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受法律保护。
隐名股东只要是因合法目的、合法原因取得股东权利的,其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往往与显名股东达成股权代持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即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诉,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