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红色预警源自文成县检察院近期出台的《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实施办法》中的“三色预警”。该预警系统以分析评估职务犯罪潜在危险及危害程度为平台,将职务犯罪预警划分为蓝、橙、红三个等级,从个案到系统再到全面性预警逐级递进,着力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案发单位(或行业系统)三年内发生3起以内违纪案件时,检察机关将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蓝色预警”,重在规范引导单位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发生3起以内职务犯罪案件时,将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橙色预警”,重在随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发生;发生3起以上职务犯罪案件时,将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红色预警”,重在及时纠错、追究责任。该院适时向社会公布职务犯罪高发、易发、多发领域的预防警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该院在查办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的两起职务犯罪大案中,结合其他此类案件,针对卫生系统启动了红色预警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自推行预防职务犯罪分级制以来,文成县检察院已针对村委会财务制度管理和公开、避震小区建设、救灾款项使用、土地征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去向等10余个领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启动不同等级的预警机制。截至目前,该院共计发放宣传材料600余份,开展专题讲座6次,发出检察建议10份,开展警示教育4次,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5次,协助建章立制30多项,促使2人次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问题,及时防范职务犯罪2起,挽回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构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思考
[ 字号 大 中 小 ] 本站发表时间:[2011-11-28]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格局调整加快,利益分化程度加大,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稳定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如何积极防范风险和和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这是我国跨越式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与思考的问题。曹建明检察长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要求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实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检察机关适应
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进一步解决自身突出问题、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一、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概述 (一) 执法办案风险的界定
有学者将执法办案风险做了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办案风险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工作机制对执法办案造成的不当干扰以及执法办案过程和执法办案结果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狭义的执法办案风险仅指执法办案过程和执法办案结果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包括引发信访、群体性事件或者突发性事件等。[1]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7月11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意见》倾向于将执法办案风险界定为由检察执法行为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执法办案风险的界定应从引发风险的原因来看,而引发风险的原因既有外部环境如媒体、舆论、其它国家机关的行政或执法行为等因素,也有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以及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等内部因素。在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评估时,不能完全将外部环境的影响与内部工作机制和执法行为的影响相割裂,为达到更好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效果,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案件执法结果的影响,可以以检察机关内部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理方法不妥当、释法说理不到位、部门之间沟通不顺畅、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等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因素为重点。因此,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中所讨论的执法办案风险是指由内外部因素引发的对公平正义、民生权益、社会稳定、政治局面和舆论反应等方面造成的综合影响。
(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内涵及目的
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学的关键环节,是对不良结果或不期望事件发生机率进行描述及定量的系统过程,目的是通过发现、分析和衡量风险,提出防范措施,以减少风险[2]。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则是对于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衡量和判断,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从而达到控制、降低办案风险,提高司法效能的过程,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制定预案、防范和规避风险、控制风险等多个环节。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和政策,实现了司法活动追求的公平正义;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疑问是否得到了合理解释,情绪是否得到了及时疏导,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高检院《意见》中明确:“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发生。”
笔者认为,实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可以有效地降低办案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但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执法办案活动的应有价值,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最终目的应
是通过风险评估,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办案流程,促使执法办案人员全面考量其执法结果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风险,以选择最佳处理方式办理案件,最终达到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三)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理论及现实基础
有观点认为,从法治和法理的角度思考,在司法机关实施风险评估机制值得商榷,原因在于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决定的灵活性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原则,而不能按照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民意的原则,司法作出裁决的程序、根据和结论都必须严格依法而确保公正,都不能以当事人乃至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决是接受、服从还是反对、抵制,即是否有影响稳定的风险为转移。司法活动无论是否有影响社会稳定之虞,都必须保证质量,建立对司法水平、案件质量、公正程度、司法效果等认真检验、评估、总结,分析利弊得失,以改进工作的机制才是正途。舍此而希望通过社会风险评估,避免不当司法活动,无济于事,反而可能夸张放大社会稳定压力,给人以司法可以灵活变通的负面暗示。[3]
但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有其现实必要性的,近年来通过对涉检信访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造成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有些是因案件承办人员把关不严、审查不细,在执法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造成当事人对办案结果的不认同而反复信访;有些是案件当事人对法律政策认识不足,而办案人员没有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而导致信访案件发生。笔者认为,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一种工作方法创新,与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公正目标并不相悖。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建立是倡导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释法说理,化解矛盾,避免就案办案、简单办案、机械办案,更加注重自我监督和群众的参与监督,根本目的还是通过该机制的运行实现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现场推进会指出,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检察机关适应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进一步解决自身突出问题、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力抓手。事实证明,对执法办案中的风险隐患如果不预先防范、不提前化解,事后解决起来就会更加被动、更加困难,耗费的成本更高,对执法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大。
