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王某有五名子女,两名在国外定居,三名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业务。国外的子女无法照顾老人,国内的子女因长期在外忙碌,也无暇照顾老人。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三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入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岁生日,一天的期待,因为没有子女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失望,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5月6日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厨,把一瓶敌敌畏喝了。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们很不理解这突来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7010.97元。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人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个案焦点:
老人在机构服毒自杀,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该老人系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当等问题,调解处理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吸取教训:
(1) 院方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壮况未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2) 本案中的这种现象在养老院中已不在少数。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这些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或在老人生日这一天通过电话善意地提醒其子女。暂时联系不到子女,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就要充当好其子女的角色,使老人摆脱孤寂落寞的心情。
(3) 养老院对消毒药品、杀虫剂这类物品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领用也要严格手续。该案例中一位专护老人能砸开橱柜拿到敌敌畏,说明养老院在敌敌畏放置位置以及对老人的护理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应吸取教训。更不应将敌敌畏放置在老人可能拿到的位置。
案例2
老人住于某养老院内。某日女儿前来看望,老人与女儿因为某些事情起了争执,女儿离开时并未告诉护理人员(在此之前,女儿每次探访离开时都会告知护理人员)。她走后不久,老人即从二楼翻窗跳下,致腿骨骨折。老人家属认为是院方未尽到看护之责,应该有院方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但院方认为老人女儿与老人争吵,又不辞而别,对该起事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老人自杀,院方对此无责任。后双方协商,院方支付七千余元医药费。
个案焦点:
老人自杀的原因,是本案的关键。
专家点评:
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老人与前来探望的女儿发生争执,事后女儿离开养老院时,又未将此情况主动向院里反映。为此老人的女儿应负直接责任。
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养老机构设计标准,养老院在建筑设施上没有缺陷。同时,该老人的自杀行为不是在护理员为其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院方及护理人员没有过错,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吸收教训:
在此案中院方虽无责任,但应在加强管理上吸取教训,对老人平时的情绪和家属探访后的情绪应注意观察,加强院内巡视制度的落实,发现情况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因该案例养老院无责任,院方在协调后采取支付给老人家属7000余元医药费的方法不妥,此款可以养老院出于人道主义,用于老人家属精神慰藉较为合适。
案例3
2005年6月下旬,福利院发生了一起老人自杀事件。事情是这样的,三级护理的周老伯入院后,其子女经常来院向他所要钱财,老人不胜其烦,情绪一直不好,渐渐的萌生了轻生的念头。院方得知后,经常与老人谈心,并告知其子女。星期日的一个早晨,工作人员因清洗拖把,打开了院边通往鱼塘的门锁,随后关上门,插上插销。老人见状,乘没人注意拉开插销,偷偷跑出门
外,跳入鱼塘,溺水身亡。家属认为老人在院内发生死亡,院方理应负全部责任,索要数十万元赔偿金。院方认为,老人死亡事出有因,院方已尽到责任。
个案焦点:
老人自杀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
老人系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老人自杀系因老人自己原因引起,自杀是老人的个人行为,老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老人自杀的起因是子女向老人索要钱财,使老人不胜其烦,过大的精神压力造成老人走上不归路,因此,老人的子女也应承担责任,机构不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
(1) 院方知道老人有轻生念头,而且清楚造成老人心理压力的原因是子女对老人有经济的要求,虽然做到经常与老人谈心,而且也告知其子女,但在做法上还不够细致,如可在员工会议上将情况告诉大家,让大家对此事提高警惕,实行内紧外松的监护,预防万一。又如告知其子女后,用书面形式要求其子女采取有实际效果的积极措施(包括将老人带回家),稳定老人的情绪,避免事故的发生。
(2) 院方应加强管理,院内通往鱼塘的的门必须严格管理制度,出入应随手锁门,因鱼塘没有护栏,院内老人一旦进入,很容易出现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4
福利院一位老人,因患脑梗塞,讲话口齿不清,行动较为缓慢,护理等级为一级。因其孙子结婚,家属没有让他参加喜宴。老人闷闷不乐,一时想不通,第二天,独自一人走到院内的养鱼池旁,跳进鱼池中溺水身亡。家属要求赔偿,院方认为没有责任,拒绝了家属的要求。据了解该鱼池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装置。
个案焦点:
老人自杀死亡,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老人患脑梗塞,但精神尚正常,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对于老人自杀行为,养老院并无直接过错。但因养老机构鱼池未安装防护栏,违反了养老建筑设计标准。另外,一级护理老人能独自一人走到院内的养鱼池旁也是对一级护理的老人在护理上存有疏漏的表现,因此,院方应承担相当的责任。家属没有让老人参加喜宴致使老人闷闷不乐,家属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吸取教训:
(1) 该老人近日为家事而闷闷不乐,由于他患有脑梗,又不能讲话,致使他的不良情绪无法得到宣泄。在这种情况下,护理人员应对他密切加以关注,设法与其沟通以疏导他的不良情绪。养老机构在做好日常生活护理的同时,应注重加强老人心理护理工作,尽可能的避免事故的发生。
(2) 该老人为一级护理,行动又缓慢,在他走到鱼池旁那么长的一段时间内为何无人发现?也暴露了机构在管理上的缺陷。
(3) 鱼池旁不安装护栏是不符合养老建筑设计标准的,也对养老机构管理留下了严重的隐患。
案例5
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04年6月,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几天后的一个凌晨,护理员发现该老人在房间内上吊身亡。其同住室友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曾说过:这样死也挺好的。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能及时制止老人自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养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该老人的精神状态,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见的事,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后双方协商,社会心理引起自杀,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个案焦点:
机构对老人自杀是否不作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点评:
该老人系自杀,既有自身性格上的因素,也有外界非理性行为的刺激,机构如能举证说明,则不应负有主要责任。
机构在老人的服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对是否承担次要责任,以及次要责任的大小也会产生影响。第一,老人具有性格及心理上的问题、障碍、异常,程度如何,是否具有权威判断,机构在入院评估和住院过程中是否有据可依。第二,机构在发现了老人情绪、性格、
心理方面异常后,是否采取了疏导、监护甚至外院治疗措施,是否与家属进行了紧密沟通,其过程是否有据可查。第三,老人在院是否实行了分级护理,员工配备是否到位,自杀是否及时发现,机构能否举证说明。这可以视为机构是否有作为、是否有责任甚至法官倾斜度的分析参考。
吸取教训:
该案例显示机构需要更加重视老人的心理、精神护理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老人入住养老院,是一个完整的个体,既有老年人的共性特征,也有个人生活背景、文化、心理、家庭关系等差异性因素。所以,老人的多样化需求越来越需要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个性化的专业服务。或者是及时发现老人的服务需求,通过转介到精神卫生中心或医院精神科而给与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实际上机构需要对该老人进行入院的精神评估、家属的沟通协调、精神危机干预预防服务。
该案例提醒机构应关注老人非理性思维与服务风险,对这类问题,需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介入。存在于老人中的忧郁、焦虑、人际关系适应不良等精神状态,处理不好会带来伤害他人甚至自残、自杀等非理性言行。该老人生性孤僻,有不合群的人格表现缺陷,与人交往缺少热情和活力。当该老人听到一些负面消息后,极易产生自卑感,此时又缺乏很好的沟通对象。消极的不良情绪未能及时得到宣泄,自我更孤立,活着没有意思的想法就油然而生。这是导致老人自杀的直接原因。实际上,自杀具有“集体感染性”,需要采取危机干预措施,了解会导致自杀的危险因素,疏导老人的情绪,查找存有非理性言行的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和个案护理等等。
案例6
2004年的一天深夜,住在敬老院的樊老伯撬开敬老院的大门门锁自行离院出走。原因是:白天老人侄子来院,和老人发生争吵。老人认为侄子不孝,而且钱已被他骗走,越想越气,就想到另一位侄子家去诉苦,老人向院里请假,院领导发觉老人情绪不稳定,而且天色已晚,没有同
意。因此老人半夜起床撬开门锁出走(养老院晚间不设专职门卫)。老人在过马路时,不幸被车撞身亡。因该老人是五保户,此事发生后,福利院为老人办理了丧事,并及时总结教训,进行整改。
个案焦点:
老人夜间自行撬开养老院门锁外出,发生车祸,养老院有无过错?
专家点评:
该老人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且其结果发生,系自行撬开门锁并外出所致,责任应由老人和肇事车辆单位承担。
吸取教训:
本案例中虽责任不在养老机构,但院方在服务中仍存有不足,养老院虽因规模小、人手少晚间不设门卫,但门卫的工作内容是不能缺的,通常一些规模较小养老院都在夜间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负责院内巡视,并兼顾门卫工作。该院未安排值班,有管理疏失。
“……老人向院里请假,院领导发觉老人情绪不稳定,而且天色已晚,所以没同意。”但老人“情绪不稳定”这一现象没有引起养老院的重视,发生类似情况养老院应尽可能做好老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稳定老人的情绪。
案例7
某日养老机构中的老人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现象,经过检查发现该日早餐食物中混有变质食
品。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老机构的食堂承包给了个人,承包人为利益驱使,在食品采购和保管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吊销了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于有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个案焦点:
食堂服务外包后,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衣、食、住、行”中的“食”与“住”是养老机构为老人服务的两大内容,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人的生活质量。老人食堂社会化后,机构仍要对食堂予以监管,并要督促建立制度予以保证,对食品的质量要严格控制,不仅要保证老人的营养需求,更要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堂尽管承包给个人,但由于餐饮服务仍属于养老院提供的,故养老院应承单责任。
吸取教训:
食物卫生甚关重要,作为机构管理者,要依照“食物卫生法”加强日常管理,即使选择老人食堂社会化这样的运行模式,也要极为慎重地选择一家信誉好且有良好资质的餐饮机构为老人服务,绝不能图价廉而随意选择服务机构和放松监督管理。
案例8
张某,男,78岁。入住某养老院期间,因其脾性较好,与身边老人、护理人员相处融洽。某日,护理工吴某向张姓老人借钱,张某应允。此后,吴某又反复多次向张姓老人借钱,且屡借不还。张忍无可忍,将此事向养老院院长反映。
此事被告发后,院方立即作出回应,开除了该护工,因为根据养老院规定,工作人员不得借用被看护人的财物,更何况是屡借不还!事后,养老院也定期对院中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同时,院方也对张姓老人进行了教育。
个案焦点:
养老院员工是否允许向院内老人借钱?
