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构成犯罪。婚姻关系不是诈骗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并未将婚姻关系作为限制。判断婚姻骗财案件可从诈骗产生时间、行为手段、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情况等方面考虑。婚姻诈骗是以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需警惕防范。
法律分析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
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的角度来看,其相关规定并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
即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我国刑法条文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刑事责任年龄、能力以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
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间的故意伤害犯罪,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在少数,只是法院在处理上考虑了双方的特殊关系。
但男女有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犯罪诈骗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
我们团队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诈骗犯罪的产生时间来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一般是产生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法院在认定婚姻诈骗犯罪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诈骗犯罪是法院在认定时的重要依据。
2、在客观行为上,犯罪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财物。
3、从骗取财产的所有权来看,犯罪方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被害方通过借条等形式向他人借的款,该款项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
4、在犯罪方实施犯罪手段后,参考被害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态度,相关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婚姻诈骗罪的解答,婚姻诈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而其诈骗对象往往是择偶难或者已离异的人群,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后又以各种理由寻找机会逃离。
婚姻诈骗的确是一个可怕的陷阱,广大中青年男女更要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结语
婚姻诈骗罪是一种以婚姻为诱饵,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婚姻关系并非诈骗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时,可以从诈骗犯罪的产生时间、客观行为、骗取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态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广大中青年男女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以避免落入婚姻诈骗的陷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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