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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2024-05-10 来源:要发发教育
(二)人民调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联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六句话,31个字)。“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精神在新世纪建设小康社会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赋予了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中国传统经验,与和谐社会有着必须联系。 1、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我国第四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运行机制。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委、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执政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结,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人民调解符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正是“和为贵”的制度实践机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对薄公堂。当然,在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的情况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执行后,虽然纠纷本身划上了句号,得到最轻处理。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有时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甚至一辈子怨恨。而人们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因此,在提倡诉诸法律的同时,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

3、人民调解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固防线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一是正确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使许多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前提下,消除了隔阂,改善了人际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安定团结。

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发现,正确调解纠纷,把许多因为矛盾纠纷而走向犯罪边沿的人拉了回来,特别是制止了许多一触即发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2)通过具体调解案件,不失时机地向纠纷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为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治本的作用。(3)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其它国家的调解制度。

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身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须

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而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要依靠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近年来,美国也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菲律宾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初步程序,人们遇到纠纷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具证明,才能纠纷递交法院受理,欧盟也正制定符合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的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我国人民调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国家的做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真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划。(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改选人民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的纪律是: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三)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是: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理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九、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有效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性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十、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无效的条件有: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民调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组织贯彻传达落实党委、政策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十三、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1、公民之间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争水、争田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2、公司与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1、自觉履行合同。 2、说服教育履行

3、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填空题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三、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第(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的种类: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

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使其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怎样运作,我们的依据是什么?一是2002年9月5日,出台的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二是2002年9月26日发布的司法部第25号令 《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规定》 2006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1)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2)涉及人民调解案件的种类;(3)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认定等内容。其核心部分有(第一、第二、第十条)三条。司法解释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都应认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政机关,其它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协议,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 第三:调解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协议。 第四: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因此,我们强调大的纠纷要有卷宗,小的纠纷要有登记。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9月26日,司法部第15号令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分七章四十五条。共在七个方面的的内容。(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原则;(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3)人民调解员的条件、选任和纪律;(4)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5)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6)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7)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三、新形式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中央政法委侌导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

用 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调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司法所、人民法庭,要密切合作,加大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和程序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素质,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2月24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这是继2002年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又一次十分重要的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出席会议并分别讲话。

肖扬说,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

肖扬指出,此次会议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回顾2002年9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各地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落实情况,总结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交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研究和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表彰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人民法庭。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为贵”、“和气生财”、“政通人和”、“家和万事兴”这些古语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历来追求和谐社会的理念。对纠纷的处理更愿意不伤和气又解决问题,在相对平和中将矛盾妥善化解。在封建社会也有向官府告状的,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为避免“官府衙门”的欺压,“刀笔讼师”的盘剥(屈死不告状),在发生纠纷时,却常常邀请亲友、长辈和一些办事公道、德高望

重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因此,我们的调解制度被人们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支花”。目前,我们国家在处理国际争端时一贯主张和谈、调解。如朝核“劝和、促谈”,中东问题、中美、中日欧等„„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

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方面。(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方向)。

(1)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在调委主持下,自己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有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人民调解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又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3)人民调解是通过调解纠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道德水平,符合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人民调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联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精神在新世纪建设小康社会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赋予了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中国传统经验,与和谐社会有着必须联系。

1、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我国第四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运行机制。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委、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执政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结,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人民调解符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 中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正是“和为贵”的制度实践机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 要对薄公堂。当然,在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的情况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执行后,虽然纠纷本身划上了句号,得到最轻处理。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有时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甚至一辈子怨恨。而人们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因此,在提倡诉诸法律的同时,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要想后院不失火,必须建好司法所、要想两家不作对,有事要找调委会”。

3、人民调解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固防线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一是正确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使许多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前提下,消除了隔阂,改善了人际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安定团结。

三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发现,正确调解纠纷,把许多因为矛盾纠纷而走向犯罪边沿的人拉了回来,特别是制止了许多一触即发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2)通过具体调解案件,不失时机地向纠纷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为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治本的作用。(3)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其它国家的调解制度。