专家点评:
养老院绝对不允许职工向老人借钱。文中表示“此事被告发后,院方开除了该护工”。这还不够,既然情况属实,院方应尽自己的能力为老人追讨回借给吴某的钱款。老人是机构的服务对象,而不是管理和教育对象,“院方也对张姓老人进行了教育”的做法是不妥的,发生这种情况老人没有责任。
吸取教训:
院方应抓好自身队伍建设,员工上岗必须进行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和纪律。院内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向老人进行宣传。
护理人员对老人进行照料,看护是其职责所在。护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老人及家属的钱财、物品,也不得以职务之便向老人借用、索取任何财物。再则,老人由于其身体,精神等各方面原因,依赖护理人员对其的照料,若护理人员因未能满足私欲而不履行职责,甚至折磨、虐待老人,那么老人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养老机构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工作纪律,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9
老人曹某,85岁,入住字本市某区级养老院。曹老子女众多,但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只有大儿子作为监护人,给曹老提供了担保,其他子女均未留下联系方式。1995年7月16日,曹某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于养老院中。院方遂通知家属。但是,由于为老人作担保的大儿子早已搬家,而且没有及时通知养老院,院方始终无法联系到他,也无法联系老人的其他家属,以致老人曹某的尸体长时间停在养老院的停尸房里。然而,由于条件有限,养老院停尸房的空调设备较差,加之天气炎热,院方为了防止尸体变质,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事后,老人子女来院探望,得知老人已去世,且已火化,十分悲痛,要求养老院给以精神赔偿。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能在未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老人尸体?
专家点评:
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时与其监护人签定老人住养协议时,应阐明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监护人改变居住地或改变通讯地址、通讯手段时应及时告知院方”。
老人病故后,院方始终无法联系到老人的监护人,也无法联系老人的其他家属,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这样做法确实不妥。
火化老人尸体应取得家属同意,发生以上情况,养老院可将老人遗体送往殡仪馆冷藏,并向公安机构求援,请他们配合寻找家属。实在寻找无果,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养老院因未能联系到家属而将老人尸体火化,给老人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养老院应承担一定赔偿责
任;家属搬家后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院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10
住在某养老院的一位男性老人,70岁,三级护理对象。某日下午,由儿子带出去吃晚饭,晚上7点钟回养老院,回院后要求护理员开浴室门洗浴。护理员说:“洗浴时间已过,不能洗。”在该老人再三要求下,护理员给予打开浴室门让该老人洗浴。一小时后,护理员发现该老人已死在浴室内。家属提出要求养老院作出赔偿,如协商不成,将上诉法庭。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因果关系?
专家点评:
老人是三级护理对象,生活基本自理。晚上7点回养老院后,不听护理人员劝告,要求开浴室门洗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老人自己应负主要责任。护理员既然同意了老人的请求,打开浴室门让该老人洗浴,就应随时掌握老人洗浴情况,一小时后才发现老人死亡,存有监护不到位的缺陷,养老院也有一定责任。另按照养老设施建造要求,浴室应安装呼叫装置,是否安装本案未曾提及,如未安装,机构又存有过错。
吸取教训:
老人餐后不宜马上洗澡,否则极易发生意外,这是护理常识。但这位护理人员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该老人再三要求下,同意了老人的请求,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该案例中,如护理员能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注意对老人洗浴过程的观察,老人稍有不适马上采取
措施,或许也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案例11
2002年,年过七旬的耿某被子女送到家里附近的一家日托站,白天老人在日托站有人照顾,子女也很安心,但是,28天后老人在站内突然走失。托老站和耿某的四个子女到处寻找,但是,两年多过去了,耿父仍旧没有任何音讯。耿氏兄妹将日托站主管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为寻找老人支出的相关费用。日托站认为耿某当天情绪等各方面都很正常,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老人即便出走,也应自己回来,因此怀疑老人是否患有记忆方面的疾病。但因日托站在接受老人时没有做过体检,没有任何依据。2004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节协议,托老站主管单位赔偿寻人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4万元。
个案焦点:
日托站缺乏老人评估资料以及看护失误,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
院方对入托老人负有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因院方过错导致老人走失,则院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特别是日托站既拿不出老人记忆力患有疾病的评估材料,也没有服务过程控制中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承担损失在所难免。
吸取教训:
第一:老人进入日托站,院方应有一套规范的评估办法,确认老人是否符合日托服务的条件。签订与老人、家属三方约定的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应有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制度保障,比如本案例中对有行为能力的老人应有外出请假制度,对有限制行为能力老人建立监护护理制度,确定服务对象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得以实现。
第三:在服务过程控制中还应建立服务记录,也可以降低服务风险。
案例12
“老人半小时前吃中饭时还在,快找快找!”不久前的一天下午,杭州某敬老院里打破了宁静,几十号人都在找一个90岁的李姓老人。三小时后,院内外遍寻无着,李姓老人的家属得到通知后急吼吼赶来。出呼意料的是,来人不是配合寻找,一开口就向养老院提出巨额索赔,而且态度强硬,不时进行言语恐吓。
老人亲属的反常举止引起院长怀疑:耄耋高龄的多病老人,行动不便,平时活动范围半径不超过50米,能跑到哪儿呢?老人思维清晰,身无分文,如走失肯定会向路人求援。老人走得蹊跷,其中一定有问题!此时,老人亲属更是变本加厉,到民政部门大吵大闹。于是,养老院向老人亲属“摊牌”:老人走失有欺诈嫌疑,要求公安部门立案侦察。
当一听到要向公安部门举办,对方立刻改变了态度。稍后,老人亲属特意赶来,说老人找到了。此时,养老院要求其亲属说出找到老人的详细过程,对方却支支吾吾。见此情景,养老院上下都明白了怎么会事。然而,大家心中的气还是憋着:老人莫名其妙失踪,又莫名其妙被找回,养老院的名誉、精力大大受损……
个案焦点:
该老人走失,敬老院有无责任?
专家点评:
这很可能是老人家属利用敬老院管理上的漏洞而自编自演的一场闹剧。90岁的老人能在我们的视线内消失,无疑暴露出敬老院在护理、管理上的漏洞。虽然敬老院对此事的发生没有责任,但也暴露出该敬老院管理上的漏洞,门卫形同虚设,或制度不健全、或责任未落实。如该老人真的失踪,敬老院肯定要承担责任。
敬老院应建立完善的门卫制度,包括老人出门证制度及门卫登记制度,防止老人走失。
案例13
某养老机构接受了一患有精神忧郁症老年人入住,护理等级为专护。为保证老人安全,养老机构在老人居住期间尽心尽力安排老人的生活并对老人进行精神辅导,但是百密一疏,某日凌晨老人乘看护人员交接班的时间差离开看护区域,从顶楼跳了下去,当场死亡。事发后,家属向养老院要求赔偿损失,养老院认为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应当免责。
个案焦点:
该老人死亡,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养老院没有能力也没资质为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虽然院方在老人入住时与老人的监护人签定了责任承担协议书,但忽视了老人拥有的生命权和接受医疗的权益,养老院要承担相
应的责任。
吸取教训:
按有关规定养老院应即时回绝收养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因为养老院没有能力接纳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如发现原已入住的老人有精神异常,应立即通知家属,并请专科医生会诊,明确诊断后敦促监护人办理转院手续,使老人能及时地得到治疗。
案例14
1998年10月16日,杨某入住老年公寓。因为先天智残,服务人员对他格外照顾。今年2月16日,杨某同屋的一位90岁的老人去世了,于是,公寓安排70多岁的云某住近来。公寓明确规定不收患有传染病和精神分裂症的人,接收每位老人都要进行体检。云某的家属没有说云某有精神病。因此公寓按“能自理的老人”将云收入。但入住几天后,他们很快发现云不太正常,“略有老年痴呆”,“遇事犯糊涂、窜房、老说洗澡丢东西”,于是,把他调至3曾,离开杨某。但是云某坚持要住原处,他们只得又把他搬回208号房间。某晚,云某精神病发作,用到将杨某刺死。
被害者家属认为,老年公寓明知云某是精神病患者,还让他与一个先天弱智的人共居一室,有明显过错,老年公寓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案焦点:
养老院接纳了患有精神类疾病老人而至他人受损的,养老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点评: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要求,老人入住前一定要做体格检查,同时规定不能收住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的老人。本案中云某的家人故意隐瞒老人的病史,但“入院不久,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即发现老人精神不正常”,此时机构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立即请精神病院的医生会诊,明确诊断后通知监护人,立即转院,使老人能及时得到治疗,同时保障同住老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云某家属隐瞒老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应承担责任。但因养老院未能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伤害结果发生,养老院也有一定责任。
此案中,老年公寓没有能力也没有资质为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不仅剥夺了该老人及时享受医疗的权利,更使公寓内其他老人受到伤害。这是一次血的教训。
案例15
夏女士有弟妹5人,排行老三的大弟诗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一直由5个亲人抚养。2004年,兄弟们经过商量把夏老三送到了北京市某敬老院。没想到,夏老三竟在敬老院里被一个精神病人烧死了。为讨公道,夏女士姐弟将该敬老院告到法院,索赔31万余元。目前,他们姐弟5人拿到了获得法院支持请求的判决书。
2004年6月13日,夏女士带着夏老三来到北京市某敬老院。他们以夏老三的名义与该敬老院签定了《入院协议书》。随后,夏老三被敬老院安置在201室。2005年4月29日,患有严重精神病的赵某被亲属送入敬老院。夏家亲属在探望夏老三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他们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夏老三安排在同室居住提出异议,但未得到处理。6月2日晚上10点多,在201室内,夏老三与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某就用打火机将其引燃的枕头扔到夏老三的床上,遂引起火灾,造成夏老三全身60%的烧伤。在夏老三抢救治疗期间,敬老院为其支付了住院费。9天后,夏老三治疗无效死亡。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了《尸体检验鉴定书》。该鉴定书写明,夏老三符合由面部、部分躯干及四肢大面积烧伤后,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
死亡。6月4日,赵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但赵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病症状支配,无责任能力。
夏家认为,夏老三与敬老院之间订有养老协议书,敬老院未能依约对夏老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死亡,只能由敬老院对夏家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夏家5人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万余元、丧葬费1万余元、经济损失(含停尸费、误工费等)6千元。
法院经查明认为,根据敬老院与受害人夏老三签订的《入院协议书》,敬老院与受害人夏老三系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旅行合同期间,敬老院未尽到义务,在此次纠纷中,敬老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可接纳患有精神类疾病的老人?
