽读者:
你可以要求酒店赔偿一定损失。
一方面,酒店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
店在接待你们入住时,未询问父母的联系方式及你们的身份关系,未尽到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即未能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防控入住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损害,无论是因为应当预见而没
由监护人赔偿。”此外,鉴于你参与了口角、厮打,也应承担一定损失,因为民法典第1173条指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廖春梅
新农村202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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