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下,上海高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发文,确定上海三中院管辖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水上、港口、海事、机场、轨道交通等公安机关侦查的交通运输领域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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