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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2023-05-22 来源:要发发教育


第一条为了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社区治理框架下的财产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财产管理,维护财产管理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财产的,本条例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非住宅物业管理应当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我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委托物业服务提供者,以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服务提供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市的财产管理应当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党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持的工作方式。我们应该在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财产管理委员会,业主和财产服务提供者。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发挥领导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权利和责任一致,质量和价格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和依法付款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内举行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决定物业管理区内的重大事务以及与公共部分的利用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物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住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建筑专用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4)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制度;

(5)制定暂行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示范文本和有关标准;

(6)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联合决策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执行自律规范; (八)履行物业管理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实施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指导和监督辖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4)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5)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6)履行物业管理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督,园林绿化和人民防空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财产管理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l加强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组织辖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住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其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指导业主代表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财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权撤销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与财产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财产管理项目的转让和接管,指导和协调财产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其义务,调解财产管理纠纷以及协调,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的财产管理活动。

在分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在党的建设指导下建立财产管理咨询和共同治理机制。有权向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询问雇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宜,以指导和规范运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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