当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设置和运行不应该错位,它不可能包揽和解决案件的所有问题,不可能替代法律的具体规定。否则,就是有法不依,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由,自定规则或以言代法,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那将是对依法治国莫大的讽刺,也必然会失去存在的价值。
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实践做法及分析
(一)目前部分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做法及效果
1、江苏省检察院:该省检察院自主研发了“控申日报软件”,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了全员参与、上下协调、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严格规范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程序,在受案前、办案过程中、结案后,进行全程开放式风险评估,力求找准风险点,及时提出处置预案,将风险评估、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在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中,江苏检察机关坚持逐案动态评估。从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开始,根据案件流转,全程动态评估风险。定期根据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综合研判。对同一时期发
生的同类案件进行专题分析评估,对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预测。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江苏检察机关对1474件案件提出风险预警,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风险隐患966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浙江省检察院:浙江全省103个检察院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前,对是否会产生矛盾、引发执法办案等风险都要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动态跟踪,并根据风险的大小,及时预警和制定实施科学的处置预案。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释法说理等配套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彻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以此提升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一年的实践表明,浙江检察机关推行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结合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社会帮教、法律监督全方位说理释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等多种措施,深层次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提升了检察公信力。据统计,2010年1月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对3701名轻微犯罪嫌疑人通过刑事和解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决定不批捕4624人,不起诉1682人,其中包括1113名外来人员犯罪平等适用不捕,对546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处理以及办理一批重大复杂案件,总共涉及案件相关当事人1万余名。由于风险评估预测得当,至今尚未发现对检察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的情况。与此可佐证的是,在今年浙江省信访总量上升的背景下,执法办案量却同比下降二成多,九成以上基层院实现了“进京来省零上访”。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构建以风险评估预警管理工作办公室为核心、连接九个业务处室的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体系,创新了“1246”工作模式,即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工作办公室;完善两项制度规范:《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办法》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办公室工作规程》;抓住四个工作环节――评估情况确认反馈、处置情况动态反馈、办案部门风险评估联络员作用的发挥、控申接待风险信息的分析;推行“六个一”工作方式:一案一评估、一案一调查、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化解、一案一反馈、一案一总结。在效果上实现了“四化”和“四个转变”,即评估范围最大化,评估对象由局部到全面的转变;机构设置合理化,管理由宏观到微观的转变;评估责任明确化,评估主体由模糊到清晰的转变;工作流程系统化,工作机制由散乱到健全的转变。
(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分析
1、从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案件范围看,目前各省、市检察院并不统一。如江苏省检察院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存在风险的各类案件,都纳入风险评估范围。广东省检察院则重点对四类信访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一是对即将移送批捕、起诉而可能发生信访的案件;二是对不符合自侦部门立案条件,但可能到检察机关群体访、越级访或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三是对本院受理的信访案件中可能发生后续信访的案件;四是对本院做出的不立案和撤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的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刑事赔偿不确认、不赔偿的刑事申诉案件,不立案、不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以及其他做出重大处理决定的案件。
2、从风险评估的内容看,尽管各个省市检察院表述不尽相同,但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是从执法办案案件的发案背景、案件性质、办案效果及审查案件时发现的苗头性问题等方面综合考虑,主要依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影响、诉求的正当性及信访人的性格特点和信访
策划人的情况进行评估。息诉工作预案,对于合理的异议和诉求,主要考虑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妥善解决;对于不合理诉求,主要考虑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尽量争取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从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风险等级确定看,多数地方分为三级,也有的地方分为二级或四级。如深圳罗湖区检察院采用的是三级风险制,如规定了“被害人15人以上(含15人)30人以下的涉众型刑事案件”为三级风险案件;规定“案件被各级媒体或境外媒体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为一级风险案件。同时规定确定风险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同一阶段各部门评估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最高风险为该案件的风险等级。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将案件的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预警,A级预警为特别重大风险等级,是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强烈意见,有明确的信访苗头,存在较大息诉困难的;B级预警为重大风险等级,是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接受倾向,但存在部分疑虑和意见,没有明确息诉表示,存在不确定信访因素的;C级预警为一般风险等级,是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基本同意,不存在严重分歧性意见,没有信访可能或者可能性很小的案件。对于三级风险预警案件,分别采取相应的对策。
江苏检察院则根据案件风险因素的性质、紧急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等因素设置预警级别,将案件风险划分为四个级别:IV级(一般风险),III级(较大风险),II级(重大风险),I级(特别重大风险)。