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身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须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而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要依靠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近年来,美国也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菲律宾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初步程序,人们遇到纠纷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具证明,才能纠纷递交法院受理;欧盟也正制定符合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的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我国人民调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国家的做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五、目前,对基层人民调委会要求:调委会“六有”“六落实”即:有牌子、有案子、有调解室、有调解档案、有统计台帐、有办公交通和通讯工具;“六落实”即:组织、人员、制度、任务、经费、报酬落实。而我们要求村级调委会要有牌子、有桌子、有印章、有调解登记(大的纠纷有卷宗、小的有登记)调解一般不收费,调解不成更不能收费。

第二讲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30分钟)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1、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2、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清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

2、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1)纠纷的受理必须自愿;

(2)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必须耐心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压制。 (3)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接受,不得施加于人。 (二)合理合法原则

调委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 ,法律、法规、政策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一是调解活动、范围、程序必须合法。调解行为公正、合法、规范。

二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及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道德分是非,辨责任。 三是纠纷调解的结果合法。

(三)不得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一是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是调解过程中

三是调解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力起诉,请求法院对纠纷及起诉协议予以裁判。

一、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下列组织形式: 1、村(居)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各村都要建立 2、乡、镇街道设

3、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部频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 (一)村(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般主任由治安主任或村委主任兼任,成员可聘本村为人正派、公道、热心,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的人员。

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调解小组。 (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可聘请乡直部门或本辖区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组织贯彻、传达、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的民族委员和妇女委员。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调委会应有妇女委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纠纷登记制度 (三)统计制度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五)、档案内容及顺序

(1)调解协议书;(2)申请书(口头申请应有笔录);(3)答辨材料(口头答辨应有记录);(4)调查材料;(5)调解笔录;(6)小结;(7)送达回证。 2、一案一卷,装订成册,线绳三孔装订;

3、卷宗要有封皮、封底、目录、备考表,从目录后第一页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4、卷宗皮所列项目要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整个案卷的内容。 (六)纠纷排查制度 (七)回访制度

第三讲 人民调解员

一、人民调解员及其选任条件。 1、什么是人民调解员?

狭义讲人民调解员仅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1)为人公正; (2)联系群众;

(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4)有一定的政策法律和文化水平; (5)成年公民。

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1、兼任村(居)民调委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因为他大多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乡(镇)由司法所长兼任 2、选举 3、聘任

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

三、人民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五条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职业道德

《规定》18条: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信用、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第四讲 民间纠纷的受理

一、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确定哪些是调委会调解,哪些是人民法院调解,哪些是行政机关调解(在调解范围内也不能强迫调解)

人民调解属民间调解,是请求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必须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一)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组织的首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的主体范围被界定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同事、职工、居民、群众等社会成员之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争水、争田、争农机具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二)民间纠纷的类型 (1)家庭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

(三)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的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二、人民调解受理分工 1、一般民间纠纷

(1)当事人所在地(同一辖区) (2)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地

2、复杂、疑难和跨地区民间纠纷的受理 (1)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2)共同受理

三、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和条件 (一)方式

1、当事人申请 :一是口头,二是书面

2、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意 (二)民间纠纷受理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 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理的范围

第五讲 民间纠纷的调解

一、调解准备 (一)选珲调解主持人

回避:(1)主动回避;(2)根据当事人申请回避 (二)调查核实纠纷情况 第一 、第二、第三。 (三)拟定调解方案 二、实施调解 (一)调解场所

一是调解室,要有主持人座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座席; 二是其它场所。 (二)调解的步骤 1、人民调解的目的: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

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3、人民调解委员的具体要求: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6、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五讲 调解方法

调解矛盾纠纷十种方法

我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高度重视探索新时期民调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出了十种行之有效的调处方法。

一是快速调处法。针对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民调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事态,快速制定调解方案,集中时间,突击调处。2004年6月30日,古城永新面粉厂雇工王新平猝死在厨房里,其家属及近亲属50多人赶到面粉厂,将死者尸体抬到厂院,关掉电闸,

