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根据项目的建设需要,甲方( )委托乙方( )对该项目进行水保监理验收工作,甲乙双方就水保监理验收技术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计内容及要求
1.项目名称:
2.工作内容:
3.服务范围:
第二条 工作进度
1.工作前提条件:甲方正式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入场开展水保监理工作。
2.工作进度:乙方入场开展水保监理工作后,须按技术规范要求提交监理报告。项目建设竣工后,乙方须提交水保验收报告,并协助甲方组织竣工水保验收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根据乙方提交清单,向乙方及时提供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和基础资料,并由双方交接签收;
2.及时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3.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4.配合、协调处理乙方工作中需甲方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照现行最新的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开展水保监理工作,并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量向甲方提供成果,乙方交付的技术成果需满足通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
2.根据监理结果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在甲方整改后完善、提交监理总结报告及水保验收报告。
3.协助甲方组织竣工水保验收会,报告质量需满足通过工程验收要求。
第五条 技术成果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形式:按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并于工程通过竣工水保验收后20日内提交最终的水保监测总结报告及水保验收报告纸质版8套、电子版(PDF版本)1份。如甲方在乙方提交上述成果后要求加出报告,则乙方按每本报告300元计取出版费用。
2.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及方法:报告的编制质量通过验收组评审,项目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保验收通过。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使用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合同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报告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免费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如报告经乙方两次完善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费用,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遵守第六条的约定,如侵犯甲方权益,应支付甲方本合同额的20%作为违约赔偿。
3.乙方未按期提交工作成果,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费用,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双方联系人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甲方联系人:
姓名:
乙方指定以下人员为乙方联系人:
姓名: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就本项技术服务过程联系、协调。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总额: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总费用( 大写)( 元)(含税)。
2.支付方式:
2.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0%,计人民币 (小写:¥ 元);
2.2风机吊装全部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0%,计人民币 (小写:¥ 元);
2.3本项目取得通过水保验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20%,计人民币(小写:¥ 元)。
甲方凭乙方出具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将技术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的开户行和账号,乙方开户银行和账号为: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十条 解决争议方法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确定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凡因不可抗力导致各方不能依协议履行其义务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是否部分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但不可抗力发生方必须及时告知协议对方,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日内提供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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