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乙方可能或者已经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定义
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提供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乙方获得的有形或无形的信息、资料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甲方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息、资料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前的发明或创作,尚未公开的发明或创作、数据、程序、概念、软件、代码、解码、技术方案、方法、图样、设计、模型、样品、产品、仪器设备、计划、策略、报告、定价政策、需求预测、产品规格、质量控制、测试、营运、采购、进货渠道、生产、销售、财务、研发、人力资源、法务资讯、第三人的专有资讯、投资和客户信息及资料。
(2)双方之间的讨论、协商、谈判、备忘录、协议等,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或资料。 (3)任何与甲方公司或工厂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工厂的设备、操作等资料信息。 1.2 “甲方”或“乙方”指签订本合同主体及其现在与未来的国内外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工厂、关联企业或其他营业组织。
二、保密信息确定
保密信息应当以如下形式确定:
2.1 对于书面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乙方时应当标示“专有”或“秘密”字样。 2.2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乙方前应当声明是专有信息,并进行书面记录。
三、保密义务
3.1 乙方保证严格保守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不得用于甲方同意之外的任何目的。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该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或交付给任何第三方。
3.2 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保密信息的本方员工、代理人等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同样严格。
3.3 乙方保证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所接触到的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保密信息。否则,
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4 乙方不得复制、仿造或修改甲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作为己用或提供于他人。
四、例外情况
保密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不对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承担法律责任:
4.1 该保密信息为乙方于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知悉或由第三方处获得,且该第三方并未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保密义务已经解除。
4.2 该保密信息为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获得,且乙方能够以合理书面资料证明。 4.3 该保密信息已经被甲方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开。 4.4 披露保密信息之前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4.5 甲方根据自身情况,单方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4.6 乙方对保密信息的披露是基于法律规定、司法判决、裁定、专利局审查等而完成的,不构成保密义务的违反,但乙方应当在披露前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五、权利归属
5.1 乙方所接受或知悉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及利益,仍属甲方财产或由其合法控制,甲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予乙方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授权、让与或出租,也不构成对前述权利的放弃。
5.2 乙方应于甲方请求时,于五日内将该保密信息及其复制品无条件返还甲方且不得以拍照、复印或其他方式留置,或依甲方要求销毁。
六、违约责任
6.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于每次违约时支付甲方 元整违约金。
6.2 若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利的,乙方应将其获利全部偿付给甲方。 6.3 若乙方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七、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其他条款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自动终止。
8.2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中国
乙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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