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完后没有其他的手续。只有重新参加工作、并且还有未领完的失业金的人员才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即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需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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