专家点评: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要求,老人入住前一定要做体格检查,同时规定不能收住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的老人。本案中患有严重精神病的赵某被亲属送入该敬老院,由于赵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敬老院在首住老人时不可能对其情况一无所知,更何况老人入院必须体检。入院后,机构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尤其是夏家亲属在探望夏老三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他们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夏老三安排在同室居住提出异议,机构仍不采取措施,使事件从偶然走向必然。这是一起由于院方管理失误造成的恶性事故,院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吸取教训:
敬老院没有能力也没资质为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不仅剥夺了该老人及时享受医疗的权利,还使敬老院内其他老人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本案例中最严重的是,在家属提出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机构仍未采取措施,这是对老人生命安全的漠视,教训是深刻的。
案例16
某养老机构一老人于某凌晨两点左右爬上该机构屋顶露台,翻越扶栏跳下,院方发现后立即送医院抢救,终应伤势过重,老人不幸去世。老人去世后,该养老机构安排护理人员为其擦身穿衣,并与老人亲属一起将其送往太平间,整个过程家属对院方表示理解。
事后,院方对此事做了具体分析,初步推断老人是老年性精神病导致其半夜精神兴奋,通往屋顶的门又没锁,使其轻易爬上去后,在无自制力的情况下翻越扶栏造成。为此,院内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在稳定老人和职工情绪的基础后,落实专人负责,对院内露台的门、锁逐一进行检查。同时还对去世老人的亲属进行慰问沟通,最终以赔偿数万元了结此事。
个案焦点:
该老人是否精神病患者是本案关键。
专家点评:
(1)根据案例描述分析,该老人系老年性精神病患者,不合适在机构养老,应加以劝退,但在未离开之前,机构就负有保障院内住院老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老人凌晨两点能爬上屋顶露台,翻越扶栏跳下,暴露了机构不仅夜间巡视不到位且对院内设施管理不严等问题。发生意
外的主要原因是机构在服务、管理上存在诸多隐患,因此,该机构难以回避自己的责任。
(2)老人家属要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人享有生命权和医疗权,老人患有老年性精神病应及时送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而不应送不具备照料精神病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吸取教训:
(1)首先机构应把好入院关,不应接收患有精神病老人入院。但也有可能老人入院时没有发现或没有发生这一疾病,因此,院方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老人情况异常,应及时予以劝退。但在处理期间,机构仍负有保障院内住院老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
(2)加强服务与管理。该案例中暴露了机构在管理中的许多漏洞,包括:入院把关、夜间巡逻、屋顶露台的管理等,作为养老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必须实施规范管理,从细微处入手。
案例17
某养老院从入住老人的身心健康角度考虑,在院内设置了活动室,配备健康娱乐的体育器材,并且在活动室中安排专职人员指导和保护老人的活动,并规定凡是需要健身的老人必须经过登记方可入内。陈妈妈身体不怎么好,医生禁止其进行剧烈运动,但是她看到同住的老人在活动室中锻炼得很开心,就乘看护人员不主要的时候,进入活动室锻炼,活动中摔倒受伤,家属要求养老机构进行赔偿。
个案焦点:
导致老人摔倒受伤的原因是什么?
专家点评:
老人系具有正常认知、辩识能力自然人,并已由医生告知其禁止剧烈运动。但老人仍乘看护人员不注意,进入活动室锻炼,导致受伤。老人受伤结果系自己行为所致,院方不承担主要责任。活动室配有专职人员管理,专职人员要恪尽职守,发生老人“乘看护人员不注意的时候,进入活动室锻炼”的情况,属看护人员工作疏失,故养老院有一定过错。
老人活动室的服务对象是老人,所以活动器械的配备一定要适合老年人,尤其是要注意老人活动时的安全性。活动室除了需配备专职人员实施知道、看护,并要在醒目处张贴告示牌。
吸取教训:
老人的摔倒估计不是“剧烈运动”所致,而是站立不稳、人体中心偏移或被器械阻碍。事件发生后,要敢于面对,并积极地寻找事故的真正原因,消除隐患。
康复锻炼可提高老人的身体质量,改善和提高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增强老人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但有一个前提:确保安全。医护人员要针对每一位老人的身体状况,制订合理的康复计划,指导老人参加适合于他(她)的康复活动。
案例18
2002年,老人顾某被家属送至养老院居住。入住时老人身体各方面状况较差,养老院评估为一级护理。按标准规定,一级护理老人的窗两边必须安装防护栏。但是,老人的家属却执意要求拆除防护栏,理由是防护栏的存在会严重妨碍到老人的生活起居。无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他们的要求。某晚,老人顾某夜间熟睡时从床上坠落,造成手部骨折。养老院急忙送至医院治疗。
事后,家属认为养老院照顾不周,要器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3000余元。养老院对此连声叫屈:当初是老人家属要求拆除防护栏,因此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却要养老院来负担,这实在不合情理。但出于道义上的考虑,并且考虑到顾老没有劳保,且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因此养老院愿意负担医药费3000元,但是顾老的家人对于这样的处理方法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养老院对老人顾某的摔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从保护老人的角度考虑,养老院负担2000元的医药费。双方对本判决均无异议。
个案焦点:
因家属要求拆除了床边防护栏,导致老人从床上摔下造成骨折,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这起事故老人家属和院方都有责任,都不重视老人的安全。一级护理老人的床边必须安装防护栏。但是,老人的家属却执意要求拆除防护栏,理由是防护栏的存在会严重妨碍到老人的生活起居。无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他们的要求。作为老人家属既不懂全护理老人的护理规范,又不听从院方告诫,执意解除老人的保护措施,应承担责任。作为院方明知“对易发生坠床的一级护理老人的床两边必须安装防护栏”但没有坚持规范的护理方式,对家属的要求无原则的妥协,导致了一起本可避免的事故的发生,最终受伤害的是老人。
吸取教训:
这次事故的发生,应引起养老院管理者的反思。老人家属执意要求拆除防护栏,理由是防护栏的存在会严重妨碍到老人的生活起居。这说明老人家属对养老院护理工作的不了解或者不信任,养老院应与家属阐述清楚,说明防护栏的存在不会妨碍到老人的生活起居(入老人要下床,
护理人员会及时替老人放下防护栏),使老人家属放心地配合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案例19
七旬老人甲某,住在某养老院,入住时,根据老人身体条件,经双方协定,老人接受三级护理服务。某日在走廊上行走时跌倒(原因不明),导致腿骨骨折,院方将其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事情发生后,养老院通过与家属协商,双方签订协议:养老院从道义的立场上一次性支付一笔医疗费,以后的费用院方概不负责。因此手术后老人仍住在该养老院内,腿伤痊愈约半年后,老人出现吞咽功能障碍,根据医院意见应该予以鼻饲。院方的护理中本来没有该项护理内容,处于同情心,院方安排护理员学习这项技能,为老人鼻饲,并提出增加护理费用,但是家属拒不接受,他们认为老人的身体变差,是由于摔倒所致,养老院理当承担责任。此项纠纷至今无果。
个案焦点:
老人跌倒是否是养老院的过错?吞咽障碍与跌倒有无因果关系?
专家点评:
作为院方必须实事求是,寻找出老人“某日在走廊上行走时跌倒“的真实原因,否则就无法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老人是由于地面湿滑而不幸跌倒?还是由于疾病原因,站立不稳而跌倒?如是前者,养老院应立即整改,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得家属的谅解,齐心协力做好老人以后的照料工作。如是后者,那养老院不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根据此案例的描述,腿骨骨折不会直接导致吞咽障碍。老人可能有高血压病史,跌倒很可能
与脑血管意外有关,也有可能因跌倒而导致脑血管意外。
院方应组织当时在场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到医院调阅老人当时的病历,明晰老人跌倒的真实原因及老人跌倒与吞咽障碍之间的关系。
吸取教训:
从本案例中所反映的情况分析,机构在老人入住时未严格按照规定,对老人进行护理等级评定,而是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为日后护理意外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同时,老人入院必须建立入住健康档案,如果本案中老人建有入院健康档案,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的分析也会有重要的作用。
案例20
某老人,女,77岁,患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8月29日傍晚,护理员下楼打饭时,自行从床上爬起,导致摔跤,护理员因害怕没有及时汇报。到8月31日早晨交接班时组长汇报了此事,后经本院医生检查,未发现四肢关节、皮肤有异样,并通知家属到院,商量是否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家属观察后表示不用去医院,应该没事的。9月1日早晨查房时,发现该老人精神差,就再次通知家属,由家属把老人送入医院治疗,至9月8日,时隔8天后,家属通知敬老院,老人存在锁骨骨折,肯定是敬老院上次摔一跤造成的,现在要求敬老院赔偿100%的手术费用。
个案焦点:
老人锁骨骨折是否是养老院的过错?
专家点评:
老人患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极易发生事故,应属于全护理服务对象。全护理区域全天24小时不能脱人。护理员下楼打饭,区域工作人员脱岗,导致老人自行起床摔跤;老人摔跤后,当班护理人员又不及时汇报,加重了对老人的伤害,使事故的后果变得更为严重;院方在得知老人摔跤后,又没有马上采取补救措施,组织医生对老人进行认真体检或立即送医院检查,以确认老人是否骨折或有其他伤害。为此,院方在对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是有责任的。现在院方难以举证老人锁骨骨折不是敬老院摔跤造成的,家属要求院方赔偿100%的手术费用,院方反主动与家属沟通,尽可能减少损失。
吸取教训:
该事件的发生的整个过程,明显反映出机构管理中的问题。尤其是当老人摔倒后,护理人员不及时汇报,性质是严重的,院方必须进行严肃的处理,以引起全院的重视。同时,该老人患有多种疾病,院方在得知其摔倒后,应考虑到情况的严重性,坚持说服家属送老人去医院检查,且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防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案例21
某福利员为了提高了老人的入住率,对入住老人所提的护理要求满口答应,老人入住也未做健康检查。老人王某入院时已86岁,定为一级护理。2002年的一天,这位老人在行走正常的情况下突然摔倒,引起骨折,家属为老人诊治花费几万元。其女儿是一家法国驻沪机构的经理,多次与福利院交涉,要求赔偿。福利员认为院内道路标志明确,老人摔倒处无设施缺陷,老人突然摔倒肯能够是脑血管系统疾病引起的,但因拿不出证据,只得认赔,并以免交日后护理费的方法逐月赔付。
个案焦点:
造成老人在正常行走情况下突然摔倒的原因是什么?
