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建立可持续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重点3岁以内的婴幼儿。
(二)服务内容
1、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一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便、黄疸、脐部、口腔等,测量体温、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具体情况,针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病的指导,如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发现新生儿未接种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医疗机构补筛,对出生低体重、早产、双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第二针,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并进行体重、身长、头围、胸围、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3、婴幼儿管理
在管辖区内,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之间婴儿喂养情况,患病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一次血常规检测。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评估、血常规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
5、做好高危新生儿筛查管理,对疑难急重病例及时转诊
6、提倡母乳喂养,开展喂养和护理指导
二、高危新生儿保健管理
高危新生儿包括出生低体重,低于2500g的新生儿和孕期满28周至未满37周的早产儿,曾有宫内缺氧,产时窒息的新生儿,重点管理经抢救存活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窒息和高胆红素血症的新生儿、有先天缺陷(如先天性心脏病、腭裂)的新生儿,母亲产时感染或孕期患有内科或其它疾病出生的新生儿。
1、 对高危新生儿要进行专案管理。
2、 注意体温变化,每次访视测量体温,指导家长保暖方法。
3、 对吸允能力差的新生儿,注意防止呛奶,每周测量体重一次,观察营养状况,对体重增长缓慢要分析原因,早期矫治,指导家长防治佝偻病。
4、 指导家长随时注意观察新生儿神志、面色、呼吸、吸允力、皮肤、大小便情况等。
5、 发现疑难病情及异常情况,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6、 对已恢复正常的新生儿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程序。
7、 合理喂养和营养指导,进行多种形式儿童营养和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大力推行纯母乳喂养,指导家长采用合理的方法添加辅食。
8、 儿童营养性疾病的管理.
(1)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低体重、生长发育迟缓和消瘦
(2) 缺铁性贫血
(3) 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4) 超重、肥胖等进行专案管理,及时干预记录转归
9、 做好五官科保健;展开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服务。
10、 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监测;定期进行儿童神经心理发育监测及评价,通过定期监测评价儿童神经心理发育状况,早期智力开发,如早期发现智力落后,脑性瘫痪等神经心理发育异常,必要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矫治,指导家长结合日常生活为婴幼儿提供丰富适宜的信息刺激和感知训练,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11、 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安全知识宣传。
12、 计划免疫;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三、儿童管理运转程序
1、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建册:
乡镇卫生院或村级(社区服务站),调查收集辖区内新生儿信息,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及填写,《0—3岁儿童系统管理登记册》《0-6儿童花名册》督促定期健康检查.
2、儿童系统保健工作应根据计划免疫划分情况划片管理。
管理网络及运转;按属于地段管理原则,儿童系统管理县妇幼保健院为儿童系统管理运转单位,各运转单位月初收集、交换辖区各体检单位上月儿童建档信息,各体检单位每月按要求上报相关保健信息.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方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县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业务指导机构
1、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技术指导及培训.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召开辖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3、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和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分析、反馈及网络化管理,指导基层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录入和传输。
4、收集并核实儿童死亡信息并及时上报。
五、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案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监督指导 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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