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专区 小学知识 中学知识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相冲突怎么处理

2023-06-26 来源:要发发知识网

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相冲突的处理是:按照在先权利原则解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商标无效的情形有什么法律后果是什么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三)注册商标争议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商标申请要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商标要注意的问题:

1、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2、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三、商标注册人名字侵权侵权吗

对于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也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以使用本条款来保护。如果是用自己姓名进行注册,是不会涉及侵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