及时控制住了事态,并积极做好死者亲属的安抚工作,同时联系公安人员及时查清了死亡原因,排除了他杀的嫌疑,通过几个小时的集中调解,一场死亡补偿纠纷及时得以解决。 二是重点突破法。透过问题的表面现象,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选准突破口集中调处好主要纠纷,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2002年8月,朱古洞乡窑后村村民岳某的丈夫遇车祸身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肇事方赔偿6万元,岳某用此款为儿子建成了楼房。2004年7月,公婆突然向岳某索要赡养费9000元,岳某以给儿子建房时钱已用完为由拒付。为此,双方找到司法所要求给予调解。调解员了解得知,公婆以索要赡养费为由,其目的主要是阻止儿媳再嫁,于是调解员抓住问题的症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法律知识教育,岳某主动将赡养费付清,公婆也表示今后不再干涉儿媳的婚姻。

三是耐心说服法。有的矛盾纠纷,牵涉人员多,时间久,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思想转变比较慢,调处时需要多方面考虑,耐心疏导,多次调解才能有效。朱古洞乡吴大桥矿区,8家厂子厂运输道路占用西黄村村民黄六的荒地。1998年以来,石子厂因几易其主,拖欠占地补偿费长达七年没有兑现。今年6月,黄六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道路堵住。致使8家石子厂无法销售石子,每天损失2万多元。8家厂主联合起来,扬言要与黄六拼个鱼死网破。调解会介入后,经过调查了解,查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并与各厂主多次沟通,耐心的说服和劝导,终于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重新达成占地补偿协议,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四是法德结合法。对一些家庭纠纷,单纯依靠法律规定调处,效果不佳,易留后患。如果法德结合,唤回亲情,则既能解决纠纷,又能维护家庭关系和睦。 五是换位思考法。即让纠纷当事人调换角色,从对方立场看待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缺点、错误,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

六是真情打动法。家庭邻里纠纷,有时只因一些小事发生争执,为争一口气,互不相让,致使矛盾激化。2004年6月30日,新华街办事处菜市街四巷宋某家传出激烈争吵声。原来是宋某酒后回家,不停地唱歌,引起儿子强烈不满,争吵过程中儿子动手打了父亲。调委会姚主任得知情况后,及时对宋某的儿子进行了批评教育:“父母把你拉扯大不容易,哪有儿子打父亲的道理„„”一席话打动了他的心,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父亲道了歉,并带父亲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父子俩重新和好。

七是个别谈话法。就是在处理婚姻、家庭等牵扯人员较多的纠纷是,或涉及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的想法不一时,应单独询问,分别做思想工作,能达到较好的调处效果。 八是排忧解难法。有些纠纷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这就要求调解员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解群众之难,办利民之事,这样才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

九是联合调处法。有的矛盾纠纷,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仅靠一个部门调处往往力不从心。这类纠纷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分头工作,联合调处,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是公证预防法。村邻之间纠纷往往久调不决,而且容易产生反复,可采用公证预防法,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

西平县柏城司法所,地处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辖10个居民委员会,29个居民联组,104个居民小组,辖区总面积36.6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3930人。近年来,司法所在县司法局党组和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开展司法行政业务,以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辖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目的。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逐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基层司法所建设,调处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了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连年实现无因矛盾激化而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众械斗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秩序的稳定。1999年柏城司法所被省、市命名为“文明司法所”;2000年被共青团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司法局命名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3年5月,被驻马店市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

政法单位”;2004年被西平县委政法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2005年被市依法治市办评为“依法治市先进单位”,并被推荐为“依法治省先进单位”。 常言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没有一个好的司法所长,就不可能带出一流的司法所。我常常这样告诫自己。首先,我不断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