专家点评:
老人摔跤后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检查,分析摔鲛的内在原因。因疾病引起摔跤,如贫血、骨质疏松症、高血脂、高血压、冠心病等,院方则不承担责任。但该案例中,养老院没有去医院作这方面的检查,拿不出证据。由于老人是一级护理,入院时又未作体检,事后又缺乏举证依据,为此,院方不得不对老人摔倒造成骨折,承担一定责任。
吸取教训:
(1)该院违反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老人入院必须进行体检的规定,为日后老人的护理和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如该老人在如院时有体检记录,而且确有某种疾病,一方面护理人员能引起重视,另一方面一旦事故发生后,也可为事故的分析提供提供判断的依据。
(2)老人在不明情况下突然摔倒,很有可能是疾病所致。发生类似情况,养老院应立即送老人到医院检查,查名摔倒的原因,以帮助机构确认在该事件中是否应承担责任,或责任的大小。
(3)虽然养老院对一级护理的老人不是采取一对一的看护,但一级护理的老人身体情况一般较差,这些老人自行行走时应年升毫年个友情提示,或尽量使老人的行动控制在护理人员的视野下,以减少意外的发生。
案例22
王某,80岁,患有老年痴呆症,2002年9月入住养老院。入院时经养老院入住评估,予以一级护理。2004年5月17日,老人在护工的照看下洗澡,老人站立不稳突然摔倒在地,养老院立即送其去医院,并及时通知家属。经医院诊断,老人左腿骨折,医院检查其摔倒原因系脑梗阻所致。但其家属坚持认为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并致骨折,养老院就必须为其照顾不周而负全部责任,并要求予以补偿。院方认为老人摔倒,系因其本身患脑梗阻所致,且养老院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老人送到医院并通知了家属,已尽其义务。双方为此事争执不下。后经和解,养老院同意免除老人一个月的床位费。那么,养老院究竟是否要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又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个案焦点:
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专家点评:
经医生诊断老人摔倒是由脑梗阻所致,所以引发摔倒的直接原因是脑梗。为此,本案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系老人自身身体原因而非机构所致,且老人发生伤害后,养老院及时妥善地履行了救助义务,为此,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在机构。但该老人护理登记为“一级护理”,洗澡时护理人员应该始终照顾在他身旁,老人在护理员照顾下洗澡仍摔倒,即搀扶过程中有疏忽表现,案中提及“经和解,养老院同意免除老人一个月的床位费”还是较为合理的。
吸取教训:
造成老人摔倒,有时是疾病所致。如本案就是脑梗阻在前,摔倒在后。类似情况在养老机构发生的几率较高,为此,机构要注重对护理员的培训,增加他们的护理知识,提高他们的观察能力,尤其在洗澡前更要引起注意,如发现老人有症状,应及时请医生检查,切不可麻痹大意。
案例23
徐老太住在某家养老院。入院前,老人已患有较为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入院体检时,医生在病史记录上也已注明。某日,老人在护理员的照管下,在花园散步时摔倒骨折。家属获悉后,立即赶到养老院要求院方对此事负责。经检查,老人摔倒骨折纯属骨质疏松所致,因此院方尽力向徐老太的儿子王先生解释。但王先生及其妻女却执意认为老人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养老院未尽其看用,甚至还将此事闹到了区民政局。为了息事宁人,养老院无奈之下只能向徐老太作了补偿。
个案焦点:
造成老人骨折原因是本案关键。
专家点评:
本案中,养老院承担责任与否,关键在于是:一是否因过错导致老人摔倒;二老人摔倒后是否及时妥善地履行了救助义务。经分析:
(1)老人患有较为严重的骨质疏松症,且经检查本次骨折纯属骨质疏松所致,所以,骨质疏松是造成骨折的主要原因。
(2)照料一位患有较为严重的骨质疏松症的老人,应充分重视照料方面的注意点。散步时应该是陪伴其左右预防其随时摔倒,如意识不强,就无法在其摔倒时及时搀扶。所以,照料的细节也是避免发生事故的重要方面,本案例中老人在护理人员的照护下散步仍摔倒,如无特殊原因,护理上就存有一定的疏忽。
为此,造成老人骨折的主要原因岁不在机构,但如机构无法证实,事故的发生与护理疏忽无
关,那么机构就存有一定责任。
吸取教训:
(1)对患有严重骨折疏松症的老人,护理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护理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预防发生伤害的意识,还应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和经验,才能防患于未然。
(2)老人摔倒后,无论有无症状,机构都应及时送老人外出就诊,予以拍片检查,以免延误病情。机构是否及时妥善地旅行了救助义务,也是承担责任与否的重要方面。
案例24
李女士,81岁,入住养老院时护理等级为一级,某日老太在养老院洗澡时摔了一跤,医生诊断为骨折,住院手术需要3万元。据老人之子王先生称:老人入院已有两个多月,事故发生时身边还有两位护理人员照顾,实在是让人想不通。养老院副院长承认了这一事实,同时表示,老太太患有老年痴呆,虽特地安排了两个护工“人盯人”,可那天老太太情绪很不稳定,所以才会摔倒。而按照“住院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院方不该承担责任。那么,“住养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上究竟写了些什么呢?在为老太办理入住手续前,家属与院方签署了住养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上标明“老人由于身体内在因素、肢体乏力容易导致摔倒,造成骨折或其他意外情况的,院方不负责任。”家属只有在该条款上签字表示认可,才能办理正式入院手续。因此院方认为,既然已有协议,院方自然不会承担相关责任。
个案焦点:
如双方签定了附加合同条款,老人发生以外,机构是否就不必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
(1)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院方补充协议中的附加合同条款应系格式条款,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己方主要义务、限制接受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从老人的身体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考虑,肢体乏力是难免的,那么,该条款称“由于身体内在因素、肢体乏力容易导致跌倒,造成骨折或其他意外情况的,院方不负责任”就未必合理。并且,该格式条款是由院方单方面制订的,老人如要入院就必须签署类似霸王条款。如此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显然已经违背了民法及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
(2)一级护理老人洗澡时,是需要对他进行很大帮助的,包括防止跌倒。虽然机构在为老人洗澡时有两人帮助,但事实上老人在洗澡时还是跌倒了,机构存有看护不力之过错。
(3)应当指出,若机构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所发生的事故与老人自身的行为确有关系,那么院方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吸取教训:
(1)院方要与家属签定补充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该补充条款是由院方单方面制订的,条款内容不合理,如此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显然已经违背了民法及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而且,老人如要入院就必须签署,确属霸王条款。机构要规避风险,务必遵循公平原则,反之是无效的。
(2)该老太患有老年痴呆症,入院时评估为“一级护理”显然不妥,应定为“专护”。机构
在老人入住时,一定要对照标准,合理评估。
案例25
年过八旬的苏大爷于去年住进了养老院。入住时,苏大爷交纳押金和专护费,养老院承诺提供24小时专护服务。此后不久,苏大爷却在试图从床位处走向距离1米多远的如厕坐椅时不慎摔伤了右腿。为此,苏大爷的老伴以养老院未尽约定的看护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8万余元。该案诉讼后,被告养老院辩称,苏大爷之所以摔伤是由于其没有呼叫看护人员、擅自行动导致的,并且在苏大爷受伤后院方已采取措施积极为其治疗,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经过法院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当庭达成协议,被告养老院自愿退还苏大爷押金,并给付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个案焦点:
全护理老人因如厕没有呼叫看护人员而摔伤,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1)老人住进养老院,院方承诺提供24小时全护理服务,则老人的护理等级应评定为“专护”。“专护”是必须对其各方面实施完全帮助的,当然包括“如厕”。案中叙述老人自行走过去“如厕”,并无护理人员在身边,机构在看护上存有过错。
(2)“专护”老人“如厕”时没有呼叫护理员,不能视老人为擅自行动有过错。对“专护”老人而言,其护理需求是靠护理人员在巡视观察中获悉(有些老人已无能力呼叫)而及时提供。机构绝不能以“因你不呼叫”,来作为护理不到位的借口,也不可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机构的责
任。
经本案分析,老人“如厕”摔伤,系因无人在老人身边看护所致,也就是未能及时、适当地履行看护义务,机构有看护不力过错。
吸取教训:
老人居室内安装“呼叫器”,其目的是尽快实施救治或及时得到服务。但对一级护理以上的老人其中有些已无能力按“呼叫器”,护理员务必及时主动提供服务,这是机构恰当履行义务之所为。
案例26
某养老院一位90岁女性老人,一天在院子内散步,看到一位78岁老人也在院内散步,当这位78岁的老人快要走近一个水坑时90岁的老人赶紧上去,拉着78岁的老人的手,指着积水的地方说:“当心,这里有水。”78岁的老人停步的同时,90岁的老人却自己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一病不起。90岁老人家属找到院里要求赔偿所有损失。
个案焦点:
90岁老人摔倒与院内有一个水坑是否有直接关系?
