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保障;(2)、如果经用人单位要求后,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一)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二)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三)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四)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五)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六)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七)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八)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九)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十)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十一)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衍生问题:
劳动合同补签合法吗?
首先,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公司将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所以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最好能够和单位进行协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