一、打铁还须自身硬。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就柏城而言,由于城镇折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再就业,体制改革中的财产分割、村组财务帐目、婚姻家庭、宅基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这些矛盾如处理不及时,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实践使我认识到“要想后院不失火,必须建好司法所”,我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辖区社会大局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搞好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响亮地提出了“柏城稳,城区稳;城区稳,全县稳,为了全县的稳定,柏城必须稳定”和“经济要发展,稳定是关键”的口号,进一步增强了搞好司法所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领司法所一班人,内抓管理,外树形象,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办事认真,无一人发生一起违法乱纪问题,使司法所成为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为了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按照省、市、县要求,建立司法调解大格局。2004年,我和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一起先后深入到遂平、确山十三里河等地参观学习,连续10多天时间通宵达旦的工作。党委、政府大力支持,拨付专款3万元,购置了电脑一部,新装程控电话一部,并实现了电脑联网,县局大力支持我所的工作,新增专职人员2人。为了搞好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又多方筹资,购置面包车一辆,为“四五”普法和“法律进村、服务连心”活动服务。 其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真正使硬件要“硬”,软件不“软”。

一是健全组织。为了切实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我配合柏城街道办事处及早行动,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普法领导小组,同时又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以政法副书记为组长的“两劳”帮教领导小组等,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我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加强了办事处、居委、居民联组和居民小组四级民调组织建设。指导各居委成立了由居委会主任、治安主任、信访联络员等三至五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聘请了二至三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知识,政治思想素质高,热心为群众服务的退休干部或居民担任调解员;自2000年8月份以来,共指导建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9个,现有人民调解员156人,全镇配有矛盾纠纷排查联络员168名。在全镇形成了层层有机构,级级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纵横交错的四级民调网络。二是加强阵地建设。积极争取镇党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2001年以来,先后从镇财政中争取资金十三万余元,整修办公用房和调解室五间共100多平方米。办事处大楼建成后,党工委把最前边的一楼办公用房给司法所使用,添置了办公用品,规范了档案管理,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完善制度。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司法所先后完善了《司法所职能》、《接待来访制度》、《司法所长职责》、《调委会主任例会制度》、《调解员回避制度》、《民调委员会工作职责》、《立结案制度》,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调解纪律》、《学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共计十二项规章制度。同时我还从工作实践中摸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从确认当事人身份、申请调解人员回避、代理人资格审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辨、质证、调解协议书制作与执行以及跟踪回访等各个环节,都作出明确规定。把司法所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其三,加强学习,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几年来,我在市、县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

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育他们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把群众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任劳任怨地做好各项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2003年8月以来,我又及时组织学习了中央两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传达学习了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司法部长张福森的重要讲话展开讨论,使干警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我还每年按照市、县要求参加司法业务培训,并取得了优良成绩。 二、咬定“青山”不放松。 司法所的主要职能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责任田”,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是我份儿内的事。

首先,我及早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真正为人民群众解“愁”。

群众利益无小事,事事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能否密切,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人民调解要谋人民满意之事,创人民幸福之业。我每调处一件矛盾纠纷,都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喜欢不喜欢”为出发点。为此,我把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工作坚持突出一个“早”字,重在一个“稳”字。“早”就是经常组织本所人员深入群众当中,认真排查各种不安定因素,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联络员的作用。对各种矛盾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早消除。司法所规定每月二十五日为镇司法所例会日,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工作信息,排查不安定因素,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工作措施。“稳”就是把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在进行分析归类后,按“分级负责、归口办事”的原则及时进行消除,力争把矛盾消除于萌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避免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群众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筑牢基层保持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组财务、干部作风等问题以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坚持用疏导的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化解,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我的所作所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肯定,辖区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就到镇司法所请求处理,群众把镇司法所看作是自已的“出气筒”,普法的“宣传站”,干群的“联心桥”,经济发展的“保护神”。

2003年6月10日上午,柏城镇三里湾居委几名群众来到镇司法所,反映他们的邻居石某在建自家房屋时,用土和石子填平了公用排水沟,影响了群众生产和生活。当时群众情绪非常激动,声称如不尽快解决就到县里上访。我立即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之后,又来到石某家中,与其促膝谈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劝说,终于使石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答应及时疏通。但因当时正值“三夏”大忙,找不到民工,“怎么办?”,“我们帮助干!”,一个小时后,排水沟终于疏通加固好了。看到我和大家身上的泥土和脸上的汗水,几名群众和石某笑了,连声说:“这样的干部我们佩服!”