4、从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主体来看,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有的是专门设立了案件风险评估预警领导小组,如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专门成立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工作办公室,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控申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涉检申诉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领导小组,并成了专门办公室,形成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大预警格局。有的则由办案部门承担,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评估,谁评估、谁化解”原则,细化部门责任,控申部门承担组织协调、督办考评、建议奖惩、台账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能,案件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审查把关、督察督办等职责,如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5、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一般由案件承办部门拟作出处理决定时,由承办人对案件举报人、受害人、申请人等当事人信访的风险进行评估,初步判定风险等级、填写风险评估表,经部门讨论研究、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评估专家委员会或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评定风险等级,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承办部门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 控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化解不稳定因素,结案报告最后报案管中心或控申部门建档备案。
三、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构建
(一)明确四项原则,指导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构建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全面预测,重点预警原则。该原则要求对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中可能引发执法办案事项的情况,做到在决策前作出预警分析。(2)及时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回馈、及时汇报各类信息和问题,为正确做出决策,了解当前社会突出矛盾和焦点,提供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综合信息。(3)动态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动态地把握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
警机制的建设。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一次风险评估并不能一劳永逸。信访人的思想行为变化决定了目标预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目标预期中的各项考核指标也应在不断的评估反馈过程中进行修正。(4)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原则。该原则要求各部门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中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格局。
(二)明确案件评估范围和等级判定标准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自侦、侦监、公诉、控申、监所、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各类案件,都应纳入风险评估的范围,上述案件拟作出决定前,都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一方面可以避免承办人主观上作事先筛查,遗漏可能引发风险的案件,另一方面也能够在各类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促进执法规范化的目的。
风险等级的判定标准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的核心内容,是承办人据以判定案件风险等级的依据,高检院《意见》中将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风险案件、较大风险案件和一般风险案件三类,并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级别。重大风险案件是指案情重大、社会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涉及被害人较多,极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存在其他重大不稳定因素,需要党政机关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案件;较大风险案件是指案情相对复杂、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处理有一定难度,极有可能引发涉检上访问题,需要上下级检察机关或本院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的案件;一般风险案件是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问题存在疑虑,对处理结果不理解,存在风险苗头,承办部门、承办人通过释法说理、协调疏导能够化解的案件。虽然《意见》中对等级判定的标准作了规定,但整体上还较为笼统,在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更有利于科学判定等级的细化标准。
(三)建立评估流程,实现有效运行
1、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启动。一是具体办案部门的个案评估预警。办案人员对所受理、办理的每起案件,都要根据基本案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拟作决定的态度等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风险的案件,纳入预警范围,由承办人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化解措施,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启动个案预警程序;二是控申部门的社情预警,由控申部门对来信来访进行月汇总、季分析,掌握信访群众的情况,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上访信息进行广泛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能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在处理执法办案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三是建立特殊时期预警机制,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对存在稳定风险的案件重点排查。
2、执法办案风险的评估。一是在范围上实行全面评估,即将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都纳入风险评估范围,为使评估工作可以得到落实且便于操作,可以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纳入案件管理系统,系统设定流程: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必须对所办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和预警工作预案,提交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批。如不完成“风险评估”环节,将无法进入下一办案流程。评估后,实行动态预防处置,承办人要根据案情变化和社会舆情等情况及时调整评估等级,作出相应的风险预警,拟定具体的应对措施,全程跟踪处理。二是在内容上实行重点评估,承办人对于高检院《意见》中所列的12项重点评估预警案件、8种可能引发办案风险的案件应作为评估重点,对重点案件应提出评估意见,由本部门研究决定评估的等级。
3、执法办案风险的预警。根据风险评估的等级,对重大及较大风险等级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详细列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诉求、简要案情和拟作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化解的方案及稳控息诉措施,交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根据审批决定,建立风险防范布控制度,由承办部门对案件实行“三定一包”(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包息诉),确定包案领导。控申部门要主动与案件承办部门联系,共同研究修订和完善信访预案,配合承办部门做好信访人或案件当事人的息访息诉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涉案人员、可能引发群体访或越级访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在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及时启动防范布控措施。对评估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对有关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结案的理由等向当事人做好释疑解惑和思想教育工作。
4、执法办案风险的化解及应对。一是加大释法说理力度,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中,应主动约谈、电询、走访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听取意见,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杜绝因执法中忽略细节引发群众不满;二是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与释法说理、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如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实行个案救助,对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后再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解决好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等问题。对合理诉求解决到位、经过释法说理等仍采取极端行为或无理闹访的当事人,应依法审慎进行处置;三是加强涉检舆情监测、引导,防止不实信息扩散,遏制恶意炒作个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四是控申部门主动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进展情况,深入基层和群众,掌握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和动向,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化解信访隐患的意见建议;五是对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5、执法办案风险的跟踪、反馈与总结。承办部门要将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及时送本院控申部门报备,便于控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做好接待信访人工作。承办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三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必要时,由控申部门组织本院有关部门参加,以联合接访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另外,由控申部门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定期的总结。