专家点评:
(1)养老机构内老人出入行走的地方应该是平整、无高低之差更不能有水坑出现,一旦地面有“水坑”应及时修整,清理积水,以保证老人的出行安全。而在老人散步的院子内出现了一
个水坑,实属不该,如暂时无法排除应有禁止标志。所以,机构在设施上未及时处置存有过错。
(2)90岁老人是因为看到了一个水坑后,提醒78岁老人以至是自己摔倒,“水坑”成了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水坑又与机构有直接关联。所以,从本案来看90岁老人摔倒与机构有直接关系,机构有一定责任。
(3)90岁老人是为了提醒78岁老人而摔倒,从公正原则出发,78岁老人应该给90岁的老人以一定的补偿。
吸取教训:
消除隐患,确保老人出行安全,及时处置设施设备上出现的问题,是机构在安全防范上的应尽义务,一定要认真落到实处。
案例27
2003年的一天,某养老院一名护理员搀扶一位95岁的老人在走廊行走时,老人突然感到胸闷不适,腿乏力,护理员急忙扶住老人并呼救,终因体重过重无力扶住,而使二人同时摔倒。急送医院,经检查,老人左股骨骨颈骨折,体温39度,老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反复肺部感染,2个月后老人身亡。事后家属认为,福利院在服务过程中虽采取了措施,但老人发烧却没有观察出来,致使老人行走时腿脚无力而摔倒,要求福利院赔偿其全部医药费、人工费等共计5万元。院方在协商时认为,老人在发烧,养老院未发现是事实,但老人思维清楚,身体不适应告诉护理员,事情发生时护理员在老人身边,作为院方虽有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老人死亡,骨折不是直接因素,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部感染,心肺功能衰竭。老人已经过世,作为院方也非常理解家属的心情,愿意承担部分医药费用,最后协商养老院赔偿老人医药费8千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误工费2000元。
个案焦点:
老人摔倒院方是否有责任?老人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专家点评:
养老院在老人发烧后,未发现其有什么变化,致使老人在行走时腿脚无力摔倒,护理员观察不力有过错,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老人骨折后致使肺部感染是年老体弱所致,骨折是老人死亡的诱因之一,年老体弱是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采取协商的办法由养老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吸取教训:
在该案中,家属提出赔偿的原因是养老院未能及时发现老人发烧,致使发生无法补救的悲剧,虽其中并非完全是机构的责任,但确应从中吸取教训,首先必须加强对护理员的培训,护理员应具备在护理过程中观察老人身体状况的基本常识,本案例中老人发烧39度肯定有症状发现,但却未能发现。同时要提高护理员的责任心,在护理的过程中要经常注意观察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意外发生。
案例28
一寄养老人,一级护理。入院不久的一个下午,护理员在床上为他擦身完毕后,刚离开去倒水,老人一翻身,从床上摔下,院里立即安排工作人员送其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腕部骨折。家属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10000元。
个案焦点:
老人从床上摔下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
老人为一级护理,在床上沐浴说明老人身体状况差,不能自理,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规定,一级护理的老人在其发生坠床、坠椅意外时,应提供床栏、坐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因此本案中,护理人员在为老人沐浴完毕后,一旦离开必须将床栏按上,不能存在侥幸心理。现老人翻身从床上摔下,敬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负全部责任。
吸取教训:
本案例中养老机构应吸取教训,一是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服务规范和对象的身体状况,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如本案中护理员能按规定要求,在离开时将护栏按放到位,本次老人伤害事件是完全能避免的。
案例29
周老伯入住某敬老院,76岁,二级护理。2004年8月某日,老人感觉身体不佳,有低热。上午10点多,因等候多时不见护理员,而床头呼叫器因发生故障院里正准备进行修理,暂无法使用、老人便独自去厕所,不慎摔倒在地。头部前额摔伤,院方即安排工作人员陪送去医院治疗,缝合数针。家属认为院方没有尽到陪护责任。院方和家属商量,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6000元。
个案焦点:
造成老人摔倒的原因是本案焦点。
专家点评:
该案例老人受损系因护理员未及时履行义务以及机构设施上的不完善所至,因此养老院存有过错。按《养老机构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养老设施的卧室应配置床头呼应器。该院虽安装了呼叫器,但未能在出现故障时及时修理,造成老人在需要护理时无法呼叫,护理员又不能及时到位而独自行走摔倒。
吸取教训:
(1)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到养老机构安装呼叫器及其完好性的重要,尤其是目前有些养老机构护理人力不足的情况下,更要借助于这些设施。本案例中院方应抓紧对呼叫器进行维修,在呼叫系统没有修复前,院方应要求护理员加强对身体状况较差的老人的观察,增加巡视力量,关照老人有事及时呼叫等措施,以弥补呼叫器失灵时的隐患。
(2)作为养老机构,一方面要完善设施,另一方面要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患病老人的观察与护理,给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告知老人如有服务要求,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处理,什么情况下必须呼叫工作人员帮忙。如果设施到位,制度完善,服务到位,类似案例是可以加以避免的。
案例30
一位三级护理的老人,女,68岁。该院三级护理的老人床边没有安装护栏,一天半夜在熟睡时从床上坠落到地上。当时,养老院通知家属要求带老人去医院检查,该老人的家属同意,但始
终没有行动。第二天上午老人的家属还没有将该老人送到医院检查,在院方的再三催促下,家属一直拖到下午才将老人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三天后该老人死亡,现在正起诉之中。
个案焦点:
老人(三级护理)从床上坠落地上,是否及时得到救治是本案关键。
专家点评:
(1)床边需要安上护栏,是对一级护理和专护老人的要求,三级护理老人属日常生活基本自理者,床边没安上护栏(有特殊需要例外),机构无过错。
(2)老人摔伤后,养老院已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通知家属要求家属带老人去做检查,因家属拖延导致老年人死亡,院方不对因家属拖延,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化承担责任。
(3)一般情况下三级护理老人由病自己外出就医或由家属带出就医。但本案老人从床上坠落到地下,依经验而言,机构应以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在通知家属同时,应当即带老人到医院检查,使老人能及时得到救治。现没能及时救治,养老院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救治不及时的责任。
吸取教训:
养老院对院内老人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危机情况下机构应尽及时救助义务。本案例中,老人坠地后肯定有各种症状,机构在通知家属,家属不能及时来院的情况下,应立即送老人到医院检查治疗,不然,机构要承担延误救治的责任。
案例31
范妈妈在养老院中,夜间突发心脏病,养老院在通知家属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将老人送入医院急救,但是回天无力,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赶到现场后,认为是养老院没有及时发现老人发病,致使老人送救时间迟延,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养老机构也无法提供可以证明自己免责的举证依据。
个案焦点:
老人在养老院突发疾病,院方是否及时发现并恰当地采取了救治措施?
专家点评:
范妈妈入住机构前体格检查如已提示有冠心病,医护人员应时时予以关注,保证老人在发病短时间内得到缓解病情的药物(如保心丸、硝酸甘油等),能吸到氧气。遇老人发病在立即采取上述抢救措施的同时,报120紧急救护中心和通知监护人,整个过程(包括联系120的记录及电话呼叫老人家属的时间等)应记录的老人健康档案或住院病史中予以准确描述。本案例中养老机构已恰当地采取了抢救措施,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提供120电话记录和电信呼叫记录,则可因无过错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吸取教训: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该案老人家属赶到现场,认为:“是养老院没有尽力而为,致使老人送救时间迟延”,机构又
无法提供可以证明自己责任的举证,说明机构对整个抢救过程无无完整的记录和资料,无法证明在第一时间内已采取的积极措施,因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急病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的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案例32
老人住在某养老院内,一日突发哮喘。院方遂通知家属,家属赶到后认为应该送医院,但老人的医保卡被养老院的医护人员带去医院给老人配药了,家属提出等医保卡拿回后再去就医,院方提出直接用现金就医,并说院方已将现金准备好。但家属坚持要等拿到医保卡才肯去医院。院方见时间紧迫,打120请求请求救护车,等救护人员赶到后,给老人做了急救治疗,但因急救无效在养老院内去世。家属认为养老院应当承担延误救治的责任,应负担丧葬费等费用。但养老院认为其已经尽到护理之责,老人发病后,及时通知家属,家属没有及时送老人去医院是老人耽误救治时机的主要原因,养老院不应承担责任。
个案焦点:
老人被耽误救治时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专家点评:
老人突发哮喘,院方应立即救治老人,如养老院医疗条件有限,应立即呼120急救中心送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其家属。此次事故老人家属要承担主要责任,家属应在养老院的配合下先将老人送医院救治,不应为医保卡而延误老人的救治。无论家属是否同意送医院治疗,养老院均应通知专业人员的判断作出决定。如因此耽误,养老院也将承担救治不及时的部分责任。
吸取教训:
养老院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努力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在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紧急救治是第一位的。同时,养老院有关人员应熟悉医保政策,并告知老人家属,根据医保管理条例,急诊可先用现金支付,事后可持收据与病人医保卡到所在地医保中心报销,医保卡不在不会影响老人看病的医保问题。
案例33
老人有高血压病史,入住某养老院不到一周,突然中风。养老院聘请的医务人员根据常规判断,给老人注射了抢救药物,结果半小时内老人死亡。家属与养老院对簿公堂,原告认为养老院只有生活护理的权利,没有医疗条件也没有处方权,不应该给老人打针。养老院认为本院虽然没有内设医疗机构,但当时情况紧急,院内有聘请的医务人员,出于情况紧急对老人进行抢救完全是出于好心,出现的后果是工作人员无法预料的。后经法官主持调解,由养老院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约两万元。
个案焦点:
无医疗职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医务人员,是否有行医资格?
专家点评:
养老院没有内设医疗机构,其机构聘请的医务人员即使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也不能行医,无处方权。类似这样的机构聘请有专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只能做预防、保健工作,比如,查房、健康档案记录、随时观察老人的生命体征和病情转化情况、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送医院
治疗等。出现案例中的紧急情况应联系救护车尽快送医院年,不应擅自处理。现由于聘请的医生无行医资格,老人在注射抢救药物后死亡,养老院不得不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
目前,部分养老院有内设医疗机构,可按内设医疗机构的规定实施医疗服务。但大部分养老机构还未设立内设医疗机构,无医疗职业许可证,即使聘请了有专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也没有处方权。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院应按规定与附近医院挂钩,通过签约方式为住养老人提供医疗服务。
案例34
石某,女,74岁,入院前已患有2次脑梗塞,1次脑出血。经入院评估为一级护理。
2002年9月12日,石某在大堂散步时忽然摔倒(石某当时无人搀扶),同时将站在其身边一同休闲的林老太也拖拉摔倒在地。养老院立即派人送两位老人就医。不料由于医院的怠慢,拖了6个小时才给林老太诊治。当夜,石某因脑溢血而昏迷,并于2003年5月去世。林老太昏迷不醒,在老人昏迷住院期间,其子女多次前往养老院吵闹,扰得院方不胜其烦。直至林老太去世,通过协商医院赔1万2千元,养老院赔3万元,此事才告停歇。对于这种因老人本身原因遭致其他老人受伤,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个案焦点:
养老院内一老人致另一老人受损的,机构有无责任?
专家点评:
对于这种因一位老人跌倒导致另一位老人受伤的情况,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要分析老人跌倒的原因;其次是该老人是享受哪一个等级的护理服务。老人石耨跌倒原因不明,但她是一级护理,她跌倒院方负有看护疏失责任,而林老太跌倒是因石老太跌倒所致,故养老院难免其责。事故发生后,院方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地救治老人,主动与老人家属沟通,争取家属的谅解。在该案例中林老太因石老太拖拉而跌倒,因此,石老太对林老太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吸取教训:
石老太入院前已患有2次脑梗塞,1次脑出血,肢体活动会局部受限,行动难以自如,属危险人群。院方应为该老人配备助行器,避免她在站立或行走时跌倒。在院内散步活动时应有人看护。
老人的生活区域一定要考虑到老人的安全,老人的活动区域更不能疏忽,除基本设施要防滑、防绊、防老人跌倒外,还要注意防止老人在行动时,相互碰撞跌倒受伤等容易忽视的细节。
案例35
2005年2月11日,李某将其父亲送至某市一家养老院。几个月之中,李某的父亲与同屋住的一名老人经常会因小事产生摩擦。2005年11月9日晚,李某的父亲把窗户打开,想换一个空气,另一名老人感到外面风大,就起床把窗户关上了,李某的父亲很不高兴就又把窗户打开,接着两人因此便发生争执,进而撕打起来,结果造成李某的父亲骨折。养老院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了李某。经诊断,李某的父亲伤情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12月1日,李某将父亲送会养老院,并要求养老院给予赔偿。养老院表示,李某父亲的伤是因和另一老人打架造成的,赔偿应该找打他的人要。一时之间两方争执不下。
个案焦点:
养老院内的老人致他人受损的,机构有无责任?