去年8月份,我在镇东关居委会康李村排查时,得知有一位80多岁的老人李某,年老体弱,随其第三子共同生活,儿媳代某对老人有虐待行为,盖了新房也不让其居住。我及时对代某进行了教育,苦口婆心地向她说明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法定的义务,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民法》有关法律知识,并与居委会干部一起,动员她娘家哥哥帮助做工作。经过多方入情入理的劝说,使代某认识改正了错误并得到其公爹的原谅。之后,我对李家进行了回访,看到了其全家和睦相处的情景后,又通过此事对全镇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全镇公民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其次,结合形势,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矛盾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切实为党和政府分“忧”。 2003年4月份,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打乱了人们平静的生活秩序,随着各种传闻而来的是人们的恐慌和不安。为了有效阻隔非典的传播,维护城区社会秩序稳定,我们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我深入居委和群众当中,在排查矛盾纠纷的同时,向群众宣传非典的传播途径和防治知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向群众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防病知识,组织群众劝阻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走访慰问返乡被隔离人员,给他们送去矿泉水、方便面、报刊等物品,稳定他们的情绪;劝说群众顾全大局,共同防治非典,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居委会干部,充分发挥“十户联防”的群防群控作用,在防治非典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受到了党委、政府和全镇群众广泛赞誉。5月13日下午,我接到报案,西关一位居民刘某不遵守隔离纪律,擅自到街上一诊所看眼病,我立即赶到刘某家中,对刘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纠正了刘某的错误行为。在“非典”防治工作中,我组织司法所和信访办人员共排查出矛盾隐患21条,化解处理21条,接到举报电话4个,处理4起,对不愿意配合居委会采取隔离措施的2名返乡人员,进行了警告性谈话。为解除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特殊时期送去党的温暖,我还组成16人的帮扶小分队,深入居委会和村组,帮助有困难的农户和外出打工人员收打和交送公粮,并帮助解决其他实际困难。广大群众深受感动,连声称赞说:“这好,这才是党和政府与咱老百姓心连心了。”

其三,依法调处,依理服人,真正做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几年来,我在民调方面注重依理服人,依法治人。一方面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意识教育;一方面为群众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0年正月17日,接到举报,北关回、汉两组因建民族幼儿园发生纠纷,100多名群众手拿扁担、钉耙,一场民族械斗一触即发,案情就是命令,正在千钧一发之刻,我和镇抓政法工作的书记、抓综合治理的副镇长及时赶到现场,经过多方入情入理的劝说,最终妥善处理了此事。

去年5月25日,三里湾村王某与17家邻居因公用通道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手拿木棒、菜刀准备械斗,正在剑拔弩张之际,我和居委会同志立即赶到现场,及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避免了一场重大事件的发生。接着我和居委会治安主任一道,深入群众家中,了解纠纷原因,王某建房多占集体道路60多公分,并把自己家门口垫高,影响邻居通水、通路,通过学习《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和耐心说服教育,李某当场认错,并立即与邻里达成协议,使闹了几个月的纠纷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其四,做好“帮教”工作,维护辖区稳定。

