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神话的特征及其文化价值
希腊神话的根本特征神人同形、同性。所谓“同形” ,就是神和我们一样,有着人的形态和肉体,即神的拟人化,这也是人类原始神话特征最主要的表现。希腊的男神之所以为男神,是因为他比男人更具有男性的特点;女神之所以为女神,也是因为她比女人更具有女性的特点。正是因其美,所以人们才将其奉为神灵。“同性”就是说神和人一样,有着人的喜怒哀乐。神之所以为神,之所以美,之所以受到希腊人的景仰,也是因为他有着人的七情六欲,也会像人一样,有肉体的需要,有欲望,而且他也会犯错误。在希腊神话中,众神拟人化,或自然力量人格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希腊诸神具有强烈的世俗特征。
希腊神话几乎全部是来自自然现象的众神,不管人们喜爱与否,实际上代表了人类世俗性格的一面。奥利匹斯山诸神组成像人一样的大家庭,宙斯就是这个大家庭的家长。虽然他们住在奥利匹斯圣山上,却与俗人自由交往。他们还像人一样,具有人的形象、人的长处、人的弱点。在复杂的神灵社会中,众神们无不有七情六欲,有爱美之心、嫉妒之心、复仇之心,世俗化倾向十分明显。他们不但结婚、生育、宴会、打仗,甚至也常常干出一些荒唐的事情。
第二,希腊诸神表现出强烈的本人色彩。
在希腊神话中,神性成为人性的的精妙表现。虽然神创造万物,一切却是为了人能在自然界存在与生活。神与人之间还有割舍不断的姻缘关系,他们可以娶漂亮的人间女子为妻子,生育子女,繁殖出无比优秀的英雄人物。
第三,希腊神话富裕深刻的哲理性。
希腊人既是追求自由幸福的乐观主义者,又是为自我满足而奋斗的利己主义者。他们确信人生只有为自我目的而活才具有实际意义,那种把追求死亡当成解脱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切实际的,毫无意义的,也是极其愚蠢的。至于死后如何,那是很远的事,他们并不关心。他们强调诸神愿意帮助人,但有他们所信仰的众神并不像上帝那样万能。
第四,希腊神话与东方神话具有鲜明的不同。
1、希腊神话与宗教之间保持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希腊人是泛神论者,信奉多神教。他们在神话中描述的神灵往往是一个个实实在在的、拥有男人和女人具体形象的神,并且还是可以与之平等交往的神,因而根本不具备东方神灵的神秘性,与人类也没有现实差距感,诸神丑化、取笑的现象随处可见。
2希腊神话带有原始自然的崇拜和图腾崇拜的痕迹。
由于神话是人类通过幻想征服自然的产物,它必然地带有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痕迹,如苍天、大地、太阳、月亮、河流、山川、森林、风雪雷电等自然现象,都被赋予神性和神的力量。对动物的崇拜,如半马神是人头马身,半牛神是牛头人身,管森林的潘神是人脸、羊角、山羊胡子,还有米诺牛、狮身人面像等,都是图腾崇拜的反映。
从文化的角度来说,希腊文化对世界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希腊神话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它通过神系的升值反映了一种朴素的宇宙起源论和自然演化观。从原始的神混沌到宙斯,绝大多数神都象征着某中自然现象,这种自然的分化和演进一直延续下来,直到以宙斯为首的奥林匹斯诸神族中,神才脱离自然而获得了社会性。
这种通过神系的生殖原则来说明宇宙起源和自然演化过程的神话思维图景,构成了哲学和科学产生之前人们唯一的世界观。第二,它蕴含着一种以自我否定为动力的社会进化思想。希腊神王的更迭是通过一直能够自我否定的暴力方式实现的,这种维持神系更新和发展的自我否定机制使希腊神话表现出一种新陈代谢的社会化思想。而在背后决定着诸神的新衰泰否的就是那个不出场的“命运”。这种通过“命运”的“看不见之手”来实现神系的更迭和自然进化的思想,构成了希腊神话中最深刻的思想,同时也成为整个西方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形而上的动力。
第三、对建筑风格的影响。希腊神殿建筑总的风格是庄重典雅,具有和谐、壮丽、崇高的美。雕刻艺术、建筑风格在神话的背景下极度发达。
时隔千年, 希腊的文化经过希腊化的时代,文艺复兴,乃至今日还对我们产生影响,在许多学科 领域,我们还在用希腊的语言来思考和交流,希腊始终是“美”、“和谐”的代名词;希腊,是永恒的世界坐标
罗马法体系的建立及其后世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的影响最为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
一、罗马法体系的建立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出现完全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罗马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结果。
(一)罗马法的公民法时代
罗马法的公民法时代大约相当于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这一时代的特点是公民法在罗马占着统治地位。公元前450—前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也是罗马法的起源。
(二)万民法时代
万民法时代相当于公元前2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中叶,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是:万民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了罗马法制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形式。
(三)统一法时期
从公元212年卡拉卡拉赦令颁布到565年查士丁尼去世,是罗马法的统一法时期,它是罗马法发展的最后阶段。而《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全的法典,它确定了统一无限的私有制概念,提出了私法和公法的划分。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二、罗马法的历史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人留给后世西方文化的最宝贵的一笔财富,它构成了现代西方大陆法学体系的重要理论,确立了意大利、法国、德国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拉丁美洲、诸国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地法律的基本内容。罗马法不仅包含具体而细致的法律条文,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奠定了一种法治精神,此外还有一套作为实用法律的形而上学根据的自然法理论。不论大陆法系还是不列颠法系,它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以及诉
讼原则。正如一个美国法学家所承认的那样:“尽管罗马的国的人口或许为5千万,但是有8亿7千万人生活在由罗马法所造就体系之下。”
罗马国力强盛,幅员之广大,早已成了悠悠往事。然而,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概括的讲,主要表现在:
第一、罗马法曾经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第二、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第三、罗马法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第四、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罗马法则又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建立提供了为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总之,罗马法所造就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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