专家点评:
根据法律条款,受伤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直接对他实施侵害的行为人承担。两位老人均有行为能力的人,应对个人的行为负责。李某父亲受伤,另一老人应负主要责任。
但是,因为老人是在养老院里受伤的,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养老院在发现两位老人性格不和常有摩擦的时候,没有进行协调、解决,听到老人争吵时没有及时制止,而使矛盾激化等,这些都反映出养老院在服务管理上存有不足,养老院在未尽职责的范围内,也须承担补偿责任。在作处理时,养老院应通知另一位老人的监护人,共同协商赔偿方案。
吸取教训:
养老院要妥善安置好老人的生活起居。目前,大部分老人在养老院都是与一位或几位老人住在一起,由于老人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常会发生一些摩擦,为此,护理人员应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一旦发现矛盾突出,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避免因老人之间的冲突而产生伤害事故。
案例36
2004年10月8日上午,老人朱某(三级护理)与另一位老人一起在养老院的小花园内散步。不慎两位老人相互碰撞了一下,其中朱姓老人左侧肢体着地,局部疼痛,急送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在治疗期间,家属拒付医疗费等。院方为其垫付了医药费、护理非共4000元。三个月后,骨折基本好转,由于年老体迈,心力衰竭,于2005年3月5日死亡。这时其家属向
养老院提出赔偿要求。院方认为老人摔倒纯属意外,院方没有责任,故没有采纳。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具有看护责任?
专家点评:
老人护理等级为三级,受伤系因另一位老人侵害所致,对于院方应属以外,且受伤后院方已采取及时、恰当的救治措施,院方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另一侵害老人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吸取教训:
在老人之间发生侵害关系时,院方往往看护不力而承担不同的主任,看护不力也往往成为社会舆论及法院保护老年人而同情弱者进行法理人情考量的因素。本案例中院方在规避风险时,应加强考虑这样两个问题:第一,老人们在小花园散步,根据其护理登记,如应具有监护、陪护内容的,必须有人监护、陪护,不然院方就要承担护理缺位的责任。第二,小花园作为老人活动的集中场所,是否在地面进行过防滑处理,老人公共活动区域,是否通过安全标识等尽到了提醒责任等。案例中院方急送医院、垫付药费、三个月后骨折基本好转以及老人死亡诊断原因应该是有利院方举证。
案例37
李姓老人在入住养老院前的身体检查中发现,老人有时情形有时糊涂,院方认为老人应该接受一级护理,但家属不同意,后来老人以二级护理标准入院。老人平时经常吵着要打电话给子女。某晚七点,老人均已上床睡觉,护理人员查完房后进行交班事宜,七点十分左右李老人在护理人
员不在的情况下下床,从走廊走到楼梯口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当即不醒人事,养老院马上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老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家属认为院方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使老人摔死,应当承担责任。养老院认为曾经和家属协商增加护理等级,但家属不同意。作为二级护理,老人正常走动导致惨剧发生,院方对老人的死亡没有责任。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赔偿老人丧葬费等共计一万五千元。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可因家属要求而降低老人护理登记?
专家点评:
根据李姓老人入住机构时的状况,机构评定其护理登记为一级,后因家属要求降为二级护理标准入院。机构随意同意家属要求,未坚持护理登记评估原则,致使该老人护理项目缺损,机构在护理登记的评定上就存有过错。
如为老人提供的是一级护理,晚上老人擅自走到楼梯口的现象就不会发生。而“二级护理”虽是家属一再要求的,但机构并没与家属对降低老人护理等级另有书面约定,则家属过错,机构无法举证。
机构与家属都无权视老人的安危而不顾,即使机构与家属对老人安危另有书面约定,则家属也存有过错。
吸取教训:
养老院应本着对老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等级护理评估的原则,避免给老人造成伤害。脑
子有时清楚有时糊涂的老人,危险性很大,一定要引起重视。应该接受一级护理的,不能随意降低护理等级。
如家属坚持要降低护理标准,机构要加以劝说,且告知降低护理标准的危害性。如家属一意孤行,一般情况下机构就应感到该老人不宜入住机构。
案例38
男性,年龄83岁,于2001年10月入院,入院前的体检以及家属的口述为:颈椎进行性病变、骨质疏松,行动和自理能力一般。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将该老人定为二级护理,但由于该老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基于老人身体状况还可以的原由,家属恳请院方按照三级护理标准收住,并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养老院因家属的请求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按“三级”护理标准收养,并办理相关的入院手续,同时,让家属传阅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中三级护理的相关内容,并签字入档。为了安全起见,老人被安排在大房间(该房间有一个专门的护理员)。
2001年11月,该老人家属提出,将老人调换到二楼三人房间,理由是大房间人太多,当时院方感觉到这个老人不适合住楼上,理由是老人年纪大,上下楼梯不方便且容易摔倒,而且,无专门的护理员(二楼的老人身体状况都较好),照顾该老人的程度不如楼下,由于家属的坚持,并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院方为此与家属又一次签订补充协议,将老伯换至二楼三人房间。
某日的晚上,老人们用过晚餐后,该区域的护理员在料理其他老人洗漱时,顺便帮老伯打好洗脚水,放在老人平时习惯的地方,该老人想把脚盆放到床边,没想到端起脚盆转身时,摔倒在地,经医院X 光片检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医院建议手术,用进口的人工股骨头进行置换,家
属采纳了医生的建议,手术后家属拿着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发票要求院方承担,理由是老人在养老院里发生以外,都应由养老院负责。
个案焦点:
因家属的要求降低老人护理等级而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为了老人的安全,入院老人应该严格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标准》实施收住,不能因为各种原因擅自降低老人的护理级别,从而给入院老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此事故老人家属不顾老人的实际身体状况,坚持要求降低护理登记,两次签定补充协议,承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为此,老人家属应对老人摔伤承担责任。
养老院虽使用的入院协议公正,告知明确,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但存有未坚持原则按标准评估老人护理登记的错误,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吸取教训:
养老机构对老人家属提出的要求,应首先考虑能否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不尽合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以取得谅解。本案例中,家属二次提出不合适的要求,院方最后都予以采纳,虽然采取书面补充协议方式用于规避院方的责任风险,但最终不能规避的是保障老人生命安全的风险。
为此,养老机构切不可为了满足家属要求而不顾老人的生命安全,用签定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规避机构的责任并不可取,因为,即便有补充协议,类似情况的发生,则由机构与家属责任分担,机构仍无法回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养老院与老人家属双方应多为老人着想,共同协商,能尽快使老人早日消除病痛,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案例39
王某老人2006年5月入住一家养老院,家属在“老人病史介绍”一栏中陈述:有老年性脑萎缩,有“前讲后忘记”的现象。生活尚能自理。根据家属陈述和入住当天评估,定护理级别为一级。
一天晚上,护理员在安排老人睡觉后,又在房间内巡视一遍。深夜23点左右,房间内发出老人“吓死我了,吓死我了”的惊呼声,只见王老太站在对面老太的床前,吓得那位老太大声呼叫。王老太被叫声一吓,在转身时站立不稳摔倒。听到呼叫,护理员立即赶来,将同情扶起,并揿呼叫器,夜间专职值班员和护理部主任也立即赶到现场,通知家属后,一起将老人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事后,老人子女提出该事故应按伤残处理,追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三项内容。养老院认为,该跌伤事故应属于意外事故,院里按规定对老人提供了一级护理服务,老人深夜起床既不按铃,又不招呼护理员,而且在影响其他老人的情况下,被惊吓跌倒所至,院内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个案焦点:
对患有老年性脑萎缩的老人应进行一级护理还是专门护理?
专家点评:
本案中,院方对老人患偶老年性脑萎缩的生活自理嫩估计过高,按照老人的入院病史介绍,以及摔倒时那一晚的异常表现,该老人应评定为专护,现以一级护理收住,并为其提供了一级护理服务,但因老人的身体状况,仍发生了摔倒骨折的事故,院方对老人需要护理的程度估计不足,为日后的护理留下了隐患。该事故的发生与入院时评估不确切有关。
吸取教训:
第一,养老院在院内对老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既是地老人权益的保障,也是降低养老院风险的有效办法。案例中院方在护理级别评估时发现老人患有“老年性脑萎缩”,其记忆能力会对日常生活、自身安全、他人安全产生影响,在级别评定时应从生理、心理、精神、社会关系等多指标界定老人的护理级别。该老人应该具有随时监护的服务需求,应给予二十四小时的特殊护理服务。王老太由于老年性脑萎缩疾病,实际上在夜间不能保证完全具备按铃和呼叫护理员的能力,由此发生了护理风险。第二,养老院应加强夜间巡视,尽可能的避免夜间事故的发生。
案例40
俞姓老人是烦躁型老年痴呆病人,2003年1月由其子办理入住某福利院的手续,签订一级护理寄养协议一份。同年10月8日早晨老人起床时想拿床边的楔子,不慎滑倒,眼部受伤。福利院立即送老人去医院治疗。在医院检查中发现老人患青光眼,老人儿子认为福利院未尽到护理的责任,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起诉要求福利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17000元。福利院认为这次受伤纯属意外事件,被告无过错,考虑到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受伤,只愿意承担合理的医疗费和必要的交通费,不同意承担其他费用。另外,被告认为老人的受伤只是外伤,青光眼的发生是病理性的,不是该次事件的后果,不同意承担治疗青光眼的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注意看护义务致原告眼部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右眼外伤不能完全排除引发其他疾病的后果。
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57元,不支持原告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个案焦点:
患有烦躁型老年痴呆病人,护理登记评定为“一级”是否正确?
专家点评:
(1)机构评定该老人为“一级护理”,评定是不准确的,烦躁型老年痴呆病人,其护理等级评定应为“专护”。不同的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专护老人的生活起居是需要完全帮助的,如起床后拿鞋、穿鞋应在护理范围之内。由于护理等级评定有误,致使该老人没能得到相应护理服务而发生事故。
(2)本案是由于机构对老人“护理登记”评定有误,以致护理项目缺损而造成以外,即机构对老年人的人身受到损害有过错。机构应对老人的人身受到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吸取教训:
(1)正确的评定“护理等级”是确保老人得到相应服务的关键,“护理等级“的评定是由机构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情况而予以评定。“护理等级”不能由老人或家属随意选择,反之造成护理项目缺损风险就无法避免。
(2)老人拿鞋不慎滑倒,也许就是因青光眼致使其看不清而造成的,但在此案例中养老机构无法举证。为此,我们要把好入院时的“体检关”,平时多加以观察,及时发现症状告知家属,免添麻烦。
案例41
一位80多岁的老人,在医院治疗出院后,要求进入某养老院,因患有褥疮,养老院当时不肯收住该老人,在家属再三要求下,该养老院接纳了老人,但声明养老院因条件有限无法为老人进行褥疮治疗。家属(老人的儿子、女儿)对养老院说:“我们认为老人年纪大了,不需要治疗了,顺其自然吧。”就这样老人的老爱人每天到养老院陪老人,一个月以后,老人的女儿来养老院探望老人,看到老人身上的褥疮就责问养老院为什么不治疗,把责任推到养老院。该养老院认为院里已尽到告知和护理责任,随即家属将此事告到有关部门。
个案焦点:
褥疮发生在老人入住前还是入住后?
