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
“一票否决权”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
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对没有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否决:
1、因领导对综治工作不重视,综治责任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伤害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
5、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后没有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6、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利,本校职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又不认真查处的;
7、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危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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