在“法轮功”帮教工作上,我积极开拓新的路子,对“法轮功”问题举一反三,重新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对各项社团、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过去查出的“法轮功”修炼者继续实行“一帮一”“多帮一”制度,确保“法轮功”修炼者与其组织彻底决裂。特别是今年三月份,我带领司法所一班人,深夜深入农户和原“法轮功”修炼者家中,与他们促膝谈心,帮他们勤劳致富,学法用法,指导工作,被柏城群众传为佳话。止目前,柏城辖区无一人重新修炼,而且大部分原“法轮功”修炼者都重新走上了致富道路,有的甚至成为致富带头人。 刑释解教人员经过“大墙”内教育改造,绝大多数都有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但是,他们的心理十分脆弱,思想不够稳定。这些人回归社会以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没有生活出路,缺少必要的教育和监督,极有可能旧病复发,重蹈覆辙,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释解教人员成为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成为团伙犯罪的首犯和主犯,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根据以上情况,我转变观念,打破以往的帮教模式,补充、完善了原有的帮教内容。年初,首先对原刑释解教人员澄清了底子,逐一进行谈话,全办事处近五年来共有“两劳”回归人员13人,原“法轮功”修练人员27名,建有帮教谈话记录,安置解决困难记录,

对新入册的帮教对象,实行普法教育与勤劳致富双项教育。同时,对其家属进行逐一谈话,实行司法所、家庭、居委会、后备干部、亲属“五位一体”联合帮教措施。例如北关居委原“法轮功”修练者郭冬梅,被判劳教回归后,在办事处领导和司法所人员的帮助下,重新生活,勤劳致富,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开展养鸡事业,筹资二万多元建成了标准养鸡厂,目前已经见效,成为当地的科技致富人员。 三、“四个轮子”一起转。

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乡镇工作千头万绪,“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为此,我把司法所工作置身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去,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把民调工作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 一是把民调工作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我们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今年元月13日深夜,广大村民都在睡梦里,我和办事处工作人员带着6名民兵进行治安巡逻时,遇到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因被伤害人前往医院治疗,被损车辆停在路边无人照看,本所人员一直在现场坚守三个小时,直至有关人员赶到,受伤者十分感动,连声称赞:“柏城司法所工作人员无私无畏,民兵义务打更巡逻为民解忧,值得俺学习。” 二是把调解同信访工作相结合。调解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如果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几年来,我以“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根本,对群众来访,做到“五个一”,即:“一句话暖人心、一盆清水洗尘、一把椅子让座、一杯开水解渴、一本政策释疑”。凡是到镇来访,我根据事由、情节,该解释的讲政策,该处理的及时解决,把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不给领导找麻烦。二000年以来,先后受理信访案件32起,无一例上交或因处理不当引起矛盾激化。通过该项工作,稳定了民心、献出了爱心、服务了中心,促进了柏城经济发展。

三是把民调同民政工作相结合。今年以来,我通过宣传法律,调解殡葬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共协助各居委会建骨灰纪念林5个;对全镇41名五保人员进行了安置,帮助发放救济救灾款4800元,面粉3000斤,衣服1000多件。并与镇民政所同志一起,促成了西平县第一家“星光老人之家”的落成。

四是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向高潮。2002年7月以来,我们以“法律进社区,服务千万家”为己任,结合“法律进村,服务连心”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学习与业务密切相关的《宪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刑法》、《合同法》、《民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动宣传车40辆次,出宣传专栏16期,发宣传资料50000多份,举办形式多样的文艺宣传,座谈活动20场次,为民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 五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近几年的招商引资中,我为招商引资办理见证209件,代理案件14件,解决招商征地等工作引发的矛盾19件,代签合同4份,为基层单位、群众和个体工商户解答法律咨询299件。今年以来,我积极参与鲁洲集团、华景新城招商引资工作,为柏城办事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仅上半年,柏城街道办事处成功引进项目4个,总投资达5900万元,这其中也凝聚着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辛勤和汗水。

十几年来,我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共受理各级各类案件913件,调解913件,调成909件,调解率100%,调成率98%。共排查不安定因素261件,化解261件;防止群众性械斗2起和民转刑案件1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人2起;在柏城辖区有效地控制和化解了因矛盾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民转刑案件、群众性械斗案件、非正常死亡案件、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共代理经济民事案件14件,标的达600多万元,为办事处挽回经济损失320万元,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两劳”帮教28人,“法轮功”帮教27人,帮教率100%,安置率95%,重新犯罪率为2%以下,“四五”普法验收合格,各项工作

已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辖区的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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