专家点评:
该案例损害结果在老人入住前就存在,并已就有关情况向老人家属进行告知,取得老人家属的承诺,院方应不承担主要责任。
但养老院因条件有限无法为老人进行褥疮治疗,就不应该接受这位老人。老人长期卧床发生褥疮,必须接受治疗,否则会危及其生命。老人有生命权和接受医疗的权利,养老院和家属无视老人的合法权益,都有过错。
养老院应立即与其监护人联系,将老人转院治疗。如难以马上转院,可请卫生机构的医生会诊,使老人能立即得到治疗,减除老人的病痛。
案例42
一位长期卧床的老人,住进养老院,住院期间老人得了肺炎、褥疮,养老院将老人送到医院治疗。经治疗老人病情好转,但家属认为,老人生病是养老院的责任,医疗费应由养老院承担。而养老院认为,老人长期卧床,发生肺炎和褥疮的机会很高,养老院只收了生活护理的钱,不应该承担医疗费。家属认为褥疮是由于营养不良所致,养老院应该负责。
个案焦点:
老人患肺炎、褥疮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
专家点评:
(1)患肺炎是由多种原因引起,但一位长期卧床老人,自身免疫功能已很低下,上呼吸道反复感染患上肺炎是会经常发生的,这与机构没有直接关联,则机构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老人患上褥疮,原因得具体分析。如该老人长期卧床又已近临终,老人患临终褥疮确实不可避免,反之则不然。所以如该老人并非临终而发生褥疮,机构在护理上就存有疏失。
为此,本案经分析,老人患肺炎,机构无过错。老人患褥疮机构是否有责任须作具体分析。
吸取教训:
(1)对长期卧床老人须特别予以关注,因身体状况原因,自身免疫能力极为低下,如感冒发烧要引起足够重视,一有症状不能懈怠,及时外出就诊(状况紧急时,机构应及时送医院治疗)。
(2)要与家属多沟通,老人随时可能出现的状况要事前告知,使家属了解并予以配合。
(3)对类似情况,养老院应做好褥疮发生的时间及处理情况的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可用于举证。
案例43
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6月5日端午节,因护工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在喉间遇水胀开,导致窒息死亡。嗣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在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等3966元。
个案焦点:
老人窒息死亡的原因,是本案关键。
专家点评:
粽子是糯米制作的,吃粽子时本应细嚼慢咽才不至于吃时噎住。老人年岁大又躺着吃,必然造成吞咽困难,吃时又喝水,窒息死亡成了及易发生的事。机构系未能恰当履行义务,并且已经产生致老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吸取教训:
本案之所以会发生,是因护理人员缺乏相应护理知识而造成。为此,机构应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目前,有些机构对护理员的培训不够重视,认为培训既要增加经济负担又要花费时间。事实上,护理工作是一项直接为人服务的工作,对护理人员来说,不仅需要爱心,也需要掌握熟练的服务技能。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一方面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也可规避服务风险,尽可能的避免事故的发生。
案例44
李姓老人年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用药物。2000年,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由新的护理员接任。由于新来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内对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错了药,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老人服用。等发现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老人家属要求养老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制服两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个案焦点:
老人药物中毒的原因,是本案关键。
专家点评:
本案叙述老人因吃错药而造成药物中毒,原因是护理员发错药而造成的。因此机构存有严重的过错。
吸取教训:
(1)养老机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机构对老人药物管理的重要性。对机构而言,“代为老人发药”是一项既烦琐又细致的工作,必须规范,要有明确的操作流程,且要求每位护理人员都要严格执行,这样才能确保老人用药安全,切不可草率从事。机构在药物管理上没有风险意识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2)护理员上岗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基本的护理知识、交接班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一旦上岗,必须认真规范地执行护理员交接班制度。
案例45
某养老院,71岁的老人,二级护理,老人平时身体尚可,有一天凌晨4点左右,护理人员发现的他的脸色和往常不一样,面部浮肿、满头虚汗。由于凌晨人手少,护理人员没有及时告知院总值班,早晨六点多,护理员到房间看老人时,这才发现他已去世,护理员说不清老人具体的死亡时间,显然让家属难以接受。想到父亲临终前身边一个亲人都没有,子女不由黯然,家属对老人的死提出了质疑,并要求赔偿。
个案焦点:
因护理员的疏忽,老人延误了抢救时间而死亡,养老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点评:
此案例的发生,老人应该是因病死亡,但死亡过程缺乏证明其因病致死的材料,老人在凌晨所出现的症状,应该引起护理员的警惕,告知行政值班人员送医院或者请医务室医生来就诊,并
及时与家属联系告知情况。但该护理人员对老人出现的情况没有作任何处理,直到2小时后才去看老人,发现老人已经死亡,由于护理员的疏忽,致使老人在因该得到治疗的时候未能及时救治,从而延误了抢救的时间,家属要求赔偿,养老院无可回避。
吸取教训:
作为养老机构,一要加强护理员的培训,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护理技能,决定了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该案例中发生的问题,很明显是该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老人出现的症状观察不力,以至于延误了抢救的时机。
二要建立老人健康档案,每位入院老人必须建立将抗档案以便了解老人以往病史,并指导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人因病注意观察,出现症状时及时采取措施。
案例46
2004年7月中午,一痴呆老人在护理人员喂完中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而后,护理人员下楼进餐。护理员离开后不久,该老人从临床2楼窗口翻出,(临床的窗口未安装防护栏)发生坠楼事故。事前,该老人已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已与家属沟通,家属表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第一时间发现后,送往临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后,老人家属对事故表示理解,但感情上接受不了。并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个案焦点:
痴呆老人坠楼死亡,与机构的护理服务、建筑设施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专家点评:
(1)事前该老人已有幻视、幻听现象,虽然已与家属沟通,家属也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机构可以放松护理,反之则更应加强防范以避免风险产生。机构有义务要确保老人在院内的安全,本案例中,护理员下楼就餐,痴呆老人护理区域内无护理员巡视,窗户又没安上护栏,意外就成必然。
(2)老人状况虽已及时与家属沟通,即使发生意外对家属也可交代。但却忽略了一点,“交代”是要有前提的,不能出现护理不到位即防范措施不力的行为。
(3)痴呆老人居住区域内窗户应安装护栏,如没有安装,机构也有过错。
经分析,本案例中机构存有护理不到位和养老建筑设施不规范的过错,尽管家属表示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仍不能免除院方的责任。
吸取教训:
机构绝对不能以家属承诺愿意承担后果(口头或书面承诺)为由,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因一旦产生后果,在法律上是不能免除机构的赔偿责任的。
案例47
某敬老院五保户老人陈老伯,现年85岁,平时烟瘾很大,身体也较差,因此院里经常对他进行吸烟安全的告诫,讲清危害。但他仍经常偷偷吸烟,护理员曾将其火柴、香烟收掉,他又拣
烟头来抽。2006年4也早晨5点15分左右,陈老伯所住的房间突然起火,经抢救火被扑灭,但老人因被烟熏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起火原因是陈老伯清晨躺在床上抽烟,引燃被子后,引发大火。该敬老院晚上虽有专人值班,但直到其他房间的老人叫喊后,才发现情况。事后院内制订了整改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个案焦点:
该老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
首先要检查老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如老人精神正常,则应视为具有正常认知、辨识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老人如果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引起火灾,产生死亡结果,则院方应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案例中院方对老人抽烟已经进行了建议和告诫,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但院方对该老人提供的是一级护理,在事发过程中,发现不及时,直到其他房间的老人叫喊后才赶去抢救,为时已晚,造成了老人死亡,为此,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吸取教训:
第一:对全院职工和老人都要加强安全教育,并根据院内情况制定安全制度,防范于未然。
第二:根据行业标准对老人进行分类分级护理,护理人员要配备到位,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当班或值班人员要加强晚间巡视,尤其是对烟瘾大且不听劝告的老人,更要加以重视。
第三:养老院是消防重点单位,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备万一。
案例48
68岁的唐先生,下肢行动不便,2003年6月家属将其送到某敬老院,敬老院与其家属签署了入院协议书,协议明确敬老院为其提供一级护理,并针对每月的服务费用等问题加以明确。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唐先生入住的房间突然发生大火,敬老院工作人员从火场中将其救出后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反复说明患者病情危险的情况下,唐妻坚持要求转院,并随后将唐先生带回家,当日,唐先生死亡。不久,警方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是有唐先生抽烟引燃衣物所致。
其家属认为养老院应该对此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唐学生的家属称,是敬老院工作人员疏于看护之责,才造成这场大火,敬老院未尽相应职责是造成唐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其家属要求法院判令敬老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敬老院认为,敬老院消防设施完备,唐先生在房内使用明火不当导致火灾,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其救出并送往医院抢救,敬老院已经尽到了妥善处理的义务,唐先生下肢虽不灵便,但上肢正常,完全有能力控制火势但他放弃了。敬老院还说,唐先生入住敬老院前曾有多次自杀行为,不能排除其自杀的可能。另外,其妻子放弃抢救治疗也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个案焦点:
该老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被护理人员唐先生死亡前有抽烟的习惯,并下肢有疾,行动不协调,敬老院是明知的。为此情况下,敬老院应当预见唐先生抽烟是一种可能引发火灾客观存在的隐患,但敬老院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控制这种隐患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唐先生虽肢体有疾,但心智正常,应明知抽烟使用明火会导致火灾发生,在明火燃烧衣物的瞬间,其也有能力扑灭而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唐先生存在主要过错,此外,唐先生妻子在医生反复告知患者病危却依然要求转院,而实际将其送回了家,放弃并丧失继续治疗的机会,亦存在过错。
此案例再次告诫我们,养老机构防火安全人名关天,机构必须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达到养老机构建筑设施标准中的硬件要求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明确防火工作岗位职责、加强对住养老人的宣传等,确保万无一失。
案例49
2004年4月5日,68岁的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其儿子与养老院签订了服务合同,护理等级为三级。5月16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走动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花去各项费用一万余元。原告提出,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认为原告住院时与自己签定了协议书和告知书,内有原告受伤属免责范围的条款,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之内,亦可减轻自己的护理责任。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定有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入院协议书,原告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协议书、告知书上已声明原告发生伤害其不负责任的条款依《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无效,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此外,被告认为原告仅选择三级护理,可减轻起护理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被告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判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个案焦点:
老人在走动时,地面是否湿滑?
