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师范大学创建于1902年,前身是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23年更名为国立北京师范大学。1931年,北平女子师范大学并入。1952年,辅仁大学并入。1959年,被中央确定为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2002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爱国进步、诚信质朴、求真创新、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办学特色,以“治学修身,兼济天下”为育人理念,着力培养师生员工“盛德励耘,上善乐育”的独特气质,努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明确学校办学使命,规范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师范大学(简称北师大)。英文名称为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B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学校设有海淀校区、西城校区(辅仁校区)、昌平校区。学校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或校
区。
学校官网为(详见参考资料 [4] )。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独立依法履行办学职责。
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建立荣誉奖励体系,木铎奖为最高荣誉奖。
第二章 愿景与使命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弘扬京师风范,崇尚人文关怀,鼓励科学探索,培育创新精神,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智力服务和科技支撑。
第九条 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首要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优秀的人文与科学素养、宽厚的专业基础、开阔的国际视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卓越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级创业人才、学术领军人物和未来教育家。
第十条 学校承担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职能,开展瞄准世界教育、科技、文化前沿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展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应用研究。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区域的教育事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坚守文化定位,坚持文化引领,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和发展者,成为世界优秀文化的研究者和创造者。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国际化、面向信息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创新教育理念和教育内容,完善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 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招生方案;
(三)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 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和合作;
(七) 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
(八) 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并实施分配和奖励制度;
(九) 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十) 法律赋予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办学主体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四)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六) 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 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
(二) 尊敬师长,正己修身,诚信质朴;
(三) 刻苦学习,遵守学术规范;
(四) 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 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七)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 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 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 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 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为教职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院(处)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 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学校的行政监察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和校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人选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部、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的主要领导、前任领导、院士、资深教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及学生组织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就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校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含学部、系,下同)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由学校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 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 负责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 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 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学院的书记、院长、副书记和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基础教育直属附校,作为学校多层次、多样化教育人才培养、教育实验和教学实践的高端平台。各直属附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学校领导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
学校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二节 资产和产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促进产学研结合,拓展社会服务职能,依法投资举办企业并获取投资收益。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代表学校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学校推进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资产监管,提高企业运营质量和经济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医疗等服务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
理事会是学校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公开在办学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的联系和合作,以及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推进校企、校地合作和协同创新,搭建政产学研用的合作平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科研、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国家
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推动教育质量提升、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为校友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支持校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校徽造型为圆形印章形,核心图案为“木铎金声”,周围是学校英文名称,下方是学校建校时间。木铎为中国古代响器,主司文事,孔子赋予木铎教育教化的象征意义,“木铎金声”体现了学校对国家文化教育传承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旗面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中文为毛泽东题写体。校旗分
为蓝色底与白色底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场合或同时使用。其中蓝旗为主旗,白旗为副旗。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标准色为“师大蓝”。其中师大蓝(深蓝)应用于学校标志及中英文名称,师大蓝(浅蓝)应用于背景色与配色。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北京师范大学校歌》,2012年4月28日第六届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8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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