四、构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应明确风险评估机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能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评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构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最终目标是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因此要正确处理风险评估预警与加强执法办案的关系,执法办案和风险防控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对评估后风险等级虽然高,但信访人的诉求完全不合理的情况下,要在做好预警工作的同时,坚决依法办事,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还应当通过评估发现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改进,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绝对不能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去满足信访人的无理要求来换取矛盾纠纷的暂时化解,进而毁坏社会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石。
(二)应积极关注并正确应对舆情所引发的执法办案风险。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
展,资讯的传播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而网络的虚拟性,使资讯的传播不像平面媒体那样具有可控性,所以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案件能够很快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云南的躲猫猫案和湖北的“邓玉娇案”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访”现象的产生,因此,舆情所引发的执法办案风险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新热点之一。
(三)应将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从各地实践来看,通过风险评估预警有效防范和减少了社会风险,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和谐稳定,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多方面的利益诉求,不是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就能解决的,风险的有效控制和深层次问题的有效解决都有赖于相关国家机关的共同作用。因此,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运行中,检察机关应通过对各类风险的评估预警,对外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和联系,并形成风险网络化管理,使任意体系之间的风险信息可以直接流转,做到“一次评估、成果共享、信息通用”,从而发挥出联动预警效果,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四)应提高风险评估预警的意识和能力。通过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运行,应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风险预防与防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检察人员养成在处理案件时既注重案件的办理质量,又注重防控风险,力争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的良好习惯。更应通过专业化的系统培训,加强检察人员对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以及制定并实施预案的能力,培养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研究总结对策的能力,如积极探索在化解矛盾中引入心理学专业支持,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情绪调试和情感抚慰,通过创新工作方法有效破解目前化解矛盾中“行政方法不能用、经济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会用、思想教育不顶用”的被动局面[4]。
正义网江西5月25日电(通讯员李小峰 刘亮 李佳)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办案事故、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引起的上访、社会舆情炒作、群体事件等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案件风险,及时发现、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江西省资溪县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在执法办案中推行风险评估机制。
该院将办案中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类型分为一般型、涉众型,将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规定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控申举报案件及决定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不立案等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应对办案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案件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依据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拟处理结果提出的具体意见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事件和造成的影响或后果,来确定案件的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当事人对案件处
理有口头异议的确定为黄色等级,承办人在会同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商议后制定预防和应对措施;将当事人对案件拟处理结果不服并由此可能引发风险且涉及面广的案件划为橙色等级,由办案部门、分管领导会同县信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制定预防和应对措施;将可能产生的风险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划为红色等级,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预防和应对措施并及时呈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
为保障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序运行,该院建立了案件风险评估责任制,规定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各自在负责的工作范围内为案件风险评估的责任人。同时要求做到“三个必须”:一是必须将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结合,在切实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同时,结合案件风险评估结果,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等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把矛盾化解做深做细做到位;二是必须将风险评估工作同增强自侦、侦监、公诉、民行、控申法律文书说理性工作、量刑建议工作相结合,通过释法说理来提升各部门执法办案的公信力,通过立案监督、不捕、不诉、不抗诉决定及量刑建议来强化监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减少不稳定因素;三是必须加强本院内部各科室的联系,通过风险预评信息资源共享、化解矛盾联动机制等来共同做好风险应对工作,使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发挥实效。
正义网徐州5月18日(通讯员 李新 宋韧)为了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徐州市鼓楼区院在充分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区建立了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该《意见》从建立该机制的目的意义、组织领导、工作纪律、工作要求以及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意见》规定:案发单位(或行业系统)三年内发生3起以内违纪案件时,检察机关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蓝色预警”,重在规范引导单位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发生3起以内职务犯罪案件时,将发出“橙色预警”,重在随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发生;发生3起以上职务犯罪案件时,将发出“红色预警”,重在及时纠错、追究责任。并结合前期出台的《关于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对于应当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程项目,但未查询3次以下将发出“蓝色预
警”、3次以上7次以下将发出“橙色预警”、7次以上为“红色预警”。 该预警分析评估职务犯罪潜在风险及危害程度,将职务犯罪预警划分为蓝、橙、红三个等级,从个案到系统再到全面性预警逐级递进,着力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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