专家点评:
(1)院方认为双方签署了告知书,内有原告受伤后属免责范围的条款,因此就可不承担责任。按《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老人在养老院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养老院亦负有保障老人人身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因机构管理服务的缺陷造成老人受损的机构不得不承担责任。
(2)如果经核实地面确实“湿”,(如地面防滑性能又差)护理员又没立即予以擦干,机构就存有过错,保持地面干燥是机构内护理员的职责所在。
老太摔倒是因地面湿滑所致,不能认为是因起身走动而造成。地面没及时擦干,地面湿滑是造成老人摔倒骨折的主要原因,即护理不及时而造成。机构存在过错。
吸取教训:
(1)为保证老人的安全,对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有着特殊的要求,保证这些设施的完好无缺,是机构规避风险的重要因素。所以,不能小看类似地面防滑、地面高差等问题,这些往往是造成事故的最大隐患。
(2)被告认为原告住院时与自己签订了协议书和告知书,内有原告受伤属免责范围的条款,“受伤属免责”此约定不公平。凡补充条款或告知书均应不失公平原则。这样的协议书不但在法律上无效,反而会使机构在管理上走入误区。
案例50
某老人,男性,75岁,因家中无人照料,入住敬老院,经双方协定,老人接受二级护理。一天下午,在护理员给其他老人擦身期间,该老人自己下楼,来到敬老院后边的水池边,不慎落水。约一个多小时以后,食堂工作人员发现老人仰面于水池中,仍有些许呼吸,医生等工作人员立即组织,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并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老人已停止呼吸。傍晚,家属赶到现场,他们心情都比较平稳,没有出现大吵大闹现象,希望养老院给与他们满意的答复。最后,养老院向老人家属赔偿35000元,并接受教训立即在水池边装上了扶栏。
个案焦点:
造成老人溺水身亡的原因是本案焦点。
专家点评:
机构对住院老人负有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老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不受侵犯。老人溺水身亡,一、系因设施不当所致,水池边没有安装护栏,不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二、老人离开居住的房间一小时后,才被食堂人员发现,机构存有护理疏忽的责任,因此,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吸取教训:
(1)案中提及经双方约定,老人接受二级护理。养老机构评定护理等级必须由机构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来评定,千万不能因某种原因,而采取双方约定的方式来降低护理等级。该老人如不应是二级护理,则服务不到位就会产生隐患。
(2)养老设施应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水池边必须按规范要求安装护栏。
案例51
今年4月,老人石某向敬老院申请外出。当天下午3时57分,石某在下盐公路、新坦瓦公路东200米处,不幸遭遇二轮摩托车、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二轮摩托车失控后撞倒了石某,致使其几天后不治身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摩托车、客车的两名车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不负事故责任。
石某儿子则归责于敬老院看护不力。他说:“父亲毕竟已经年长,即使申请外出,敬老院也应当安排工作人员陪同,而不是任由其独自外出。”
但敬老院表示,老人属于意外死亡,即使需要赔偿,也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赔偿。“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协议,老人外出时不需要也不可能派护理人员陪伴,因此敬老院没有任何责任。”敬老院还提供了石某的16张外出请假条,证实其经常外出,不需要人陪同,石某也承诺外出期间的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法院表示,石某家属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没有约定老人外出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此外,目前养老行业机构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要求老人外出必须有陪护的规定。而且,石某在入住期间曾前后多次请假外出,同样没有敬老院员工陪同看护。
法院认为,造成石某身故的原因并不是敬老院履行合同不当形成的,而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石某遭遇车祸与敬老院履行合同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石某家属的起诉。
个案焦点:
石某遭遇车祸与敬老院履行合同有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专家点评:
有正常行为能力的老人入住敬老院,敬老院通常都为老人办理出入证,老人有其行动的自由。石某家属如有特别约定应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阐述清楚。石某家属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没有约定老人外出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这样事故纯属交通事故,敬老院无任何责任。
敬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
案例52
刘老先生,入住本市某社区开办的养老院时,身体比较虚弱,入院体检时发现老人胃功能衰竭。养老院决定给予其办流质饮食。当年冬天某日,正值寒流来袭,气温低至零下三摄氏度,刘老先生提出想要洗澡。护工劝他说:天气太冷,是否改天再洗,但遭刘老反对。于是,护工带他去装有取暖设施的浴室洗澡。洗澡回来当天,老人依然有说有笑,但第二天护工发现老人开始发烧。养老院立即通知家属,要求送老人就医。可刘老的儿子、女儿却坚持要求等他们来了再说。这样一拖就是两个小时,待老人被送至医院时已病入膏肓,医院诊断为多脏器衰竭,并于两天后死亡。老人死后,刘老的儿子闹到养老院来,要求养老院予以赔偿。养老院当即认为,自己已尽到义务,不用负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支付了四千元慰问金。但这样的解决方法显然与刘先生
的赔偿要求相去甚远,于是刘先生多次闹到养老院,但均未得到能令其“满意”的结果。最后,刘先生将养老院告上法院,期望能讨回“公道”。经法院审理认定,养老院已尽其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个案焦点:
刘老先生的死与机构是否有直接关系。
专家点评: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且延误治疗亦系因老人子女所致,故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体检,证明了老人身体的衰竭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院方在浴室装有取暖设施,确保冬季老人的洗浴设施完善,洗浴环境较好。
第三,养老院能及时发现老人发烧,并采取立即通知家属并要求主动送老人入医院治疗的措施,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
所以,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管理有效、服务规范,加上院方具有法院“审理认定”的有效记录做证据,确保养老院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了责任风险。
此案例告诉我们,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案例53
某福利员因房屋装修,对老人的房间进行正常调整。其中二级护理老人刘某对调整房间不满意,心情不太好。调整后的第三天突发脑血管意外,住进医院。在老人病情基本稳定后,家属提出终止与福利院的合同,并结清一切费用。约半个多月后,老人在医院发病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认为老人的病逝是因调整房间引起的,要求福利院赔偿。经数次沟通,福利院同意退还老人请假外出住院期间的托管费,计1000元。
个案焦点:
养老院调整房间与老人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专家点评:
虽发生能够老人死亡的结果,但该结果与院方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尚不明显,且缺乏相关的直接医疗鉴定证明,院方应不负赔偿责任。
吸取教训:
调整房间是福利院与老人需要经常面对的事情,老人的生理变化、服务需求、护理级别变动、人际关系发生变化以及福利院进行搬迁、改造、装修都会造成老人房间调整。老人由于怀旧、固执的心理加上对环境改变的不适应性的确容易在改变环境时产生血压升高甚至脑梗等风险。因此要求福利院在老人调整房间时要将工作做细,特殊老人要做好安全预案,动员家属以及老人信赖的人共同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
老人调整房间既要关注结果,也要关注过程,在过程中注意观察老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在
过程中做好记录,加强与家属的沟通。通过对老人思想动员,对过程跟踪控制,院方、家属良性沟通降低老人可能产生的风险,更要通过协议约定责任义务、房间调整过程规范科学、记录有效有力来规避福利员的风险。
案例54
张老太73岁,孤老,入住养老机构已有三年,护理等级为三级。老人入住期间,常有一位自称外甥的亲戚前来探望。
某天,张老太突然在房间里大呼小叫,哭哭啼啼,经询问得知老人的一根金项链不见了。张老太说:这根项链是她母亲留给她的,一直放在床头柜的抽屉里,从来没丢过,昨天整理抽屉时还在那里。护理员一边安慰老人一边帮助翻箱倒柜寻找,但没找到。院方很重视,对此情况作了全面了解:这两天出入张老太房间的除了同室二位老人、护理员外,其外甥昨天来探望过她,当时张老太正在整理抽屉,外甥与她闲谈,边帮她一起整理了抽屉、柜子、衣橱等。老太认为外甥对她挺好,不可能私自拿她的东西。同室老人和护理员也表示没有看到过项链,更不可能去拿老人的东西,院方又让护理员再次帮她寻找,但始终没有结果。
老太为此茶饭不思,并天天找院长要求找回她的金项链。院方认为:张老太是三级护理,有能力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项链遗失的原因现无从查实,院方不予负责。在不断地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的同时,院方也感到十分的无奈。
个案焦点:
机构是否为入住老人提供贵重物品保管服务?
专家点评:
按《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规定,入住老人的贵重物品不宜入院内,带入院内的贵重物品,机构应提供贵重物品的委托保管,存取自由。如老人不予委托,一旦遗失,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本案未提及机构是否提供贵重物品的委托保管,张老太是否熟悉该服务项目。如机构有保管服务项目,而张老太不愿委托保管,项链丢失老人应自己负责。反之,机构应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
为入住机构的老人提供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看来费事,其实是机构必须考虑建立的管理制度,是机构规避风险的良策。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经常会将一些自己心爱的贵重物品带入院中,包括存折等,由于养老机构的特殊环境和老人记忆力下降等因素,如无恰当的措施和制度,会给机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承担严重的赔偿后果。
机构制定的贵重物品保管制度,一定要在老人入住机构时及时告知。如他(她)不予委托,应明确告知,一旦遗失后果将自负。同时,特定的保管制度必须规范,执行必须严格,否则也会因保管不当而承担责任。
案例55
05年冬天的一个夜晚,某养老院行政值班人员老王在巡视中走到203房间时,突然闻到一股烟味,打开房门后发现,烟是从张老伯被褥下冒出的,房内二位老人均在熟睡中(均为二级护理)。老王赶紧叫醒二位老人并按了呼叫器,张老伯掀开被子的同时火苗上串了出来,老张与赶
来的员工们共同将火扑灭。经检查火是由铺在被褥下的电热毯因电线老化而引起的,电热毯是由老张入院时带入的,一场意外避免了。但住同室的李老伯几天后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病情还较为严重,抢救共用去了近万元。老李儿子来院商量,院里是否能承担一部分其父的医药费,理由是父亲是因受惊吓而得病。院方认为事情起因是由张老伯的电热毯而引起,要赔偿也应由张老伯负责,与院方无关,双方协商不成,现此事正在法律诉讼之中。
个案焦点:
老人使用自带的电器用品,引发事故,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
按《上海市养老机构入住协议书》规定,未经院方许可,不得擅自带入家用电器。电热毯是需通电后才能使用的,也应在管理之内。老张将电热毯带入院内是否得到院方同意,案中未曾提及。如电热毯是经许可带入的,院方既然同意带入,就要对其使用过程加以监管,因疏于管理而失火,机构就存有过错。如未经许可带入而使用不当失火,张老伯就应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
家用电器由于质量或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意外,所以如经许可带入,先要通电检查一下,另在其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加以监管,以防意外发生。
电热毯是老人冬天常用的物品,要经常检查,如电线是否已裸露在外、电线是否老化等。要告知老人电热毯不要通宵使用,可采取睡前提前开,睡后关掉电源的方法,也可由护理员帮助老人操作,晚间巡视时也要重点检查。其它电器用品也应如此,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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